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第二百零二条 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司法解释及文件〕

1.《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380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382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请示答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 法释〔1999〕6号)(https://www.daowen.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8]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指引〕

杨某与无锡某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

裁判摘要:诉讼和解协议是案件当事人为终止争议或者防止争议再次发生,通过相互让步形成的合意,和解协议的内容不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项。

当事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并有代理律师一同参与诉讼、调解、和解活动。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同意并收取了对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支付的款项,此后又以调解违背真实意愿为由申请再审的,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