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新型研发机构的助力机制

4.2.3 新型研发机构的助力机制

新型研发机构的助力机制是指促进新型研发机构试点单位发展壮大的政策机制,包括财税政策支持、人才政策、成果转化、用地支持等。

4.2.3.1 财税政策

河北省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财政资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专门针对新型研发机构,对入选试点培育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资助。另一类是将新型研发机构与各类省级科技研发平台一并进行资助,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优秀等级资助100万元,良好等级资助80万元,合格等级资助60万元。

河北省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市县及功能区可根据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经费支持。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有关法规政策,落实技术入股和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政策。

4.2.3.2人才政策

推进人才团队市场化。建立开放的引人用人机制,持续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持续培养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科研开发领军人才领衔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人员领军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

鼓励创新创业团队人员现金入股并控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投资入股,选择技术成熟、产业化前景良好的项目,以团队、技术、资金、资产捆绑的形式进行组建。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人才计划和科学技术奖励。可以组织和参加职称评审,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及转化应用情况可折算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可折算纵向指标。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参与国际科技和人才交流合作,建设国际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开发利用国外人才资源,联合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开展研发,设立研发、服务等机构。

4.2.3.3成果转化

按照国家和本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政策,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奖励科技人员开展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本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在冀创办新型研发机构或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档案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期满后重返原单位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按最新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岗位聘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可按规定领取相应报酬或奖励。

4.2.3.4用地支持

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设施建设项目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省市县有关部门优先审批。引进省内、北京、天津及省外、海外创新创业团队落户本地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并在项目落地落户方面给予用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