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原党委委员贾某某被“双开”
〔案情简介〕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原党委委员贾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贾某某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搞权色交易;违反组织纪律,长期插手辖区金融机构人事工作;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金融机构资金借贷事项;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监管职权及职务便利,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评级、工程承揽、职位提拔、工作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贾某某身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权力观扭曲,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罔顾党纪国法,背离监管初衷,甘于被“围猎”,长期默许、纵容有关被监管机构野蛮扩张、违法违规经营,监管严重失守;生活腐化堕落,玩物丧志。贾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贾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组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贾某某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研究决定,将贾某某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专家评析〕(https://www.daowen.com)
贾某某作为一名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违背了党纪和党性的要求,而且突破了法律的界限;不仅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而且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条第三款明确,“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从第六章到第十一章,分别论述了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组织纪律行为、廉洁纪律行为、群众纪律行为、工作纪律行为、生活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贾某某的上述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对于一名共产党员的纪律要求,因此被处以最严厉的党纪处分“开除党籍”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监察委员会有权依法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有权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因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给予贾某某最严厉的政务处分——开除公职,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对贾某某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经查,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已涉嫌受贿犯罪,将依法受到审判和惩处。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公职人员的相关违法行为害人害己。所有违反《政务处分法》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惩处,以保证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
[1] 参见2019年8月22日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的说明》。
[2] 吴宏亮:《严明组织纪律: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优良传统》,载《学习论坛》2014年第7期。
[3]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载《人民日报》2014年1月15日。
[4] 参见瞿芃、王卓:《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解读政务处分法》,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596889110&ver=2510&signature=xADE3RI1GF7dXH6C8WSf-eWYBZlSKpqymRiHt1UMT9bVPP*wQl1aca1eX9MdS0m4Al8WQGZvDaQ4Jb4jBMy03T9-fy*KGPgZ1HDyVckCBPZw2uAUQWruB08fe0yDUUtg&new=1,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1日。
[5] 黄蓉生、丁玉峰:《习近平关于民主集中制重要论述的理论探析》,载《探索》2019年第5期。
[6] 《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2020-06/21/content_5520874.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21日。
[7] 周昕兰:《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演进与建设成就》,载《学习与探索》2018年第6期。
[8] 叶必丰:《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
[9] 梁彦超、张晓东:《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政治生态建设的理论架构》,载《东南学术》2019年第9期。
[10] 王正攀、杨伟伟:《宗族势力对城乡结合部乡村治理的负面影响及对策》,载《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1期。
[11] 胡朝举:《地域文化非正式制度约束下的潮汕经济发展》,载《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8期。
[12] 栗智宽、俞良早:《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治理形式主义的举措创新与实践特质》,载《中州学刊》2020年第5期。
[13] 汪勇、欧庭宇:《论以党的自我革命祛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载《贵州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
[14] 习近平:《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4页。
[15] 王晨:《黑龙江法治政府构建中的行政道歉法律规制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16页。
[16] 王利明:《论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分》,载《江汉论坛》2019年第3期。
[17] 刘康:《党员理想信念动摇的一个重要信号——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问题论析》,载《探索》2005年第8期。
[18] 时绍祥:《对党员领导干部封建迷信活动问题的分析》,载《科学与无神论》2016年第5期。
[19] 王晨:《黑龙江法治政府构建中的行政道歉法律规制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47页。
[20] 参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原党委委员贾某某被“双开”》,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http://www.ccdi.gov.cn/scdc/zyyj/djcf/202006/t20200629_22099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