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 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启示
7.1.2.1 合理划分政府职能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广东省市场经济成熟度较高,省及省以下政府职能转变比较到位,比较合理地划分了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事业单位、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等社会组织的职能边界。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和建设方面,政府主要承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宏观机制设计、行为引导和规范、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较少使用直接行政手段,基本不干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在这种环境下,很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成为较强研发能力的研发机构。
7.1.2.2 以有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积极性
广东省省市两级党政机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专项资金、人才引进、用地优惠、税收减免、成果转化、进口关税、研发补助等方面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在专项资金补助方面,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每年安排1.5亿元的专项资金,对于初始投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新型研发机构,择优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于初始投入低于500万元的新型研发机构,择优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在有效激励机制引导下,无论是作为组织层面的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还是作为个体层面的高校教师和其他科研人员,都有很大积极性创建和参与新型研发机构。
7.1.2.3 以有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省以下政府积极性
一方面,广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省科技厅在制定新型研发机构政策时,通过比较明确的任务分工,将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发展任务落实省以下党政机关,将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发展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纳入绩效管理体系,从而有效地调动省以下党政机关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发展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通过宣传和激励典型案例来调动省以下党政机关积极性。广东省内深圳在国内最早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广州等地新型研发机构紧随其后。经过20多年的发展,深圳、广州等地新型研发机构已经成为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广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省科技厅等党政机关因势利导,将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的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较大力度政策支持和宣传。深圳、广州等地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成为广东省内各地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和建设的标杆,各市乃至市辖区(县、县级市)积极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出台了本地政策;对于新型研发机构,不仅有省级支持措施,还有市级乃至区县级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