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条 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司法解释及文件〕(https://www.daowen.com)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456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当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