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七节 其他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本节明确了公职人员如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职人员其他违法行为及适用政务处分的规定。

条文核心

本条作为兜底条款针对公职人员的其他违法行为予以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政务处分。(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政务处分法》第三章以十三个条文对公职人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共计六类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政务处分予以了规范,但仍然无法完全列举所有违法行为,因此该法以第四十一条进行兜底性规范,即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11年,黑龙江省甲市和乙市共计八名官员假借乡村教师身份参加中国红十字会基金会举办的第五期乡村教师培训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曝光后,八名官员承认错误,公开致歉,补交了相关费用。[19]若该案发生于《政务处分法》实施后,对此类情形就可以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对相应公职人员予以政务处分。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