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兄弟省市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政策性文件

附录 兄弟省市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政策性文件

A1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等文件精神,扶持和培育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健康发展,为完善我省区域创新体系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和起草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评审、管理和监测评估;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一般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面向市场,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特色鲜明,其主要功能包括:

一、开展科技研发。围绕我省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地方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为全省乃至全国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

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并结合全省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开展各类科技技术服务。

三、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多方资金和团队,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与育成,为地方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四、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吸引重点发展领域高端人才及团队落户广东,培养和造就具有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业人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法人组织或机构。

二、在粤注册和运营。注册地在广东,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广东,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三、具备以下研发条件。

(一)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二)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

(三)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四、具备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一)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三)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五、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1.申报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根据每年申报指南,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书填写、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和提交申请。

2.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书由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部门)审核后,提交到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申报受理后,纸质申报材料须按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送交指定业务受理窗口。

3.形式审查。省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4.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网上评审、书面评价、现场考核和组织论证等多种形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评审论证。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评审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价。

5.结果公示。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评审论证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并对认定机构进行公示。

6.报请审批。通过评审和公示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正式发布。

第七条 对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第八条 申请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

2.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3.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申报单位的成立章程;

5.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6.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8.近3年立项的国家、省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

9.近3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相关证明材料;

10.单价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11.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 管理与评估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牌匾,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机构有资格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十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机构进行动态评估。在新型研发机构资格期满前,比照认定条件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估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黑名单。已通过认定的机构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起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份前按照要求填写上年度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汇报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度建设计划等。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等文件规定的政策优惠,可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省相关扶持资金项目。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严格遵守本办法,配合做好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R&D经费支出情况。对未参加科技统计的新型研发机构,将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获得新型研发机构省相关扶持资金项目支持的项目,应按照省有关经费管理规定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

附表1-1 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续表)

附件2:

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流程图

A2  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文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7号 信息来源: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支持科技成果在深圳产业化,促进科技与产业融通发展,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工作是深圳市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按照资助对象不同,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主要包括技术合同项目资助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项目资助两类。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使用市科技研发资金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技术合同》中属于技术转让类别的卖方或者属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类别的受托方(以下简称卖方或者受托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及高等院校设立的创新验证中心予以资助。

第三条 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资金纳入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发放。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项目资助指南,组织开展项目资助工作的受理、审计、评审、下达资助计划和拨付资金等工作。申请单位依程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资助,按照资助条件使用资助资金并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 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透明高效和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技术合同资助项目

第六条 技术合同资助项目,是指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受托方,在核定上年度的技术交易收入后予以一定比例资助。

第七条 申请单位申请技术合同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

(二)《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受托方,《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

(三)申请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应当在上年度经过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登记,且未享受过免征流转税优惠政策。多个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可以合并申报;

(四)信用记录良好。

第八条 申请单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系统打印已确认填报信息的申请书;

(二)与《技术合同》对应的税务发票以及银行流水账单。

第九条 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项目,按不超过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应纳增值税额的80%予以资助,且不超过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额,最高资助200万元。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按照上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所核定的技术交易额、对应的上年度税务发票金额以及银行流水账单,取最小金额予以确定。

第三章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项目

第十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项目,是指为引导技术转移市场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对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与提供概念验证服务的创新验证中心予以资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项目包括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和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两个类别。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申请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或者由深圳高等院校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

(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在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进行备案,且在提出资助申请时仍符合备案要求;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应当拥有专职的服务工作团队或者专家顾问团队,其团队规模适度和知识结构合理,能够提供专业的技术转移服务;

(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应当财务独立核算,具有独立固定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系统打印已确认填报信息的申请书;

(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其他设立文件;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的专职人员社保清单(连续12个月)、学历和职称证书;

(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办公场所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五)高等院校上年度投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的技术转移服务费专项审计报告;属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还需要提交技术转移管理、考核、收入分配、奖励激励等内部制度文件;属于创新验证中心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概念验证项目专家顾问团队的设立文件;创业导师专职人员名单及简历;

2.自有种子资金或者可支配孵化资金相关文件;

3.对外提供概念验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或投融资服务的案例清单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按照申请单位上年度投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创新验证中心的技术转移服务费,分别予以等额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申请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

(二)属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应当在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进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且在提出资助申请时仍符合备案要求;上年度有与技术交易双方(至少一方是深圳单位)共同签订三方《技术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且《技术合同》中载有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相应条款;

(三)属于创新验证中心的,应当由高等院校设立;上年度对外实际提供项目概念验证服务,以及后续的创业孵化服务或者投融资服务;

(四)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需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系统打印已确认填报信息的申请书;

(二)与《技术合同》对应的税务发票(包括技术转移服务费用)及银行流水账单。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申请单位上年度实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予以等额资助,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是高等院校以及由高等院校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的,应当先申请高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在其享受连续三年资助后,方可申请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且不可再申请高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

第四章 立项和拨付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开发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申请指南,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方式核查申请单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申请指南的步骤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助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通过核查的,按照深圳市科技项目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开展专项审计、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审计情况,按照立项原则提出拟资助项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将拟资助名单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及时下达资助计划,拨付项目资金。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不予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资金用于申请单位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销立项并向社会公开,依法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上一款的申请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五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和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申请、受理、审核、评估的内部监控机制,每年组织对项目资助情况开展定期审核和效能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可以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A3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适用于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平台和载体专项、人才专项、创新创业专项和协同创新专项等领域。

第三条 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及执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二)申请科技研发资金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并按照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三)编制科技研发资金目录、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提出科技研发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科技研发资金预算;

(四)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集中发布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科技研发资金项目全周期管理,包括申报指南(通知)发布、项目申报、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等环节;

(五)储备科技研发资金项目,受理和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项目验收、资金追偿,跟踪、检查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科技研发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且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政策和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加强对第三方评审机构和有关科技服务机构的监督,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

(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开展科技研发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科技研发资金的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科技研发资金预决算、中期财政规划工作,统筹安排科技研发资金预算规模,做好科技研发资金的整体调度;

(四)审核按规定提交的科技研发资金绩效评价报告,适时组织开展科技研发资金政策和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科技研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规定申报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并且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的自筹经费,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积极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计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关报表、科技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落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科技研发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对象或者项目:

(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二)基础自然科学研究、前沿技术应用研究、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

(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研发活动;

(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技术转移;

(五)科技基础设施配套及重大科技专项研发;

(六)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七)创新、创业、创客等相关的研发活动;

(八)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设立科研基金会,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筹集基础研究经费,引导大型企业、民间资本投向基础研究领域;

(九)与增强深圳城市科技创新能力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事前与事后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本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对于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持续性支持。

科技研发资金资助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事前资助,即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完成前,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

(二)事后补助,即项目申请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研发费用、绩效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给予财政资金相应补助;

(三)奖励补助,即对项目申请单位已经完成的研发工作、获得的科研成果或达到的技术水平,对其进行审核或认可,给予奖励补助;对项目申请单位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资助或国家级科技奖励,给予奖励或配套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资助项目给予创业补贴;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评估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对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方式适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申请科技研发资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机构,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深圳市相关部门诚信异常名录。

申请的市科技计划类别对申请条件有具体规定的,申请人应当符合该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预算编制流程和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且同步纳入部门预算编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目录清单、申报指南应与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做好衔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两部分,事前资助的项目预算按以下要求编制:

(一)来源预算总金额须与支出预算总金额相等;

(二)支出预算科目主要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类(详见附件)。

市政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支出预算科目等另行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总经费包括市级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银行贷款等第三方资金。

对于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市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确定项目预算,追溯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探索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科研团队在符合下列使用要求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使用设备费用、人力资源、绩效支出等费用:

(一)科研团队应当合理设置设备费在财政资助资金中的占比,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供可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设备证明后,已有设备可按现值和在项目中的使用率计入自筹经费。同一项目设备可以用于不同科技专项,但不能重复计入不同项目经费。对单项20万元以上设备仪器和软件的购置费应单独列示。

(二)财政性资金占单位总收入低于50%的项目承担单位,其自有资金超过项目总预算50%的项目,可以参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列支人员费,使用财政科研经费的“人员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工资性开支。其他单位不得在科技专项经费中使用财政资金开支人员工资和福利。

劳务费不设统一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以开支劳务费,同时将其“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科研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应当由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申报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财务负责人共同确认。多个单位共同申请一个项目的,应当明确一个牵头申报单位,并且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由各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

第十六条 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除设备费外,预算科目调剂权限下放在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开展实际需求调整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不超过设备费预算30%的额度内且不改变设备品目的,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设备需求自行调整设备费,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各类资助方式的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前资助项目,在批准立项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或任务书。合同或任务书条款及有效附件中应包括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与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等;对于需政府采购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另行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二)事后补助、奖励类项目,无须签订合同或任务书,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研发活动。

(三)对于自筹资金充裕的技术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可选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申请单位立项后先利用自筹资金进行项目研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通过后可一次性拨付不限定用途的立项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计划文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科研项目资金认定条件的项目资金,按规定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或其自行指定的结算户,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资金拨付至牵头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操作:

(一)项目资金拨付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经营异常或者银行账户冻结等异常情况的,可暂缓拨付资金。

(二)在项目完成审核立项、签订合同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重要程度、资金需求紧迫性等提出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在市财政部门提前预下达指标规模内预拨项目资金,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三)对于事前资助类项目,属于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简化拨款流程,立项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属于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在确保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的基础上,项目立项后拨付市财政资助金额的50%,按任务目标完成度进行项目监理,通过中期评估后再支付剩余部分,不再实行科研经费科目用款控制;对于其他项目单位,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按计划按进度拨付资助资金。

(四)对于事后补助、奖励类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资助资金的拨付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拨入基本户或者其自行指定的结算户的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备案,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对其中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并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二)基于市科技研发资金而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报告等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科技研发资金通过项目经费的形式支持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研发及创新、创业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条 结余资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经复议后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提交退款凭证,未按要求退回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受理该单位资助申请;

(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除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提交退款凭证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具体追缴方式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项目的,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和孳生利息,提交退款凭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受理该单位资助申请;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的项目视作该项目验收不通过,按程序停止后续拨款,除追缴未使用的项目资金及孳生利息外,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机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二)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机构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支配,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

(三)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和绩效费用等管理制度;

(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制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制度,并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五)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野外考察、邀请外国专家来深交流等确无法取得报销凭证的,应制定符合实际的内部报销规定,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凭项目负责人签名按规定程序据实列支;

(六)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引进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以及高端人才,可以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范围、年薪制具体操作制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和项目情况实施跟踪监控,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总结报告等材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形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评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扶持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支持、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通过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立项尚未处理完毕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项目资金预算中支出预算的具体科目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其他费用等四项,具体包括下列方面:

(一)设备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三)人力资源费包括: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四)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其他费用。对于市财政资助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预算只要求编列一级预算编制科目,“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金额30%的,预算编制时不需提供测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三项。事前资助类项目均需设立间接费用。

A4 深圳市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南山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划是南山区提升创新能力支持计划的一部分,计划制定的目的是通过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升南山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创新企业,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能力支撑。计划支持内容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补贴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设备购置、场地租用、研发人员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补贴。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经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南山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获得省或市初创期建设补贴的50%给予支持且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机构只能获得一次补贴。

二、设定依据

1.《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三、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对象:

在南山区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方式包括:

1.经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南山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发布之后认定);

2.新建设的研发机构(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建设):

(1)各级政府(国家、省、市、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落户在南山的研发机构;

(2)国家级研发机构、央企在南山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3)境外世界500强企业(以上一年度《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为准)、中国500强企业(以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中国500强排行榜为准)在南山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4)南山区内年销售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在区内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5)南山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在区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6)按照世界公认排名方式,综合排名60名以内(以最新的US News Best Global Universities Rankings或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为准)的境外著名高校在区内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申报条件:

1.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或机构。

2.在南山区注册和设立。申报单位注册地应为南山区,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南山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3.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较高。注册满一年的申报单位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申报单位为新成立(注册不满一年)的,注册资金实缴应不少于500万元。

4.研发基础条件扎实。申报单位应有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场所等基础设施。其中,办公和科研场所应不少于5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和计算机、通讯软硬件设施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5.研发人员充足。申报单位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应达到职工总数的5%以上。

6.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申报单位应面向产业科技创新和按照市场规律制定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机构能良性运作和发展,有规范的科研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账管理,研发经费独立核算。

以上条件符合情况以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为准。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五、办理流程

1.申报单位登陆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2.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3.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

4.上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5.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6.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

7.拨付资助经费。

六、所需材料

1.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划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上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上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月期间的国地税完税证明(事业单位除外);

4.如申请单位为经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南山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发布之后认定),则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省或市资助金额证明材料(立项文件、拨款凭证);否则,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针对本研究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对与本研究申报条件相关的所有指标进行审计,且出具方必须为南山区审计局指定的合资格的审计机构)。研发经费核算和补贴仅限新型研发机构本身,不含孵化企业、参股公司

(2)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案(规划);

(3)新型研发机构制定的管理章程;

(4)合作单位的协议书或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共建协议书。属企业独立举办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需有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关于建设该新型研发机构的决议;

(5)购置仪器设备的相关购置和完税票据;场地租用的相关合同、支付房租凭证及完税票据;人员社保证明、费用的支付凭证及完税票据;

(6)证明申报单位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应达到职工总数的5%以上的相关材料;

(7)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接到递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提交。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附则

本计划责任部门为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本操作规程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A5 南京市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和宁委发〔2019〕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统筹全市新型研发机构规划、备案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各区(园区)是本区域新型研发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建设与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未来产业规划布局,以产业技术创新为主要任务,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行、现代化管理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组织。其主要功能为:

(一)开展技术研发。开展关键共性技术、主导产业核心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二)孵化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三)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四)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具有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常年分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我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运营公司;

(二)运营公司应为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人才团队持有50%以上股份,各投资方应以货币形式出资,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可3年内到位。当前参与持股的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承诺未来3年内团队持股人员不少于15人、核心科技人员个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的15%;

(三)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级科研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原则上一个国内国家级科研平台或境外高水平研发平台只参与一家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平台团队骨干成员持有机构股权,持股人数应不少于2人;

(四)机构应设立专职研发人员,3年内专职研发人员占比达到30%;

(五)具有与发展相适应的研发设备和场所且有实质的研发活动开展。承诺3年内累计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包括已发生研发费用、自有和租赁或委托管理等可支配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值、房屋装修及租赁费等,其中已发生研发费用、自有和租赁或委托管理等可支配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鼓励另设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拟备案机构引进项目;

(六)已有在孵在培企业,并承诺未来五年内自主孵化和外部引进科技型企业不少于30家,3年后每年的纵向、横向合同科技服务到账收入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七)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各参与方协商确定持股比例。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并具有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包括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及合理经费预算等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由区(园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程序为:

(一)机构提出申请,区(园区)科技局审核推荐;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考察,提出拟备案机构名单,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七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人才(团队)持有多数股份,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和社会资本等多方参股的股权结构,政府股权收益部分不低于30%奖励高校院所,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所占股权可按协议约定转让。

第八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大高层次人才激励力度,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年薪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相关人员,根据其对本市经济贡献给予奖补。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聘请职业经理人,对被聘用的职业经理人,根据绩效由国有平台持股部分产生的效益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备案新型研发机构落地在高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区域科研基准地价的20%执行(但不得低于相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允许高校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新型研发机构,土地性质不变;落地在高校周边的,可按不低于区域科研基准地价的50%执行;利用存量工业厂房的,可按原用途使用5年,5年过渡期满后,经评估认定,可再延续5年。

第十条 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可统筹配建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按主用途供地。

第十一条 备案新型研发机构中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才可享受相应的人才安居政策。

第十二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创投基金、支持孵化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专业技术交易平台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依托单位优势学科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提升应用基础研发能力和技术源头供给,使其成为人才实训基地、成果转化重要平台。

第十四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设立院士工作站,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十五条 对符合军民融合发展方向的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落地及备案审批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紧扣产业地标等重点方向,组建环保等专业领域产业技术研究院,组织共性技术攻关和产业战略咨询,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化研究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等,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市财政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加入国际科学研究、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国际标准制定等国际组织,对在宁举办国际组织的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最高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定期或永久在宁举办的,3年内可每届给予经费支出30%、最高50万元补助;对承担创新类国际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工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可分别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 对纳入备案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将给予授牌,市财政将一次性给予每家50万元的平台资金补助。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估,重点评价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培育情况、研发服务成效和技术转移成交量等,市财政按绩效择优给予每家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年度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结合评估结果动态管理。主要评估内容为:

(一)孵化、引进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质量等情况;

(二)研发服务成效和技术转移成交量等情况,知识产权申请及授权等情况;

(三)自主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所属领域前瞻性技术项目所需的研发费用支出等情况;

(四)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基金、投资等情况;

(五)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团队建设情况;

(六)中试研发平台建设、产业战略研究、技术转移能力提升、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情况;

(七)体制机制创新、日常管理运行、文化环境完善等情况;

(八)特色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区(园区)应及时了解掌握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情况,建立相关台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试验安全管理,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中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机构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区(园区)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要求参加统计调查,报送有关工作计划与总结、财务报告数据等材料,报送的材料与数据应真实有效,区(园区)负责对新型研发机构报出数据审核把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A6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名城建设加快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委发〔2020〕1号)

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名城建设加快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名城建设加快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攻坚战,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21”战略,以改革为动力,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在继续执行《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和《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号)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科创企业森林成长机制

1.促进高成长科技企业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其本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部分的50%奖励给该企业,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奖励期限三年。实施“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培育计划,纳入市对区、部门考核。建立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培育库,采取“一企一策”方式支持企业发展上市和并购。引导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优先为高成长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

2.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涌现。优化新型研发机构评价标准,强化第三方论证评估,突出分档培育、分类考核,进一步集聚高端创新要素。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载体孵化的企业,在孵一年以上、五年内成长为瞪羚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的,按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标准奖励双创载体用于能力提升。在若干行业领域推动建立专业孵化器联盟。强化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对大学生创业的持续支持。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3.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产业资源并购重组,对有并购需求的企业,加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力度。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化发展,支持其面向新兴产业成立新型研发机构和专业孵化器。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大型骨干企业设立财务公司,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合作,运用区块链等新技术,为上下游企业增信或向银行提供有效信息,实现全产业链协同发展。拓展创新券购买服务范围,支持龙头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

二、完善产业基础能力提升机制

4.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主导产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与基础软件等领域短板,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课题制形式,组织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开展联合攻关;建立主导产业技术攻关“揭榜制”,制定发布攻关榜单,鼓励企事业单位揭榜攻关,按项目总投入的10%~30%、最高2000万元给予支持。强化目标导向类的基础科学研究,围绕前沿性、颠覆性、交叉学科等技术领域,探索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项目非常规评审评价制和经费使用“包干制”等,进一步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源头供给能力。

5.强化产业重大创新平台建设。聚焦“4+4+1”主导产业方向,高质量建设地标产业创新中心,积极争创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平台在宁布局落地的,实行“一事一议”,由政府牵头落实最高50亿元支持;支持紫金山实验室争创国家实验室,探索优化重大项目形成机制和阶段性评价机制等;支持扬子江生态文明创新中心实质化运行,支撑产业绿色发展,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支持中科院麒麟区域创新高地、栖霞智谷建设,进一步集聚高端创新资源。

6.强化产业技术标准引领。编制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鼓励龙头企业牵头成立产业链标准联盟。支持设计、制造、检测、产品等产业技术标准研制,对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支持国家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按绩效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累计最高500万元奖励。完善质量奖励评价制度,优化南京市市长质量奖。在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探索将质量、标准相关费用视同企业研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施国际品牌培育专项行动。

三、完善产业链协同创新机制

7.聚焦产业薄弱环节补链。引导各区主导产业再聚焦,给予土地、资金等“一区一策”支持。制定完善产业“双招双引”目录,将产业链招商绩效纳入招商引资工作专项考核。引进和培育主导产业的创新型平台型企业,出台支持创新型平台型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技术装备投入,对规模以下企业按投入总额5%给予奖补,待企业1年内升为规模以上企业后再奖补5%;对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100个高端项目,按投入总额15%、最高1000万元给予奖补。支持龙头企业在现有园区中建设“园中园”“区中园”,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向园区集聚。

8.推动产业协同发展强链。围绕主导产业方向,建设若干具备科技研究、产业孵化、生产制造、检测服务、人才和资本支撑等能力的“产业公地”。鼓励上下游企业加强产品质量、技术工艺、认证体系等需求对接,夯实产业链合作基础。建设产业集群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政府、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合作,按行业建立企业间需求定期对接工作机制。建立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产业链双向互动机制,支持制造企业创建国家和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鼓励服务企业通过委托制造、品牌授权等方式向制造环节拓展。构建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产业保护联盟,打造一批支撑产业发展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和知名品牌。鼓励区块链技术落地应用,支持龙头企业构建联盟链,促进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攀升。

四、完善创新产品应用激励机制

9.加快先进技术应用场景建设。建立先进技术应用场景征集、遴选和发布制度,重点围绕智能网联汽车、北斗导航、无人机等领域,布局建设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平台型应用场景。实施新技术产业应用示范工程,支持未来网络、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围绕“智慧南京”“安全南京”“健康南京”“绿色南京”等建设,布局一批新型基础设施,率先应用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燃料电池等先进技术,形成以重大应用为牵引的技术集成标准和模式。对应用场景重大建设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

10.加快创新产品应用示范。设立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组建创新产品专家委员会,开展投资项目创新性、公平性评价。制定发布《南京市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鼓励优先应用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首台(套)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示范。大力促进医药创新产品应用,完善支持相关创新产品优先纳入医保的政策措施,简化创新药品、先进医用耗材和高端医疗器械进入医院的招投标流程。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使用与目录内创新产品同类别的,应预留5%以上预算份额用于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创新产品使用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的,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创新产品自进入目录之日起两年内视同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建立创新产品推广应用行政容错免责机制,单位相关负责人在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同时勤勉尽职、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五、完善创新要素有效支持机制

11.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编制主导产业人才地图,加大海外柔性引才用才力度,鼓励企业在全球建设“人才飞地”。优化调整高层次人才科技贡献奖补政策,加大对产业紧缺的外籍高端人才奖补力度。探索以薪资待遇、股权分红、任职经历等社会化评价作为人才认定的重要标准。对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重点企业,根据经济贡献赋予人才举荐权;重点人才团队成员可破格享受相关人才服务政策。加快增加人才住房实物供给,优化人才住房分层次、多方式配置。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对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外籍高端人才居留许可证、工作许可证市级办理时间,最短压缩至5个工作日。为创新创业人才精准提供文化体育等消费优惠和便利服务。在有条件的医院定点开设专家人才就医绿色通道,深度推进长三角跨市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将灵活就业人才纳入结算范围。

12.强化金融服务支持。鼓励建立孵化创投主体(含基金、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的新型孵化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大力发展数字金融,推动数字资产登记结算平台、数字普惠金融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探索设立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推动境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机构投资人来宁投资科创企业。推动金鱼嘴基金街区、扬子江国际基金街区等基金集聚区建设,打造科技金融服务高地。加大科创基金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直投力度;建立天使基金、科创基金、产业基金协同机制,加强市区基金联动,形成投资合力。鼓励科技企业通过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发布融资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精准支持。创新“宁创贷”、转贷基金、政策性担保等支持方式,更大力度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13.强化数据开放应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制定实施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数据商品化、产业数字化进程,组建市大数据公司,推动数据资源与产业转型、政府治理、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深度融合。建设全市政府数据汇聚平台,建立市级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与绩效评价制度。逐步构建全域数据科学采集机制,结合公共数据、政务数据、企业数据等各类数据源特点,构建多渠道、实时性的数据采集体系,加强分析与应用。探索建立大数据交易主体、交易平台、交易模式等规则制度,形成大数据交易机制和规范程序。鼓励企业推进资产数字化,支持骨干大数据企业及基础电信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和产业整合能力,向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放接口资源、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与隐私保护,完善数据应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14.优化产业发展空间。深化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主城区产业形态和布局,积极打造都市型产业新载体。完善“硅巷”建设标准,根据绩效给予奖励。支持建设高标准厂房,允许按幢、按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推动政府、市属国企持有房产支持双创载体建设,使用权可跨系统、跨层级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政府平台公司运营。在江南、江北选址预留超级总部基地空间,规划具有南京特色的超级总部经济区,采取差别化土地供应方式,吸引全球标杆企业及重要分支机构入驻。支持跨市跨区建设“产业飞地”,探索产业共育、利益共享、资源共用一体化发展新机制。全方位支持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南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示范园区建设,在创新资源导入和资金、土地等要素供给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六、完善创新生态持续优化机制

15.优化企业家发展环境。弘扬企业家精神,设立南京企业家日。聘请优秀企业家担任“南京创新名城顾问”“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定为企业家服务日,建立市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常态化制度。建立科技型企业家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可按规定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稳定企业家发展预期。

16.深化开放合作创新。探索“生根计划”合作新路径,做实做强海外协同创新中心,鼓励国际产业合作区建设,加快科技成果在宁转化落地。开展“百校对接计划”,三年内从各区(园区)选派100名科技人才专员,驻点对接全国100所重点高校院所,深化校地产学研合作。提升南京创新周、世界智能制造大会等品牌国际影响力,丰富境外创新周活动内容和方式。积极参与融入国家“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加快建设长三角科创圈,促进沿沪宁产业创新带、宁杭生态经济带、南京都市圈创新一体化。支持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在创新要素跨境流动、跨境研发、创新创业资本跨境合作等方面改革创新,加快建设“研发特区”,并探索与综保区、高新区、经开区等联动创新。

17.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江北新区国际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中心建设。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及援助服务,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取得胜诉或达成有利和解的,按诉讼费50%、最高50万元给予补贴。支持布局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加强与全球高端研发机构合作,探索在科创基金中设立知识产权投资子基金,支持开展先进技术预研,共享研发成果。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加强未来产业关键技术布局。高标准建设长三角新结构经济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18.强化组织推进落实。设立市委创新委员会,统筹规划创新名城建设总体任务,组织编制战略规划,研究制定重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事项,评估督查重点工作;将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市对部门、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创新名城系列政策统筹制定实施细则,参与各政务服务大厅“政策兑现受理窗口”建设运行,优化运作机制和办理流程,建立线上政策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容缺受理机制。江北新区、各区(园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决策咨询机制,依托第三方智库平台,开展创新战略、产业图谱、行业分析、政策评估等专题研究,提升创新治理效能。

A7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依据《安徽省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安徽省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面向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指导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组织开展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定期评估、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科技管理部门是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服务管理主体和监督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引进、培育、组建、认定、日常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并采取政策措施支持本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

第二章 认定与评价

第六条 申报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安徽省,注册后运营2年以上。

2.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由单一主体所持有的财政资金举办,且主要收入来源为长期稳定财政资金投入的研发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3.具有以下研发条件。

(1)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且不少于20人。

(2)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当年收入总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3)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4.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1)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2)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3)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5.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

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6.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科技创新活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政府购买技术性服务收入和技术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八条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1.自评申报。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对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登录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表填报及有关证明材料上传。

2.审核推荐。申报单位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提出推荐意见,省科技厅根据审核意见受理申报。纸质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须按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审核单位送交指定业务受理窗口。

3.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4.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多种形式。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论证意见视情选择部分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5.结果公示。省科技厅主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及现场考察情况,提出认定意见并提请厅会议研究通过后,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6.发布名录。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按年度统一发文公布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名录,授予“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九条 申报认定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附件1);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3.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4.近两年承担的市级以上政府和企业科技计划项目、自主立项研发项目、合作及委托研发项目等清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下达部门、编号、合作或委托单位、金额、起止时间)、立项证明或合同复印件等;

5.近两年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清单(包括成果名称、成果形式、成果登记时间、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技术交易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或创业与孵化育成企业清单(包括服务、创办、孵化企业等材料)以及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等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新认定的,在认定后的第二年,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继续保留2年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此后每2年评价一次。参与绩效评价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须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登录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上两个自然年度的各项指标数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参与评价或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评价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60—70分的为合格,70—85的为良好,85分以上的为优秀。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可适用以下政策措施。

1.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省科技厅视情择优给予经费后补助,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招引人才团队、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

2.可按照要求申报国家及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有关政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规定,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4.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5.对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组织申报认定。

第四章 管理与责任

第十二条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实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开渠道面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年度报告等。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十三条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份前按照要求填写上年度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并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科技创新数据指标及下年度建设计划等)。

第十四条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 R&D 经费支出情况。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对未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严格财政资金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其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十五条 建立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申报单位应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如实填写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评价材料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报认定,并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已通过认定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取消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将移交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市、省直管县科技局在认定、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在全省科技系统予以通报批评;各级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省直管县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开展本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单位(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二〇二〇年八月制

填写说明

1.申报单位指定专人会同财务、统计部门人员填写本申报表。

2.填表文字应简洁,数据应准确、真实、可靠。表内栏目不得空缺,如果某项栏目内容没有,请填“无”。表格中的内容如果不够地方填写,可以扩充或加页。

3.申报表中所涉科研成果及基础条件设施、平台等均为申请单位所有,所属权为其他参与或共建单位的不可列入。

4.申报表中除了标明“年份”外,数据填写均指截止到填写日的累计值。

5.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确认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后,在本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否则本表无效。

6.指标说明

(1)“单位基本信息”部分

①技术领域:申报单位主要产品和服务所属的技术领域。

②研发类型:申报单位主要从事的研发活动类型。

③股东投资金额:若出资方以技术或者不动产入股,本栏填入实际入股形式及作价金额。

(2)“单位人员情况”部分

①职工总数:指申报机构在安徽省内全职职工人员数(含合作单位派驻的科研及管理人员),不含兼职人员。

②研发人员数:指机构中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数,不含管理和服务人员,但包括合作单位派驻及兼职研发人员,兼职人员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折算为在职人员数。

③引进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数量:指根据《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的方式,引进支持的国(境)内外、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④引进高层次人才数:可填入国家“国家杰青”、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课题组长或首席科学家、“安徽省‘115’产业创新团队”、“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

(3)“研发基本条件”部分

①办公和科研场所:专门用于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办公的场所及用房,如实验室、研发中心、研究部等。

②政府及财政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与财政补助收入之和。政府补助收入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

③研发费用是指申报单位的研究支出与开发支出之和。

④非财政资金投入占研发费用的比例是指研发费用中非财政资金投入金额占比。

⑤5万元以上设备:指原值5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4)“科技项目情况”部分

①承担政府科技计划:指申报机构承担过的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

②承担企业科技项目:指申报机构承担过的其他企业委托的科技研发项目。

③自主立项、合作、委托研发项目:指申报机构自主立项开展的研发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开发的研发项目、与其他单位一起联合开展的研发项目。

(5)“近两年成果产出情况”部分

近两年成果:是指近两年来新登记科技成果。

科技奖励数:国家级、省部级分别指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科技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的科技奖励。

(6)“社会效益与影响”部分

服务企业:指为其他企业提供产品开发、技术研发、工艺改进、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

7.此次申报填写的数据资料只能来源于申请机构本身,不能自行拓展到其投资主体所有。

承诺书

填表单位承诺对所填写的各种数据和情况描述的真实性负责,保证不违反有关科技管理的纪律规定,全力配合相关机构调查处理各种失信行为。如我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省科技厅有权取消本次认定结果,我单位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单位基本信息

二、单位人员情况

三、财务基本情况

四、近两年科技项目情况

五、近两年成果产出情况

(成果所有权主体为申请单位而非合作或共建单位)

六、社会效益与影响

七、机构运营管理

八、审核意见

附件2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续表)

A8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京政发〔2019〕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6日

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球视野、扩大开放,以更大的勇气通过制度创新驱动科技创新,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和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统筹

1.主动承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超前规划布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国际前沿技术研究,加快推动在国家亟需的战略性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打造世界知名科学中心。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全力保障国家实验室在京布局。设立科学研究基金,加快建设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积极承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深入对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推动更多重大任务在京落地。加强部市会商、市区联动,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建设所需土地、空间等基础条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突破“卡脖子”技术,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战略协作和联合攻关,着力打造竞争新优势。

2.完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统筹制度

充分发挥北京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建立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联动工作机制,协调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战略规划制定、重点任务布局、先行先试改革等跨层级、跨领域重大事项。统筹建立全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领导协调机制,加强重要政策协同,抓好重点任务落实。

3.创新“三城一区”管理体制机制

根据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城一区”)功能定位和发展特点,按照权责利统一的原则,分区域、分步骤依法推进审批权限赋权和下放。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广至“三城一区”。建立健全“三城一区”统计监测制度。鼓励“三城一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和人员管理方式,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第三方服务机构,为高层次人才引进、重大科技成果对接、产业项目落地等提供专业服务。

4.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

持续提高市区两级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投入水平。切实加大财政资金对基础研究的稳定支持力度。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采取政府引导、税收杠杆等方式,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资助、公益捐赠等方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推动建立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共同出资、共同组织国家重大基础研究任务的新机制。

5.完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

成立由科技、产业、投资等领域高层次专家组成的本市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在重大战略规划与改革政策制定、科技基础设施与科研项目布局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创新常态化的政企对接机制,在制定重大规划计划和开展重大科研攻关时,充分征求行业组织、企业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首都高端智库、国际咨询机构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

二、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

6.优化人才培养与评价机制

鼓励高等学校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云计算、转化医学与精准医学等领域设置新兴学科,加强高精尖产业高技能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培养。加强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扩大本市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后计划等的资助面,加大资助力度。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分类健全人才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方式,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将项目成果、研究报告、专著译著、工程方案、技术标准规范等纳入代表作范围。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将临床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和人员职称评审体系。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职称自主评审权限下放。畅通技术转移转化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行技术经纪等职称专业评价。

7.创新编制使用和薪酬管理机制

按照“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原则,推进科研事业单位编制全市统筹调剂使用,进一步扩大科研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内的选人用人自主权。对市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高层次人才,允许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所需支出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8.提高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和来访便利性

优化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审查、审批、备案等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间,争取适当延长审查批件有效期限。为战略科技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国际学术交流开辟审批护照签证一体化服务通道。科研人员(包括“双肩挑”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和个人的出国批次数、组团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受聘在京短期工作的外国专家生活费等资助经费标准,可由局级及以上聘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9.优化外籍人才引进及服务保障

进一步完善境外高层次人才收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外国人才(A类)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居留许可,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高层次外籍人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引进的外籍人才如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允许高等学校、局级及以上科研机构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畅通工作机制,积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子女入学等服务。在“三城一区”等区域建立外籍人才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在全市推广朝阳、顺义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外籍人才出入境管理改革措施。

三、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

10.促进重点产业发展

深入抓好“10+3”高精尖产业政策落实,建立绿色审批通道,提高产业项目落地建设效率。推行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土地租金年租制,合理控制高精尖产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建设科技孵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落地空间。积极推进大兴、房山、顺义、昌平、通州等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建设工作,为智能制造、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11.提升重点产业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

创新适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监管机制,对处于研发阶段、缺乏成熟标准或暂不完全适应既有监管体系的新兴技术和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积极申请建设北京医疗器械服务站、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服务站,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等试点。积极推动“人工智能+云+健康”等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在卫生健康领域开展示范应用与推广。建设面向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公共数据库、检验测试标准及服务平台,支持通用软件和技术平台的开源开放,加快完善面向行业应用的服务体系。建立产业分类管理制度,重点支持高附加值、环境友好型的高端产品研发。

12.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保障

推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立法,允许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明确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权利,简化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管理程序,明确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要求,规范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条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勤勉尽责制度。

13.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制

建立适应技术类无形资产特点的资产管理制度,对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与其他类型国有资产实行差异化管理。允许高等学校、局级及以上科研机构和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代表本单位统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励报酬,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四、深化科研管理改革

14.统筹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

加快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过程的本市财政资金统筹机制,加强对科研类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建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设置、实施方案、经费概算、管理级次和模式等进行统筹指导。对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布局,建立接续支持机制,促进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京转化。

15.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简化科研项目申报流程和材料,推行项目材料网上报送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强化项目管理信息开放共享,实现一表多用。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严格依照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对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根据需要引入国际评估。建立相关部门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分担责任机制,对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中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学术风气。

16.扩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

在财政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除设备费与间接费用原则上不予调增外,其他科目的使用和调整全部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如需调增,由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制定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的依据。

17.加大科研项目经费激励力度

选取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的智力密集型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作为试点,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的30%,基础研究领域中数学、物理类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的60%。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纳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18.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

在基础研究领域选择部分科研成效显著、科研信用较好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项目经费,且不设科目比例限制。对实行包干制管理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19.完善科技创新监督检查机制

对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局级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经备案,其出具的科研项目审计报告可作为验收依据。审计机关在科研项目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要坚持客观求实,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作出审计处理和提出审计建议。

20.放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标准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对符合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标准的仪器设备,可一次性集中提出申请,由主管预算单位归集后向市财政部门申报。

21.鼓励科研机构机制创新

进一步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推动科研机构制定章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高效运行机制。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科研机构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支持建设一批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赋予其在人员聘用、职称评审、经费使用、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实行财政科技资金负面清单管理。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

五、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22.完善科技型国有企业创新激励机制

扩大市属科技型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实施范围,激发核心技术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引进市场化、专业化创新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推动存量产业空间转型发展。支持中央企业在京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鼓励开展市场化改革。

23.完善创新创业服务机制

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科技型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需要在各区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工商税务登记迁移一体化办理,市市场监管、税务和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为其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度,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服务和支持。健全科技型企业“一企一策”服务机制,实施世界级领军企业培育计划。支持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工业设计、测试检验、中试熟化、规模化试生产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加强生命科学、人工智能、集成电路、5G等领域专业化孵化器建设,开展项目深度孵化。发挥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引导作用,探索设立孵化接力基金,专门投资孵化器自有基金退出投资的优质项目。

24.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提高侵权成本。充分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材料等产业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大力支持科技型企业进行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和技术并购。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目标市场知识产权调查、预警、制定应对策略等服务。加大对高精尖产业的发明专利和海外知识产权获权的资助力度。发挥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引导作用,支持设立高价值专利培育收储投资子基金,建立重点领域专利池。

25.统筹推进应用场景建设

聚焦人工智能、5G、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生命科学、前沿材料、新能源、机器人等重点领域搭建应用场景。建立市级层面应用场景建设统筹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前置咨询评议、供需对接机制,定期发布应用场景项目清单,建设一批应用场景示范区(或试验区)。对经过市场检验的应用场景创新成果,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通过首购、订购等方式予以支持。

26.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

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原始创新、成果转化、高精尖产业,形成覆盖种子期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并购基金的基金系。对于投资早期“硬科技”的引导基金,建立子基金注册绿色通道,引导更多知名优秀投资机构在京开展业务。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发展阶段,试行银行信贷业务的差异化风险补偿机制。利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手段,提升科技型企业首次融资成功率。依托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构建全市统一的科技企业信用数据支持平台和综合信用评价体系,整合相关企业经营及外源融资数据,向金融机构开放。探索设立专业化的科技保险机构。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险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建立财政支持的知识产权保险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机制。支持科技租赁公司开展“租赁+投资”“租赁+保理”等创新业务。

27.提升科研条件通关便利化水平

简化本市创制性新药临床试验所需进口样品通关程序,允许以临床试验(项目)或年度为单位发放批件,每次进口只需备案即可。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暂时进口的非必检的研发测试车辆,根据测试需要,允许暂时进口期限延长至2年。

28.深化京津冀协同创新

充分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相关政策作用,进一步加强政策互动,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加强京津冀科技计划合作,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跨区域开展创新活动。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在京津冀互认。依托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仪器设备、科技成果、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完善科技创新券使用机制,推进科技创新券在京津冀互通互认。打造京津冀临床试验协同网络,积极推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结果在京津冀实现机构间互认。深化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允许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津冀地区企业生产,共同建设医药健康产业基地。实施京津冀智能制造协同创新计划,促进津冀产业升级。

29.深化京港澳科技合作

完善京港澳科技合作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加强与港澳地区人才交流合作,建立青年科学家沟通交流平台,鼓励港澳地区科学家参与北京国际学术交流季等活动,支持京港澳创新主体联合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依托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加强与港澳地区机构合作,充分发挥港澳金融优势,链接国际高端创新资源。

30.进一步提升开放合作水平

办好中关村论坛,打造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集科学技术交流和成果展示、发布、交易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积极对接国际大科学计划项目,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全球开放共享。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离岸科技孵化基地,与海外机构共建一批高水平联合实验室和研发中心。积极争取国际科技组织、联盟或其分支机构落户北京。支持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在京发展,对外资全球研发中心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给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同等政策支持。

A9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生态体系,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历史性窗口期,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广聚国内外科技资源,加快引进培育、发展壮大一批产业技术研究院,不断完善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着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加快“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功能定位与建设原则

(一)功能定位。本意见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是指在天津注册,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链后端,在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商品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衍生孵化等方面具有鲜明优势与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的独立法人组织。

主要功能包括:

——集聚资源。吸引聚集海内外高端人才、重大成果、产业资本等高端要素;突出对京津冀资源的协同整合,充分吸纳北京科技创新中心溢出资源。

——技术供给。向社会提供关键共性技术、产品样机、生产工艺、装备等面向生产的技术成果;打通科学研究与产品开发之间“最后一公里”。

——转化孵化。加快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企业内部创业和裂变发展,衍生孵化一批具有爆发式增长潜力的科技型企业。

——人才输送。加速人才在高校院所和产业间自由流动,加快人力资本活化,促进创新人才向产业人才、创业者、企业家转变。

——战略导航。以全球化视野聚焦天津产业基础和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对全社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服务能力,增强研发的组织协调性和目标导向性。

(二)建设原则。

——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市场需求,遵循市场规则和科研规律,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支持引导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建设和运行。

——改革探索,攻坚破冰。探索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的新型体制机制,聚焦改革难点痛点,打造高校院所科研体制改革的“试验田”。

——聚焦高端,宁缺毋滥。高标准遴选产业技术研究院予以扶持,本着面向产业链、创新链的中高端,竞争上游,上游竞争,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整合力量,开放创新。充分调动“产、学、研、用、资”各方力量,实现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要素高度集成,立足天津、辐射京冀、服务全国、面向世界,推动创新发展互利共赢。

三、建设目标

到2020年,经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达到20家,累计开展3000次以上技术服务(含委托研发、技术转让),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杀手锏产品400项,衍生孵化企业200家,成为产业创新中心生态体系中最活跃、最高效的组成部分。

到2025年,经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达到30家,累计开展1万次以上技术服务(含委托研发、技术转让),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杀手锏产品1000项,衍生孵化企业600家;涌现出一批自身及衍生企业总收入过百亿元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孵化出一批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的上市企业,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的重要支撑。

四、主要任务措施

(一)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制度。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认定标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产业技术研究院资格认定工作。通过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资格认定年度起,享受与产业技术研究院有关的扶持政策。

(二)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与财政资金奖励制度。着眼于激发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活力,培育新兴产业,加速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对上年度产业技术研究院开展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和对地方经济贡献的绩效进行评价;建立年度考核和财政资金奖励制度,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择优给予奖励,每家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殊情况(特别优秀的)可突破奖励补贴上限,给予大力支持。

(三)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能力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或衍生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的,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给予国家支持额度1∶1的配套资金支持,其中市、区各占50%。产业技术研究院申报市级科技计划的,不受申报项目数量限制。对于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仪器设备,未能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的,市财政根据产业技术研究院上年度进口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仪器设备的应纳税额,给予不高于50%的补贴,每家每年补贴额度不高于500万元。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将秘书处设在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优先支持由联盟组织实施本市科技重大专项并提出指南建议,由符合条件的联盟成员单位进行申报。

(四)加快衍生企业发展。产业技术研究院衍生企业主要负责人优先纳入本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对产业技术研究院发起设立的天使基金和创投基金,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参股支持。对投资于产业技术研究院衍生且在天津市注册企业的天使类投资,发生投资损失的,由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给予投资机构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额50%的补偿,单个企业项目投资损失最高补偿300万元。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功能区)要加强协调配合,优化办事流程。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和财政资金支持工作。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加大财政支持。市财政统筹现有科技资金,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各区(功能区)要将对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支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强化政策落实。市、区联手建立人才引育、落户和机构引建等已有政策落实机制,实行“一对一”联系服务,确保逐项落实到位。对支撑和引领全市科技进步、高端人才培育、产业升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市、区两级可采取“一院一策”的方式,共同给予更大力度扶持。各部门、各区(功能区)要抓好现有政策落地实施,鼓励出台更大力度的支持政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后将视实施情况优化完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7日

A10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

苏科计发〔2017〕23号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和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2017年度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将着力打造具有江苏“高度”和“特色”的基础性公益性科研基地、创新服务载体与平台、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全省“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实施方式

(一)基础性公益性科研基地

1.重大科研设施预研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围绕国家战略部署,重点支持国家实验室等重大科研设施的筹备调研、预研等基础性工作。

实施方式:采用择优组织方式,整合相关科技力量,提出可行性方案,经专家论证,择优支持,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2.省重点实验室建设

突出前沿科学和交叉领域,开展原始创新研究,依托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等优势科教单位,抢占未来科技制高点;优先支持引进海外一流创新团队组建的重点实验室。

根据《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对建设期满的省重点实验室开展绩效评估,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017年新建2个左右省重点实验室,重点支持人工智能、超材料、高效储能等领域的实验室布局。

申报条件:申请单位应为我省科教单位,需拥有该领域核心技术基础,有高水平的领军人才和团队。实验室新增投资(不含转移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场所独立集中,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每个重点实验室省拨经费分期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能力提升

重点支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民生服务需求,围绕公益研究和公益服务职责,引进国内外高端资源和人才团队,拓展公益研究业务,提升公益服务能力,力争进入国内“一流”科研院所行列。

实施方式:依据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公益职能绩效评估结果,对评估优良的,在评估期内给予稳定的自主科研经费支持,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创新服务载体与平台

1.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依据省政府科技创新“四十条政策”第35条,重点支持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苏发起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服务和产业孵化等。

实施方式:省政府科技创新“四十条政策”发布之后新引进并在我省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相关通知(另行发布)要求组织申报,经专家审核通过后,给予分期分档支持。

对省政府科技创新“四十条政策”发布之前已经注册,且没有获得过省级相关平台项目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本年度可按照原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载体建设要求,由各设区市推荐申报,经专家评审后择优支持。每市原则上推荐不超过2项,有省产学研协同创新基地的设区市可增报1项;国家级高新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常熟市、海安县可单独推荐1项。

2.新型研发机构奖补

根据省政府科技创新“四十条政策”第26条,重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具备独立法人条件的,对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经费)原则上不重复奖补。

实施方式: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省有关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研发活动的通知(另行发布)的相关条件,提出申请,经专家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依据其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给予奖补。

3.技术转移机构补助

依据省政府科技创新“四十条政策”第17条,重点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活动,对注册为独立法人符合相关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补助。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补助的机构原则上不重复补助。

实施方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省有关技术转移机构补助通知(另行发布)的相关条件,提出申请,经专家审核通过的,原则上依据其上年度技术转移服务绩效等分类给予经费补助。

4.科技服务骨干机构能力提升

重点支持科技服务业特色基地(示范区)组织引导市场化运行的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引进人才、集聚资源、升级资质、创新模式、创制科技服务标准,提升区域整体服务能力。省拨经费由特色基地(示范区)全部用于对骨干机构服务能力提升的绩效奖补。

实施方式:以省级科技服务业特色基地(示范区)、国家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等为主体,组织申报一项能力提升项目,每项遴选本区域内不低于10家创新创业骨干服务机构,以带动本区域整体服务能力的提升。遴选的骨干机构应为独立法人,在服务绩效、常规业务建设、人才等资源集聚、标准创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每项提升项目省拨款资助不超过600万元。无省级科技服务业特色基地(示范区)、国家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可限额推荐申报2家科技服务骨干机构(近两年已获得过资助的,本年度不再支持)。

(三)企业研发机构

1.龙头骨干企业(跨国公司)独立研发机构建设

依据省政府科技创新“四十条政策”第35条,重点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苏注册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江苏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

实施方式:对于省政府科技创新“四十条政策”发布之后新引进并在我省注册的龙头骨干企业(跨国公司)独立研发机构,填报《龙头骨干企业(跨国公司)独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书》,经专家评审,原则上依据引入核心技术和核心研发团队的创新水平、研发机构投入规模等,给予分期分档支持。

2.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能力提升

重点支持企业研发机构“百企示范”,以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研发机构为目标,依托“985”高校或知名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研究平台,“离岸”建设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以整合一流创新资源,主动介入国内知名科教单位承担的国家级前瞻性技术研究项目,开展未来新兴产业关键技术和重大目标产品研发等,研发国际标准,取得国际专利。

实施方式: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能力提升项目申报企业应建有国家级研发机构,相关产品年销售额30亿元以上并有盈利;近2年介入国内知名科教单位承担的国家前瞻性技术研究计划,签订共建协议,企业有一定的前期投入;新建研发场所原则上应在相关高校院所,且相对集中,新增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建设期间不给予省拨经费,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省拨经费后补助。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推荐不超过2项。

对能源环保领域省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研发机构,本年度继续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其2014—2016年期间创新能力提升和运行绩效进行评估,依据其研发绩效,择优给予50万~100万元一次性后补助。

二、申报要求

1.请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加强对所辖县区的统筹,围绕全省创新驱动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的重点,加大重大项目组织,对重大科研设施、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服务骨干机构能力提升项目、企业重点实验室能力提升等重大项目与省科技厅会商后,再由项目单位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省级重点企业研发机构绩效项目严格按条件要求组织报送评估材料。

2.项目申报单位要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信用承诺。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项目预算应合理真实,承诺的自筹资金必须足额到位,禁止企业以其他政府资助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同一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同时申报不同省科技计划。重复申报的,将取消评审资格。

3.项目主管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认真审核申报单位的承担能力、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申报材料的可靠性与完整性等,并填写《申报项目审核意见表》,保证项目质量和水平。

4.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年度计划项目。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作出相应处理。

5.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苏科计函〔2017〕7号,详见省科技厅网站)要求,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强化项目申报的直接责任,如实填写项目申报材料,严禁剽窃他人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项目申报单位要切实履行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虚报项目内容、虚增项目投资等行为;基层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其他事项

1.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相关附件顺序装订成册,重大科研设施、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服务骨干机构能力提升项目、企业重点实验室能力提升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七份,其他项目一式五份(纸质封面,平装订)。除另附材料外,申报材料纸质版须与网上系统提交最终版一致。

2.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审核,汇总推荐,并将汇总表(纸质一式两份)、申报项目审核意见表随同项目正式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南京市成贤街118号(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3.申报材料需同时由项目主管部门统一在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报送(网址:http://www.jskjjh.gov.cn)。本通知及有关表格请在省科技厅网站查询和下载。项目相关佐证材料统一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填写《项目附件审核表》,不再在网上填报上传。项目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网上确认提交后,一律不予退回重报。本年度获立项项目将在省科技厅网站(网址:http://www.jstd.gov.cn)进行公示,未立项项目不再另行通知。

4.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需另行通知的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以通知为准。

附件:

1.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

2.江苏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书

3.江苏省科技服务骨干机构能力提升项目申报书

4.龙头骨干企业(跨国公司)独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书

5.江苏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能力提升项目申报书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