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 拘传的适用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司法解释及文件〕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174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175条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