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

第二百五十八条 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12月16日 法释〔1998〕15号)

106.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https://www.daowen.com)


[1]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下文同。

[2]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3]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