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

第四节 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

本节主要分析《政务处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条文核心

本条明确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的是保障《政务处分法》各项制度的顺利实施,打击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各类行为。

条文释义

我国监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条文内容上看和《政务处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完全一致,但是由于监察法规范的职权事项更为广泛,本条规定是在政务处分领域的具体化。

一般来讲,违反《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有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以下犯罪。

一、有关人员违反《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有关人员违反《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可能构成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https://www.daowen.com)

三、有关人员违反《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有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四、有关人员违反《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有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五、有关人员违反《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六、有关人员违反《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七、有关人员违反《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