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协委员杨某政务处分案

3.某市政协 委员杨某政务处分案 [16]

〔案情简介〕

杨某,某市供销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市政协委员。2015年至2017年,杨某借“两节”、住院治病及外出学习之机,收受市供销社下属干部所送现金20万元及名贵烟酒若干。2018年11月,某市纪委监委给予杨某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政务撤职处分。

〔案件评析〕

本案案发后争议的焦点是应先由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免去其职务后,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还是在作出政务处分后再向其所在的政协常委会通报。

根据本法第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杨某在被处以政务撤职处分之后,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即对经各级人大、政协机关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先由人大、政协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以维护人大、政协机关的选举和任免权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