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

1.《仲裁法》(2017年9月1日修订)

第72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https://www.daowen.com)

〔司法解释及文件〕

2.《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540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其申请书应当用中文文本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