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的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4月21日 法发〔1997〕7号)
第19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妥送达上诉状副本等有关手续,将案卷材料连同二审案件诉讼费缴费凭证等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20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机构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一审案件卷宗材料,应当查对以下内容:
(一)上诉状、一审裁判文书齐全;一审卷宗数应与案件移送函标明的数量相符。
(二)上诉人递交上诉状的时间在法定上诉期限以内;虽然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但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书面材料。
(三)附有上诉案件受理费单据或者上诉人关于缓、减、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https://www.daowen.com)
对卷宗、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补充。
第21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经查对有关材料无误的,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编立案号,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并将案卷材料于立案登记的第二日移交有关审判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年12月16日 法释〔2000〕29号)
第18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2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5日内补齐。
第19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10日。
3.《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318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