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通知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司法解释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3日 法释〔2008〕13号)

第30条 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8]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12月16日 法释〔1998〕15号)

2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9]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5.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26.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3.《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482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https://www.daowen.com)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1]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2]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3]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4]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5]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6] 此文件已失效,最新《公证程序规则》于2006年5月18日发布。

[7]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8]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9]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