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新型研发机构的界定
2025年10月20日
2.1 新型研发机构的界定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围绕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整体水平,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企业孵化等科技研发活动的新型独立法人组织。
依据河北科技创新实践,新型研发机构试点单位应具备5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与拟申请新型研发机构试点单位须为同一法人,是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或机构。二是在冀注册和运营:注册地在河北,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河北,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原则上要求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三是具备一定的研发条件: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四是具备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五是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