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第二百六十二条 使用我国 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https://www.daowen.com)

〔司法解释及文件〕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527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