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新型研发机构试点单位的申报机制
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机制是指将具备新型研发机构潜质的“准新型研发机构”确认为新型研发机构试点单位的政策机制。本书从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两方面概括河北新型研发机构试点单位的申报机制。
4.2.2.1 申报条件
根据河北省科技厅制定的系列文件规定,河北新型研发机构试点单位的申报条件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成立,具有企业、非财政供养事业单位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在河北省境内,主要服务河北省的企业和产业,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2)体制机制新型。具有区别于传统国有独立科研机构的新型管理体制、市场化的运作机制、科学的创新组织模式、灵活的用人机制及薪酬制度、高效的成果转化机制、规范的机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3)科研开发为主营业务。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服务业务。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科技创新活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政府购买技术性服务收入和技术股权投资收益占到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来自企业的委托研发经费占总研发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0%。
(4)具有稳定的创新资源依托和科研成果来源。依托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国家级或省级科技研发平台等创新资源,或与境外高校、院所、跨国公司等合作,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
(5)具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研发能力强的人才团队。人才团队拥有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全部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创办领办的科技人员入股持股并占有主导地位。
(6)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设施条件和装备条件。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7)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研发经费投入。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技术股权收益,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收入以及承担政府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能够保障机构的建设发展需要,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8)在科研开发和转化孵化方面特色明显、初具成效。有吸纳人才和成果的能力,转化成果、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的经验,开展科研创新和服务企业的实际工作业绩。
(9)近两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10)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4.2.2.2 申报程序
根据河北省科技厅制定的系列文件规定,河北新型研发机构试点单位申报程序如下:
(1)单位申报。由自评认定符合河北新型研发机构选拔条件的研发组织主动通过河北省科技厅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
(2)初审推荐。各市和雄安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归口管理单位,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和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确定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项目,通过“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省科技厅。
(3)审查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评审,根据专家组审查及评审建议,择优提出拟立项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试点培育项目,报厅党组会研究审议。
(4)结果公示。根据厅党组会审议意见,省科技厅对拟立项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试点培育项目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