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权
2026年02月23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司法解释及文件〕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244条 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
第317条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319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https://www.daowen.com)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第321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第322条 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