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团体和金融辅助机构的创设

四 银行团体和金融辅助机构的创设

随着华资银行业的兴旺,由银行组成的金融团体也应运而生。

辛亥革命后,在上海的一些银行家,如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张嘉璈,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陈光甫,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的钱新之等,因均是出洋留学归来之士,他们在国外学到不少西方金融专业知识,回国后投身银行业,对发展银行事业自有一番抱负。这些同行,起初只是借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为活动场所,每天中午聚在一起,一边吃饭,一边讨论有关银行业务的各种问题。当时既无章程,也没有推选会长,只能算是银行联合组织的雏形。1915年7月,在上海的外国银行成立了银行联合会,这对华商银行是一大刺激。于是经过一番策划,由中国、交通、浙江兴业等七家银行垫款,买下了香港路四号的房产,作为固定会所。1918年7月8日,在香港路四号召开了上海银行公会成立大会,正式订立了上海银行公会章程,选举了董事和正副会长,此时有会员银行十二家。

上海银行公会建立后,为健全银行营业规范,保障入会银行的利益,发展金融事业,振兴实业,做了不少实质性工作。比如1919年上海银行公会订立了公共准备金规则,规定由十二家会员银行缴足准备金现银三十余万两,以防金融市场不测之风险。1920年9月,上海银行公会又订立银行营业共同遵守规则十六条,定名为“上海银行营业规程”,意在防止个别银行为图利而不择手段。1921年3月,银行公会又联合银钱业,组织了上海造币厂借款银团,承售由财政部发行的国库券二百五十万元。借款专门用于上海造币厂建设,对统一铸造银元,改变上海地区币制混乱的状况,起了一定作用。1921年7月,银行公会又组织了经募通泰盐垦公司债票银团,为通泰盐垦公司的发展认募债票三百万两,开创了我国金融史上银行认募发行公司债券之先例。

在上海银行公会成立的同时,天津、北京、济南等地的银行公会也相继成立,此后又有汉口、杭州、南京等地银行公会成立。1920年12月5日,第一届全国银行公会联合会在上海开幕,此后每年均举行一次以上全国联合会会议,讨论有关银行业务的重大事项。1921年4月1日在天津召开的全国银行公会联合会第二届会议上,决议建议政府废两改元,改铸旧币,并停止各地滥铸铜元。此建议虽未被政府采纳,但表明了全国银行界要求改革币制的鲜明态度。

各地的银行公会在发展过程中又创办了一些金融专业刊物。如上海银行公会办的《银行周报》,北京银行公会办的《银行月刊》,汉口银行公会创办的《银行杂志》等。其中尤以上海银行公会的附属刊物《银行周报》最为著名,从其创办到1950年3月停刊,总共出版了一千六百多期,发行量最高时达一万份。由于主持编辑《银行周报》的人士多留学过国外,具有近代金融专业知识,又富有民族自尊心,热心于推动和发展民族金融事业,因此《银行周报》常常刊登介绍国外先进金融制度的文章,如复式记账制度,现代会计制度,票据交换制度,公司注册制度,商标注册制度《银行周报》书影,等等,报道国内金融市场行情,并对当时财政金融中的现实问题进行探讨,如针对当时币制紊乱,公债滥发,关税自主等问题发表了有相当见解的文章,由此促进了我国近代金融业同国际接轨。

30年代初上海票据交换所这一辅助金融机构的建立,是国内银行界在票据清算方面采用国际先进方法典型一例。

早在1920年8月至9月,《银行周报》连续4期发表“筹设上海银行交换所之提议”的文章,呼吁改变当时落后的票据清算状况。原来在20年代,国内银行业发展虽已颇具规模,但银行同业之间的票据清算方式仍十分落后,没有专门的清算机构,要依赖汇划钱庄办理。银行是新兴近代金融事业,资本比钱庄雄厚,管理比钱庄科学,但票据清算却要借助钱庄来完成,这种怪现象反映了传统习惯在中国近代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严重性。在银行界一些有识之士的努力下,1932年3月16日,成立了上海银行同业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由二十八家会员银行推派十一个代表组成,联合准备委员会成立后,由各会员银行提供不动产和有价证券,交给准备委员会,该会再聘请中外专家估定价值,按价值的70%发行“公单”给会员银行。此后若各会员银行遇头寸短缺,可按“公单”票面金额向准备会申请贷款。同时准备会又向中国、交通两银行以担保品进行透支,透支金额为二千万元,按当时价格约合黄金二十二万两。有了这一笔数额可观的准备金,为票据交换所的建立打下了基础。

1933年1月10日,新开设的上海票据交换所在上海香港路五十九号新建的银行公会大厦正式开业,交换场设在底层大厅,每一家交换银行有一只交换台,交换时间一到,铃声敲响,各银行票据交换开始,清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这是中国近代金融史上完全以商业银行自身力量创办的第一家新型清算机构,它崭新的交换方法和完善的清算制度给银行带来极大便利,为此开业后参观者络绎不绝,此后南京、杭州、北京、重庆、成都、西安等各大城市也相继成立票据交换所。由于票据交换所集中清算,手续简便,方法科学,不仅省去原来通过汇划钱庄这一环节,节省了人力和时间,而且资金掌握在自己手里,不受别人掣肘,故深受各银行欢迎,至抗战前夕,参加上海票据交换所的银行达七十三家。上海票据交换所的建立,虽然比资本主义国家晚了一百多年,但它作为国内第一家票据交换所,实行了对旧式票据清算制度的改革,在中国近代金融史上有其重要意义。

另一个值得一提的金融辅助机构是中国征信所。所谓“征信”,简单说就是信用调查,即调查工商企业的资产负债、营业状况和信用程度,以此信息作为银行等机构开展业务的重要依据。20世纪初,信用调查在欧美和日本诸国已经十分流行。民国建立后,效法欧美,财政部在颁布《银行公会章程》时,第一条便规定银行公会应该办理征信机构。1921年和1924年上海银行公会先后在全国银行公会联合会第二、第五届大会上提出设立征信所的议案,该议案虽为大会所接受,然因政局动荡,社会经济不稳而不果。直到1932年3月,才由中国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浙江实业银行等五家银行共同筹建了一个信用调查机构,名曰中国兴信社。半年后,中国兴信社订立中国征信所章程,经过一段时间筹备,于1933年6月6日正式成立了中国征信所,吸收日商上海兴信社和美商商务征信所的调查人员为调查员。中国征信所成立伊始,就有各类会员五十家,其中除了众多华资银行外,像汇丰银行、花旗银行、横滨正金银行、卜内门洋行、怡和洋行等著名外资银行和企业也作为会员加入,到1935年底,在天津、汉口等地设立分所,共有会员154家。按照规定,会员缴纳不同的费用,可得到不同的服务。如每年缴纳会费三百元,每年可得到一百次调查报告,每年缴纳会费二百元,每年可得到五十次调查报告,等等。中国征信所的服务内容十分广泛,例如该所探得市场上发生重大变化,或商业上有欺诈行为及危险事项发生之消息,立即派专人调查,收集资料,分析原因、影响及救济办法,于最短时间内制成报告,分送各会员,如对会员发出报告后,发觉被调查内容及信用有新变化时,将自动通知该会员而不另外收费。凡非正式会员,如对工商金融有疑难问题时,也可以委托中国征信所进行调查研究,提供咨询。中国征信所开办期间,每年发行各种报告约八百至九百份,自创办至1936年7月,共发行报告三万份左右,这些报告为金融企业提供了有益的服务,减少了一些银行因不了解情况而可能遇到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