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法律适用规则
新法颁行往往会带来新旧法律规范适用和制度执行上的内在和外部矛盾,给实施主体和相关主体造成困惑。本法涉及特别复杂、须慎重研判的人事处理问题,加之此领域既往存在制度规范纷纭交织、理解各异等问题,所以立法机关专门在附则作出专门条款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具体适用规则的规定。
条文核心
立新法、修旧法往往面临新旧法律规范冲突问题,需要运用法律规范冲突解决规则加以解决。本条规定了非常重要的新旧法冲突或规定不一之际的适用规则,可以概括为本法施行前已结案和未结案的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规范的如下四项规则:其一,已结案的适用旧法;其二,尚未结案的第一种情形适用轻法兼旧法;其三,尚未结案的第二种情形适用旧法;其四,尚未结案的第三种情形适用轻法兼新法。已结案的情形和尚未结案的三种情形下文分述。(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法在此规定了非常重要的新旧法冲突或不一之际的四项适用规则,其规定得比较简略,但指明了冲突解决的方向,可以将其视为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它们会随着后续的实施性立法、解释、执法和司法,在发挥规范作用的同时发挥更宽泛和特别的引导指导作用。其一,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适用旧法(也即法条中表述的“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其二,尚未结案的第一种情形适用轻法兼旧法(也即法条中表述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其三,尚未结案的第二种情形适用旧法(也即法条中表述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其四,尚未结案的第三种情形适用轻法兼新法(也即法条中表述的“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有了这些基本的规则或原则,在守法、执法、监督、问责和救济的过程中,有关主体来判断和处理新规范与旧规范、专门法与一般法、不同位阶的法规范之间的复杂关系时,就有了更明晰有力的抓手。这与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五条对法律规范冲突所作适用原则和裁决机制是一致的。当然,这一过程中最困难的地方在于,如何在适用人们熟知的法律规范之际,还能积极运用条理法对冲突关键和解决思路作出准确判断选择。如果我们能够准确有效地适用这些原则和规则,那就有助于实现本法第三条规定的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的三项职责,有助于实现本法第四条规定的给予政务处分坚持过罚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和宽严相济等原则。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