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李某某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案例简介〕
日前,某市纪委监委指定甲区纪委监委对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李某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查,李某某违反政治纪律,理想信念动摇,信仰宗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消费卡;违反廉洁纪律,多次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宴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在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接受请托,滥用职权,致使国有资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乙区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开除党籍处分,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免去其副庭长、审判员职务,并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https://www.daowen.com)
〔专家评析〕
此案一经报道,立即引起很多关注和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因此,案例材料中乙区纪委监委“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免去李某某的副庭长、审判员职务,实际上是“责成”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免职决定。从语义学的角度分析,“责成”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意思是“指令专人或机构负责完成任务;责任、职责”。因此,具有一定的刚性、强制性。《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对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里并未明确规定如何启动罢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因此,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撤销或免去职务的建议,或者说由监察机关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先依法罢免、撤销或免去职务,而不能由监察机关“责成”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