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廉洁纪律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本节列举了公职人员违反廉洁纪律的主要行为表现,并明确了将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职人员违反廉洁从政要求的违法行为及适用政务处分的规定。
条文核心
贪污贿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拒不依规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是违反公职人员廉洁纪律的违法行为,给国家利益带来了严重损害,因此《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对此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的政务处分。
条文释义
我国公务员的廉洁义务是由宪法和法律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赋予公务员“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法定义务。基于公务员法廉洁义务规范中的概括性条款的具体化立法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党纪开始强调廉洁义务规范。[8]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廉洁从政,要求公职人员始终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从政清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政务处分法》在此基础上,通过第三十三条规定,贪污贿赂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https://www.daowen.com)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系贪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系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系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实践中,无论是公职人员自身还是纵容、默许上述特定关系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都存在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均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另外,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是近年来出现次数较多的一种违法违纪行为,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及其后果较为严重,故应予以撤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廉洁用权要求、违法收受或者赠送财物等违法行为及适用政务处分的规定。
条文核心
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是违反公职人员廉洁纪律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公职权力的亵渎,因此《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对相关行为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的政务处分。
条文释义
廉洁政治是党内良好政治生态的本质特征,其核心之处在于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加强党内政治生态建设,不但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消除党内腐败现象,而且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9]廉洁用权,要求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拒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政务处分法》在此基础上,明确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换言之,无论是自己收受财物,还是赠送别人财物,只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均在政务处分的打击范围内。上述规定,亦是对反腐实践经验的总结。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公务财务制度的违法行为及适用政务处分的规定。
条文核心
违规设定、发放福利待遇,违反“三公”经费的使用要求,是违反公职人员廉洁纪律的违法行为,主观恶性明显,浪费甚至侵占了国家财产,因此《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对此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以及撤职的政务处分。
条文释义
公职人员的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都是有着明确的制度规范的,违反规定进行设定或者发放,极易造成对国家财产的损害,造成严重的不公平现象。而且“三公”经费等财政经费的使用更是要求明确,不得浪费,严禁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规定、超标准、超范围,严禁违反规定公款消费。否则,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职人员违反兼职要求的违法行为及适用政务处分的规定。
条文核心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是违反公职人员廉洁纪律的违法行为,容易导致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现象,因此《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对此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的政务处分。
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指出:“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该法第五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在所谓的兼职过程中,利用公职身份、公职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从而损害了公权力。为此,《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在此基础上,明确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