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伪统治区开设的金融机构

一 日伪统治区开设的金融机构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略军占领了东北,日本侵略者在加紧收买汉奸、策划建立伪政权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加快筹设伪金融机构。九一八事变后几个月,日本关东军即指令在东北的南满铁路株式会社(简称满铁)会同横滨正金银行、朝鲜银行研究有关设立伪满中央银行的准备工作,拟订了《满洲中央银行工作纲要》和《满洲通货金融改革方案》。1932年3月,傀儡政权“满洲国”在日本侵略者的精心策划下建立,6月15日,伪满洲中央银行随即成立,7月1日正式开业,设总行于长春,在沈阳等大城市设立分行,各县以上城市设立支行及办事处,总行及分布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共一百二十八个,在总行的六个理事中日本人占了三个,总行的课长、部长及分支行的经理等很多都由日本正金、朝鲜银行和满铁派出的人员担任,银行实权全为日本人所掌握。伪满洲中央银行成立之初资本定为伪币三千万元,实缴七百五十万元,最后名义资本为伪币一亿元,实缴二千五百万元。伪满洲中央银行建立后,为支持日本帝国主义扩大侵略战争,大量积聚资金,集中投放在重要产业部门,扩充军事工业,在其成立的1932年,放款即达伪币一亿七百万元,相当于同期实收资本的十四倍。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该行贷款每年在十五亿至四十四亿元之间,1945年6月,放款总额达一百零一亿元,比1937年增加了四十七倍。在日本侵略者控制下,伪满中央银行通过推行日伪货币一元化、金融汇兑一元化的原则,为日本财阀输出资本、掠夺东北物资、垄断金融市场、建立殖民地经济体系铺平了道路,同时通过代理日伪国库业务,承办战时特殊财政金融业务,支付日本关东军军费,成为日本军国主义推行侵略政策的重要财经支柱。

1936年12月,伪满政府在日本主子指使下,通过公布《满洲兴业银行法》,将朝鲜银行在东北的分行、正隆、满洲三家日资银行合并重组,成立伪满洲兴业银行,于1937年1月4日开始营业,资本为伪满币三千万元,后增资为伪满币一亿元,实收九千万元。满洲兴业银行伪满洲兴业银行主要是办理“国债”、地方债、公司债之募集,为日本侵略者在东北境内进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产业开发筹集资金。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伪满洲兴业银行曾发行相当于该行实收资本十五倍的“满洲兴业债券”,用以支持日本侵华战争所需要的工矿企业的生产,1944年末,伪满洲兴业银行向集中生产战略军需物资的“满重”放款达十一亿七千九百万元,占该行现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七七卢沟桥事变后,日本侵略者在侵占我国华北地区的同时,大肆侵入我国察、绥和晋北地区,扶植建立“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等傀儡政权。1937年7月在张家口设立察南银行,12月改组为伪蒙疆银行总行,并在大同、包头、宣化、怀来、多伦、延庆、北平、天津等地设立分行。伪蒙疆银行建立时实收资本三百万元,其中一半以上系由日本出资,其作为伪蒙疆区内的中央银行,印刷发行货币,承管国库事务,实施伪蒙疆区域的金融政策。其存在期间,发行货币三千五百万元,到1943年7月,有从业职员九百八十八人,其中日本人二百四十四人,蒙汉职员七百四十四人,各项业务大权完全由日本人把持,发行的“蒙疆券”与日元等价,流通于绥远、察哈尔及山西北部地区。

1938年日军侵占华北后,扶植建立了傀儡政权“华北临时政府”,为进一步控制华北金融,于1938年3月10日在北平成立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简称伪联准银行),由伪华北临时政府财政部长汪时璟任总裁,除北平总行外,设分支行于河北、山东、河南、山西等省及天津、青岛两市。伪联准银行在发行伪币“联银券”的同时,大量收兑法币,将其中的大部分交日本横滨正金银行运往上海套购外汇,一部分由日本军部领去在尚未通行“联银券”的内地收购物资。日军在华北的巨额军费开支,大多取自伪联准银行,伪联准银行不啻是华北侵华日军的一个金库。

1939年5月,由日军扶植的傀儡政权维新政府在上海设立华兴银行,发行“华兴券”,在上海、南京、江苏、浙江、安徽等日军占领区流通。这种“华兴券”以法币为发行准备,名义上不属于日元体系,实际上其用心是为了使之与法币等价流通,便于日本侵略者掠夺物资和套取外汇。然因“华兴券”无外汇准备,故发行后并没有能同法币等值,1941年汪伪中央储备银行成立后,即被“中储券”取代。

“中储券”

1940年3月汪精卫投敌集团在南京建立伪政权后,于1941年1月6日成立了汪伪中央储备银行。汪伪中央储备银行表面上是属于汪伪政权的中央银行,实际上在其诞生之初即受到日方的控制。1940年7月日本政府在同意汪伪开设中央储备银行前,就提出下列条件:新中央银行必须聘请日本人作顾问,外汇必须存于日本方面的银行,汪方有关新币的流通地区及发行量应随时与日方商议,确认日方在军票对策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等等。同时日本军方也强调汪伪中央银行的经营必须以不损害日本军票为限,不论何时,如发现新币有妨碍军票时,要对其经营或新通货的形态作必要的修正。在确保日本对汪伪中央银行的控制和维持军票的流通后,日本才同意汪伪中央储备银行成立。汪伪中央储备银行开业后,总行设于南京,在上海、苏州、杭州、蚌埠的支行先后开业,又相继在芜湖、南通、无锡、嘉兴、常熟、太仓、扬州、镇江及日本东京等地设立办事处,总共四十多个分支机构。根据汪日签订的协定,中央储备银行设立了日本顾问室,顾问最多时达五六十人,日本兴亚院、大藏省、大使馆和军部财务官等均可通过顾问室向中央储备银行发号施令。

汪伪中央储备银行在开业当天,便开始发行一元、五元、十元三种兑换券,一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五种辅币券,其流通区域仅限于上海、南京、杭州及苏、浙、皖三省沦陷区。汪伪政权为了使其“新法币”得以流通,利用日军及汪伪特务势力,强迫各银行、钱庄收受。1941年2月,汪伪财政部通令上海租界各银行钱庄一律不得拒用“新法币”,如有拒绝收受或其他不利于“新法币”之情况,将以扰乱金融论罪。3月,汪伪政府又颁布《妨害新法币治罪条例》,规定妨害新法币流通及破坏其信用者,处五年以上徒刑和五千元以下罚金,拒绝使用新法币者,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和五千元以下罚金,银行、银号、钱庄有上述情节者,除治罪罚款外,还要吊销营业执照。为了强制推行“新法币”,汪伪政权还派遣特务对重庆国民政府系统的银行及其职员采取爆炸、逮捕直至集体杀害等残酷手段,迫使在上海公共租界内的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四家银行于4月17日被迫宣布停业。

汪伪政府靠着一系列高压措施和凶杀手段,一度使“新法币”在相当程度上得以流通。1941年12月8日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后,日军进占上海公共租界,接管了英美等国的产业,包括英国的汇丰银行和美国的花旗银行,这为伪币的全面推行提供了条件。担任汪伪政权的日本最高经济顾问也拟制了使汪伪中央储备银行成为华中、华南唯一发行货币银行的对策要纲。1943年7月,中央储备银行广东支行成立,中储券开始在广州等日军占领区内流通。8月,又在汉口设立了中储行支行,中储券在武汉及其周围的日军占领区内流通。至此,中储券成为陇海铁路以南所有日军占领区内唯一流通使用的通货。

汪伪中央储备银行开业时,号称有资本金一亿元(法币),但实际上除了有二百万元开办费外,其余款项都不过是在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办理了内部转账。从1941年1月6日开业至1945年8月的四年又八个月时间里,中储券的发行额共达二万四千九百余亿元,支撑了汪伪政权的财政开支,满足了日本军费扩大的需要。

除此之外,日本侵略者还在华北和华中等地沦陷区开设了一批银行,在华北有伪蒙古联盟实业银行、伪晋北实业银行、伪河北省农民银行和伪冀东银行等,在华中有伪江苏地区银行、伪河南实业银行、伪苏州银行、伪中汇银行等,在华南有华南信托公司等。1941年汪伪还演出了中国、交通两银行在上海“复业”的闹剧,实际上这些银行都为日本侵略者和日本银行所直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