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短施行准备期的特殊意涵

第三节 较短施行准备期的特殊意涵

这一条文所作看似常规的施行起始日期规定,其背后的一些特殊意涵值得探讨。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条文主旨

本条主要规定开始施行日期。

条文核心

此条文如同立法工作的惯常做法那样规定了本法开始施行日期,似乎没有什么特殊性;但作为一部重要的监督法,本法从颁布到施行仅隔10日,实施准备期较短,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本法对于完善监督法体系的紧迫性和特殊性。(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综观我国法律文本颁布后的实施准备期,没有统一的制定法规范(尽管行政立法有30日的一般规定),但大致是两类情形:一类是颁布之日即施行,很多法律是作此规定的;相比之下,另一类是择期开始施行,长短不一,最长的法律实施准备期长达一年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从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到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准备期长达一年多。对比行政立法的实施准备期,原则上规定30日,特殊情形可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人大立法与行政立法显然有所不同。[2]《政务处分法》于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到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准备期是比较短的。这意味着在既往已有公职人员监督和处分的系列法规和党规的基础上,《政务处分法》按照当初立法意图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以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协调政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这既是标本兼治的重要立法举措,也具有紧迫性、衔接性和可行性,故有必要以较短的实施准备期让其尽快施行以发挥调整功能。[3]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八条;《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