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技术转移政策机制仍需落实
2025年10月20日
6.5 技术转移政策机制仍需落实
一是技术转移主体存在不适当定位及缺位问题。技术转移风险大,需要法律制度强力支持。目前,我国政府尚未对技术转移进行系统性立法,因而技术转移机构的地位和职能均缺乏法律支持。因此,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在技术转移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难以明确,而企业在技术转移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如何保证技术成果的真实性并鼓励企业吸纳技术,仍然存在一定障碍。
二是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分配,特别是科技人员的股权、期权等问题存在法律和政策障碍。技术产业化离不开科技人员支持。但是,科技人员在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经济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即使有法律法规鼓励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但是政策难操作,登记、审批等程序操作困难,而且政策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因此,科技人员推动技术产业化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急需解决股权激励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把股权激励的程序固定化、制度化。
三是对技术转移的激励和保障措施相对缺乏。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要完全依靠市场化运作目前困难很大,必须形成政府有力支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有效机制。从世界各创新型国家经验来看,其政府都在政策、制度、计划、专项经费等方面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技术转移行为给予了有力支持,借此保障技术转移的顺利进行。河北在此方面的政策不多,政策保障措施相对缺乏。
四是技术转移活动不规范,技术转移市场不完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技术转移体系中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当前,河北部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不高;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普遍规模小,服务能力不强,技术转移人才短缺,专业能力不足。技术转移竞争活动失序,一个专利多次买卖且未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技术转移纠纷较多,影响到技术转移市场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