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赵某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某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 委员、副厅长赵某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1]

〔案情简介〕

据某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某自治区党委批准,某自治区纪委监委对某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赵某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赵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大搞权钱交易,将公权力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收送礼金、礼品,用公款向有关部门送礼,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执法犯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某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某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赵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由某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专家评析〕

本案中,若赵某某对某自治区监委作出的开除公职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某自治区监委申请复审。若其对某自治区监委的复审决定仍不服,可以向国家监察委员会申请复核。赵某某不会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处分,但在复审、复核期间,其受到的政务处分决定仍须执行。经复审、复核,若复审机关某自治区监委、复核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发现原政务处分决定存在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某自治区监委重新作出决定:(1)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3)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若发现原政务处分决定存在另外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某自治区监委予以变更:(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3)政务处分不当。若赵某某的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或者变更,则应当根据需要,相应恢复或者调整其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此外,还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恢复名誉、返还财物、赔偿补偿等措施。若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1] 参见《某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赵某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http://www.ccdi.gov.cn/scdc/sggb/djcf/202007/t20200724_22260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