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司法解释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2月16日 法释〔2001〕2号)
第3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4]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第5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当事人不适格;
(二)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三)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https://www.daowen.com)
(四)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430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431条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