调解书的再审
2026年02月23日
第二百零一条 调解书的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司法解释及文件〕
1.《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375条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7]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384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409条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https://www.daowen.com)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请示答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问题的批复》(1993年3月8日 〔93〕民他字第1号)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