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的审理范围
2026年02月23日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二审的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司法解释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7月6日 法释〔1998〕14号)
三十五、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三十六、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2.《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https://www.daowen.com)
第323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请示答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有错误而上诉人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可否变更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14日 法经函〔1991〕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一规定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对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未提出的问题进行审查。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对上诉请求未涉及的问题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当在二审中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