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

第二百二十二条 除权判决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司法解释及文件〕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452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第453条 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https://www.daowen.com)

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指引〕

东莞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2012〕甬慈催字第169号)

裁判摘要: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满后,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因而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