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的申请

第二百一十四条 支付令的申请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司法解释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11日 法释〔2001〕12号)

第4条 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https://www.daowen.com)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2月16日 法释〔2001〕2号)

第1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第2条 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427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