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司法解释及文件〕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269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https://www.daowen.com)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