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司法解释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2月28日 法释〔2017〕7号)

第1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2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5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3日 法释〔2008〕13号)

第36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17]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37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第38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39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https://www.daowen.com)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3.《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518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1]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2]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3]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下文同。

[4]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5] 最新《公司法》于2013年修正。

[6] 《民法通则》于2009年8月27日修正。

[7]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下文同。

[8]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下文同。

[9]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10]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11] 已失效。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12]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13]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14]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15]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16]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17]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