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工作纪律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五节 违反 工作 纪律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本节列举了公职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主要行为表现,并明确了将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职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违法行为及适用政务处分的规定。

条文核心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是违反公职人员工作纪律的违法行为,危害较大,因此《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对此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的政务处分。

条文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用了一章,即第十章、共计十三个条文来规范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政务处分法》则用了一个条文,即第三十九条对较为常见、影响较为恶劣的五种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行为,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等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列举了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以及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并要求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指出,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所谓形式主义,当前主要是指少数党员干部在党的建设与国家治理实践中表现出的一种热衷于做表面功夫而不注重“效率”“实际”“质量”的异化工作作风、思维方法与行为方式,其实质是主观主义与功利主义。[12]官僚主义实质是封建残余思想作祟,根源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权力观扭曲,“做官当老爷”,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脱离实际。[13]基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巨大危害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党必须“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主义,提前预判、有效防范、坚决克服”[14]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旗帜鲜明地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明确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工作上的虚假作风,不仅损害了公职人员自身的信用,更损害了国家公权力的权威,其误导、欺骗行为更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直接的损失。因此,必须予以惩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如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等。

工作秘密是指除国家秘密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已失效)第二条将税务机关的工作秘密界定为税务机关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但不宜公开,一旦泄露会给机关、单位的工作造成损害或被动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分别在其第十条第五项要求检察官和法官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一秘密与其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