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机关、单位拒不采纳监察建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节主要分析《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相关机关、单位以及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处理的规定。
条文核心
本条具体规定了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处理的法律途径,包括进行处理的主体、处理的对象及处理的内容等。处理的基本要求是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主管处理工作,实行“双罚制”。处理的对象既包括有关机关和单位,也包括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理的内容包括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条文释义
监察建议是我国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性措施。拒不采纳监察建议会导致一系列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对此必须进行全面的理解。
一、监察建议的法律效力
监察建议虽名为“建议”,但并非仅供参考,而是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从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权和职责的结果,是处置措施之一,可以产生强制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十三条规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第六十二条规定:“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政务处分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定既回应了监察法的要求,也回应了《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有关监察建议的提出、遵循和处理是一个严密的制度体系,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处理是这一制度体系的核心环节之一,因为它是使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监察建议内容得以落实的最重要制度保障。[1]
二、对拒不采纳监察建议进行处理的主体、对象和内容
对拒不采纳监察建议进行处理的主体为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有关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所谓机关是针对党政机关而言的,其上级机关为具有领导、监督关系的上一级党政机关等;主管部门主要是主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相关部门等。
对拒不采纳监察建议进行处理采取“双罚制”:处理对象既包括有关机关、单位,也包括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主要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和分管监察建议所涉及的相关工作的副职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监察建议所涉及的相关工作的直接主管人员。
对拒不采纳监察建议进行处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责令有关机关、单位立即改正;二是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三是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何为“依法给予处理”?主要是指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处分、组织处理或批评教育等。比如,可以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