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伪在占领区的货币发行和金融掠夺
日本帝国主义在九一八事变后侵占了东北,在金融市场首先面临种类繁多的东北货币,仅原东三省官银号、吉林永衡号银号、黑龙江省官银号和边业银行这“四行号”发行的货币就有十五种,一百三十六个券种,为了掌握对货币的控制权,日本侵略者迫不及待地欲统一币制。1932年6月首先公布了《货币法》,紧接着又颁布了《旧货币清理办法》,规定伪满洲中央银行发行的新币与“四行号”发行的十五种旧币的兑换率,禁止东北原有各种货币继续流通。在回收兑换各种旧币过程中,日本侵略者极力贬低各种旧币的价值,如对吉林永衡银号发行的“吉林官帖”,开头规定三百六十吊兑换伪满币一元,不出几天,又规定五百吊兑换伪满币一元,仅此一项,日本侵略者就从东北人民那里掠夺了合伪满币八百多万元的财富。最初《货币法》规定伪满币采用银本位,1935年1月因伪满币与银元产生差价,币值动荡,便放弃银本位。这年11月,在“日满货币一元化”原则下,规定以1:1的固定比价将伪满币依附于日元。伪满币刚开始实行时发行额为一亿五千二百万元,到1935年底,发行额达到一亿九千八百万元,四年间增长了31%。从1936年起,发行额又大幅度增加,到这年年底,近二亿八千万元,1941年达十三亿一千七百万元,1945年7月增至七十七亿元,及至日伪垮台,最终发行额高达一百三十五亿元,为1936年的四十九倍。巨额货币的发行,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物价飞涨,使老百姓贫困交加。
七七卢沟桥事变后,日本侵略者在占领的关内地区将在东北推行的殖民政策移植到关内,通过其扶持的伪银行大肆发行伪币。在平津、青岛、济南、河南等占领区,通过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与日元等价联系的伪“联银券”,1938年底发行额为一亿六千二百万元,1941年增为九亿六千六百万元,1944年狂升到一百六十二亿二千五百万元,至1945年日本投降,伪“联银券”的发行额竟高达一千九百五十一亿元,是1938年发行额的一千二百倍。在察哈尔、绥远、内蒙古一带,日本侵略者通过伪蒙疆银行,发行伪“蒙疆券”,1938年发行三千五百万元,至1945年8月,发行额达四十二亿元,为初发行时的一百多倍。
在华中地区,汪伪政权于1941年初成立中央储备银行后,日本侵略者通过在上海的横滨正金银行掌握中央储备银行的发行权。1941年1月发行额为一千三百七十多万元,到1945年8月日本投降时,发行额增加到四十六亿六千万元。在中储券发行和流通过程中,日伪还采取多种手段贬低“法币”,直至禁止“法币”流通。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前,伪中储券在市场上与“法币”等价流通,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根据兴亚院制定的华中通货金融处理方针,从1942年3月开始,日伪废止中储券与法币的等价交换,并采取限制以法币兑换中储券的政策,规定以法币要求兑换中储券者,每人每日以三百元为限。3月23日,汪伪中央储备银行压低法币与中储券的比价,宣布其比价为100:77,5月27日,汪伪政府又宣布禁止法币在市场上流通,规定在两个月内以2:1的比率兑换中储券,此后则全面禁止使用、携带和保存法币。而对于日本军票,汪伪中央储备银行则竭尽全力予以维持。1942年8月,汪伪中央储备银行同日本正金银行签订《军用票及中储券之互相存款契约》,该契约规定,当正金银行有中储券之需要时,就由正金银行收入中央储备银行在该行一定数量的军票存款,中央储备银行则按军票数额以18:100的比率折存中储券,作为正金银行在中央储备银行之存款。反过来,当正金银行归还中储行的日元存款时,须偿付日元,仍按18:100的比率付给中储券。这一契约的签订,使日本帝国主义实现了利用汪伪中央储备银行达到提取军费和调剂其资金的目的。当时侵华日军军费曾多次大幅度调整,如陆军军费,1945年3至4月调增了十九倍,5至6月调增了四十九倍,7月后又调增一百二十九倍,为支付日军不断上升的军费,中央储备银行只能乞求于印钞机,先是将原来在日本东京印刷的钞票改在上海、汉口、香港印刷,同时降低印刷要求,将凸版改为凹版,再改为平版,纸质由带花样的改为不带花样的,印刷程序也由双面双号改为单面单号,直至只印代号不印号码,钞票的尺寸也大大缩小,只求快印、多印。然即便印钞作如此改进,飞速印刷出来的中储券仍赶不上日军的需要。据统计,自1943年4月至1945年8月一年半不到时间里,仅通过“互相存款契约”,汪伪支付日方中储券二万一千六百四十亿元,占日本投降前发行总额的86.7%。
日本帝国主义在侵华期间,为了掠夺物资,在财政和经济上支持其进行侵略战争,在占领区进行疯狂的金融掠夺。军票的发行和流通是日本侵略者在占领区进行金融掠夺最典型的事例。
军票是“军用手票”的简称,始于1937年11月5日侵华日军柳川兵团在杭州湾登陆后使用。原来侵华战争爆发之初,侵华日军的军费开支均以日元券支付,庞大的军费开支对日本国内的货币发行产生极大的压力,同时也影响日元的外汇牌价。为转嫁因战争扩大而产生的金融危机,日本内阁会议于1937年10月22日决定发行军票。这是一种不需任何准备金,不会使本国原有货币因此发生动摇的货币制度。根据日本内阁会议决议,侵华日军柳川兵团1937年11月5日在杭州湾登陆后,发行了携带的一元、五元、十元、一角、五角等五个券种的军票(后加印五分、一分、二厘五毫三种),票面上没有发行银行,有的连号码也没有(军票先后发行甲、乙、丙、丁、戊五种)。军票的使用区域起先限于上海及其周围地区,1938年11月1日,日军制订“华中华南使用军用手票办法”,军票的使用范围扩大到武汉、闽、粤、海南岛、香港等地,与此同时,禁止军队使用日元。军票的流通,最初是随日军铁蹄所至强迫行使,以后才规定若干交易行为必须以军票支付,遂使之取得流通货币的功能,后来又成立“华中军票兑换用物资分配协会”,利用日本剩余商品输入上海,以维持军票的信用与流通。此外,日军还将在华的税收收入、企业利润、掠夺物资出口所得的外汇及日本银行的拨款作为军票价值的维持资金。随着日军占领区的扩大和军票使用范围的扩大,为维持军票的发行和流通,日本侵略者确定以汪伪中央储备银行作为其资金协助。1940年7月日本政府在汪伪政权成立中央储备银行前就提出了一系列支持军票的要求,因此汪伪中央储备银行建立后,根据汪日“谅解事项”的规定,每月向正金银行缴纳“协力金”法币三百万元(当时约值黄金五千两),以支持军票在敌占区的流通。从1938年11月至1941年,侵华日军在华中、华南地区发行的军票达五亿日元。直到1943年1月9日,汪伪政权正式对美、英“宣战”,日本政府认为中储券军票化的政治、经济条件已具备,便从1943年4月1日起,停止在华中、华南地区发行新军票,军票才逐步为中储券所代替。
日本军用手票
日本帝国主义在敌占区进行金融掠夺的另一重要内容是收集法币套取我国外汇。
日本本来是一个资源贫乏的岛国,其经济生产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进口各种原材料,为此一直受到外贸入超的困扰。七七事变后,巨大的军费开支,使外汇问题更趋恶化,1938年入超即达六亿日元,因此,日本帝国主义想方设法在中国夺取外汇。当时我国的外汇中心市场在上海,1937年11月上海沦陷后,中外银行仍在租界内营业,国民党政府虽然在1938年规定外汇不能自由买卖,但黑市外汇市场依然存在,因英美支持开设外汇市场,因而在1939年3月国民党政府反而同英国政府共同成立了一千万英镑的外汇平准基金来维持外汇黑市汇率,黑市外汇市场变为公开市场,这给日本帝国主义利用法币套购大量外汇予可乘之机。1939年5月,日本侵略者通过贬低日元与法币的比价,从华北搜刮到大量法币,运到上海在外汇市场套取外汇。在1939年3月至6月短短三个月时间里,中英外汇平准基金一千万英镑几乎消耗殆尽,其中相当一部分被日伪用法币套购而去。直到1941年7月英美冻结中、日资金为止,在长达两年时间里,日本侵略者通过上海市场套购了大量外汇,为其侵略战争服务。
此外,日本侵略者还通过强制推行所谓“国民储蓄运动”等方式,对我国人民进行金融掠夺。从1939年开始日伪在东北城乡强行开展“国民储蓄运动”,在1939年颁布的《职员义务储金规定》中规定,以职员工资多少按比例扣除义务储金,而这些义务储金“除职员退职或死亡外,概不发还”。1940年又由伪“协和会”出面大搞“国民储蓄运动”进行搜刮。1942年伪满洲国制订《国民储蓄会法》,按照职业和地域分别组成储蓄会,在伪满经济部金融司专门设立储蓄科,地方上则设立国民储蓄实践委员会,将确定的储蓄指标分配给各市县旗,以行政手段强制实行储蓄。1944年伪满经济部发行面额五角、一元、两元、三元、五元、十元的储蓄票,将这些储蓄票分给各市县旗,强制人民储蓄。日伪在配售物资,收购农民开拓的土地,农民出售粮食,以及民间购买商品时,强制支付储蓄票,尤其民间在出卖不动产时(一次在三千元以上),必须承担50%的储蓄义务。通过这一系列手段,日伪在东北地区的储蓄指标逐年上升。1939年储蓄计划为伪满币五亿元,1940年为八亿元,1941年为十一亿元,1942年增至十五亿元,1943年为十六亿元,1944年为三十亿元,1945年猛增到六十亿元,竟达到伪满洲国国民收入计划总额的46.2%。1945年的六十亿储蓄额,分别规定由保甲系统摊派三亿五千万元,居民购买商品附加储蓄一亿九千二百万元,饮食店附征一亿五千万元,自由职业者摊购八千万元,机关八千万元,农村储蓄十亿元,吸鸦片储蓄一亿四千八百万元,不动产储蓄五千万元,彩票四千万元,有价证券十三亿元,特殊措施六亿元,其他项目十八亿二千万元。这一储蓄计划虽因日本帝国主义战败而未能实现,但充分反映出日伪统治者搜括东北人民的血汗,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此外,日伪统治者还通过强行摊派公债,发行了公债八十七种,金额达四十亿五千万元,到日本投降时为止,仅还本五千七百万元,劫夺民财二十九亿六千八百万元,由此也足见其金融掠夺数额之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