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管理体制依然保守僵化
目前河北现行科技管理体制及相关政策体系虽经多年改革有所改进和完善,但仍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灵活多变的需求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亟待改革和完善。科技管理体制机制的全国大环境影响到河北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
由于我国对新型研发机构立法滞后,其定义和标准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定义和标准不明晰的情况下,政府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容易出现混乱。由于定位模糊的问题,支持政策也就难以明确。目前,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大体上有两大类:体制内新型研发机构,拥有较多资源,但是受到严格的行政审批流程束缚;体制外新型研发机构虽然管理灵活,但是缺乏政府的支持。在当前政策下,一些高校和政府合作建设的研究机构难免陷入生存尴尬,如果不保留其事业单位的性质,政府初期投入的建设经费就面临是否合法的问题;而保留事业单位的性质,则难以摆脱传统体制的束缚。
当前,主要有三类过渡性体制机制,从长远来看,其政策措施从体制机制上束缚了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一是“民办官助”体制机制,例如深圳光启理工研究院、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作为“民办非企业”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否则难以享受到当前的扶持政策,比如研究设备的进口,只有以“非企业”形态才能享受免税优惠。显然“民办官助”过渡体制机制仅能满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当前需求。“民办官助”新型研发机构需要真正转向企业寻求支撑,这样科研成果产品化之后研发人员才能够获得更多利益,才能构建起投入产出相匹配的体制机制。
二是老套政策支持机制,财政经费补助、土地补贴、科研项目支持等容易实现“政策俘获”,束缚了新型研发机构体制机制的灵活性。这类新型研发机构还容易弱化竞争力,成为利益输送的一个中转站。
三是院校院所和地方政府共建体制机制,仍旧囿于传统事业单位的管理架构,也未能完全由新型研发机构自主决定事项,吸引人才和激活创新能力仍然是句空话。虽然近年来政府科技投入不断加强,该类新型研发机构所争取到的科研经费屡创新高,但是没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支持,其长远布局的能力受到很大影响,政府可以考虑实施研发机构基于第三方绩效评价的财政支持方式,同时应该将新型研发机构和传统的科研机构同等看待。
未来的新型研发机构如果要获得实质性发展,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形式一定是多形态的,机构能够提供更加高端、常态化、多元化的服务,并随着社会发展、产业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深入产业链,并与其融为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