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人民医院原党委常委、纪委书记马某某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某省人民 医院原党委常委、纪委 书记马某某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4]

〔案例简介〕

据某省纪委监委2020年7月6日消息,经某省委批准,某省纪委监委对省人民医院原党委常委、纪委书记马某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马某某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为官不廉,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长期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搞权色交易;道德败坏;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大肆收受财物、侵吞公共财产。

〔专家评析〕

马某某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尽管作出此项处理是在《政务处分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之后,但按照该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某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马某某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这一处理,是符合《政务处分法》附则就尚未结案的第二种情形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和规则的。


[1] 我国宪法第三章第四节使用了两个条文(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简要规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地位、组成、体制、每届任期、负责对象等制度要素,未直接规定军事机关的立法职能。

[2]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参见朱基钗、孙少龙:《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06/20/c_1126139975.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22日。

[4] 参见《某省人民医院原党委常委、纪委书记马某某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http://www.ccdi.gov.cn/scdc/sggb/djcf/202007/t20200706_22147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