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选官制度演变与科举制度兴起
选士是历代统治者都十分关注的事。在“至公”理念的鞭笞下,历代统治者都按照自己的理解,制定着选拔本朝“贤能”为官的策略,也形成了各具时代特点的人才选拔、官员任用制度。
一 隋前选官制度的演变
周代对在职官员的任职状况是要进行考核的。“乡大夫之职,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辨其可任者……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 (2) 这里的“大比”,既指对在职官员的考核,包括德行、道艺的评价,也包括对新任官员的甄别、选拔,考核的结果作为官员升迁或奖惩的凭证。
周制,诸侯有义务每年向天子贡献人才。“古者天子之制,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天子试之于射宫。其容体比于礼,其节比于乐,而中多者,得与于祭。其容体不比于礼,其节不比于乐,而中少者,不得与于祭。数与于祭而君有庆,数不与于祭而君有让。” (3) 周天子在射宫中对诸侯所献贡士进行“面试”,考核其箭术、容貌、节、中等内容。姿貌体态合礼、动作节奏合乐、射箭击中目标者便会得到奖赏而“与祭”,进而增加封地,否则即会遭“君有让”(批评),甚至会削减封地。金滢坤认为“周朝这种通过教育培养,再经考试合格而后授以爵禄的方法,可以看作科举制度的最早渊源” (4) ,并进一步指出,后世天子“临轩策试”正出于此。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史上一个特殊时期,周室衰微,礼乐崩坏,群雄割据。在“得士者昌,失士者亡”观念刺激下,各路诸侯争相养士、用士,但并未形成一个固定人才选拔制度。然而,相对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选才途径与模式有了很大的改观。除学校外,还有荐举、游说自荐、招贤、军功、任子、胥吏等方式。特别是“游说自荐”——向诸侯王陈述种种思想见解,诸如探究宇宙人生的奥义,描绘理想的社会蓝图,富国强民的方法等,很受士人推崇。如果揣摩得当,游说者自会得到重用。反之,即卷铺盖走人。这种人才选用方式广泛而灵活,导致了“朝秦暮楚”“楚材晋用”局面的出现,促进了人才的流动。
汉朝建立后,政治上采取了中央集权制,故朝廷对人才的选用,开始由官方举荐,地方长官负有向朝廷举荐贤才的使命——这就是汉代极具时代特色的察举制。察,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察;举,就是由公卿列侯、刺史及郡国守相等向朝廷举荐人才,由朝廷考察后任用。汉文帝前元二年(前178年)诏告朝廷众臣:“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 (5) 这在科举史上被视为察举制之始。被荐者或直接为朝廷录取,或参加“举贤良方”“孝悌廉明”“秀才”(后因避刘秀讳而改称“茂才”)等制科考试,然后授官任职。
察举制在汉代选拔人才上发挥过很大的作用,然而由于制度的局限,将选择人才的权力下放给地方长官,削弱了朝廷的权威,也助长了地方官员徇私舞弊,致使推荐及制科考试变得名不符实。汉桓帝时京都民谣讽刺道:“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6) 正是指的这种情形,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汉末曹魏之际,乡举里选已失去民心,对察举制的改革势在必行。曹操作为魏国政治家,基于三国鼎立、国家尚未统一急需人才之大势,主张“唯才是举”,三下《求贤令》,提出了对社会贤达颇具吸附力的举措:“或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其各举所知,勿有所遗” (7) ,摒弃了自汉以来一直奉行的崇尚“德行”“孝廉”之类的选材标准,一时麾下人才济济,猛将如云。
九品中正制度是继两汉察举制之后又一新的选官用人制度。黄初元年(220年),魏文帝曹丕采纳吏部尚书陈群建议,实施“九品官人法”。这套选人用人的办法,主要由州、县两级地方政府选用“贤有识鉴”者,担任中正官,州一级设大中正官,郡一级设小中正官。大、小中正官凭借授权,对所管辖区域所举人才的家世、德行与才能等划分为九个等级,备案上报。吏部选官用人,参照各地中正官所定的等级来安排所任官吏的品禄秩位。由于中正官都是地方“贤有识鉴”者,既识人,又知情,强调真才实学,注重行状考察与评议。九品中正制践行之初,体现出一定的制度优势,弥补了“德行”的不足,提升了官员的行政能力和道德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肃清了权归私门的浊风。但至西晋以后,九品中正制在实施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家世门第,世家大族势力膨胀,中正官选人“私”字当头,社会风气败坏。《晋书·刘毅传》讽刺道:“今之中正,不精才实,务以党利;不均称尺,务随爱憎。所欲兴者,获虚以成誉;所欲下者,吹毛以求疵。高下逐强弱,是非由爱憎……或以货赂自通,或以计协登进,附讬者必达,守道者困悴……是以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 (8) 权贵垄断选举,使得大批才俊之士沉沦下僚,九品中正制走到了历史尽头。
南北朝后期,门阀士族把持选举的局面出现了变化。西魏文帝诏曰:“今之选举者,当不限资荫,唯在得人。” (9) 为防止所选非人,举荐者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凡“被举之人,于后不称厥任者,所举官司,皆治其罪”。 (10) 自主报考开始出现,《北齐书·儒林传》记载了一件事:河间郡王举荐马敬德为孝廉,而马敬德却自行至州府所在地参加秀才科考试,打破了乡举里选的模式。这说明,北朝末期考试选才的施行,就带有早期科举的色彩。
二 隋唐科举制度的滥觞
隋文帝杨坚建国后,在人才选举方面,不仅废除了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同时废除了由州郡长官自辟僚属的辟召之制,将从中央至地方官吏的任免权收归吏部掌管。《通典·选举志》云:“隋氏罢中正,举选不本乡曲,故里闾无豪族,井邑无衣冠,人不土著,萃处京畿,士不饰行,人弱而愚……五服之内,政决王朝;一命拜免,必归吏部。” (11) 开皇十八年(598年)秋七月,又诏:“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 (12) 为了革除察举制下地方世族把持选举、请托公行的局面,将察举改为“自举”。将地方选举权一并收回,由朝廷组织考试。虽然所开科目仅有“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与汉代“贤良方正”“孝悌廉明”“博学鸿辞”等相比,并无实质差异,不同的是,人才的裁量权归吏部官员。《文献通考》卷三十九《选举十二》载:“当时之制,尚书举其大者,侍郎铨其小者,则六品以下官吏,咸归吏部所掌。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复辟署矣。” (13) 由吏部尚书和侍郎直接掌管各级官吏铨选,表明朝廷收回了人才的选用权,这对防止世族专权,进而巩固执政之基极为有效。因此,隋文帝时代仅可以说是科举制度的酝酿期。
隋炀帝杨广嗣位后,于大业元年(605年)正月诏令天下,“若有名行显著,操履修洁,及学业才能,一艺可取,咸宜访采,将身入朝。所在州县,以礼发遣。” (14) 次年秋七月,“炀帝始建进士科” (15) 。这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它标志着影响中国1300余年的科举制度正式开启。大业三年(607年),炀帝诏令“文武有职事者,五品以上,宜依令十科举人”。 (16) 大业五年(609年),“诏诸郡学业该通、才艺优洽,膂力骁壮、超绝等伦,在官勤奋、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强御四科举人”。 (17) 同“十科”相比,“四科举人”更为明晰,“分科取士”已经轮廓尽现了。隋炀帝下令以进士科取士,确立了朝廷设科招考,标志着以考试成绩定去留的选官制度——科举制度正式定型。这与汉代以来以察举或荐举为标志的“分科举人”已有本质的不同,形成了国家按才学标准选拔文士担任官员的开科考试制度,开启了中国科举制和科举考试的新篇章,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选官用人的主要途径。
唐承隋制,科举制度在近三百年历史中得到充分发展。首先,“投牒自进”的报考方式全面推行。武德四年(621年),高祖诏曰:“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覆,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入贡。” (18) 诏书规定了“诸州学士”等应试者须经州县考核,合格者于十月送朝廷参试。采用了汉代以来明经、秀才等考试审核机制,合科目与学校选士于一体。次年三月,又诏:“苟有才艺,所贵适时,洁己登朝,无嫌自进。宜令京官五品以上及诸州总管刺史举一人。其有志行可录,才用未申,亦听自己具陈艺能,当加显擢,授以不次。” (19) 选举诏书中明确规定,士人可“自举”“自进”,自主报考。唐德宗时试太常寺协律郎沈既济曾言“与其率私,不若自举;与其外滥,不若内收” (20) ,再次强调科举考试要“自举”。自此,宣告了由国家设科公开招考,士子“投牒自进”自由报考,以考试为中心选拔官员的科举制正式诞生。“士子应举,原则上允许‘投牒自进’,不必非得由公卿大臣或州郡长官特别推荐。这一点,应是科举制最主要的特点,也是与荐举制最根本的区别。” (21) “投牒自应”是学界公认的界定察举制与科举制的重要区别之一,它体现出科举制度的平等性。
从科举发展史看,举子自由报考,在北朝就出现了,前文提及的马敬德即是典型。《北齐书·马敬德传》载:河间郡王“将举为孝廉,固辞不就。乃诣州求举秀才,举秀才例取文士,州将以其纯儒,无意推荐。敬德请试方略,乃策问之,所答五条,皆有文理。乃欣然举送至京。依秀才策问,唯得中第,乃请试经业,问十条并通。擢授国子助教”。 (22) 马敬德通过自荐方式通过刺史考核,获得荐举,参加京试,最终授国子助教,极具典型意义。到了隋朝,这种情况有了进一步发展,“隋有进士之举,始专试士以文辞,士皆投碟自进州里,无复察举之制矣”。 (23) 唐人杨绾针对时人自举现象云:“今之取人,令投牒自举,非经国之体也。” (24) 以自举、自进的方式参加科举考试,打破了此前官府荐举的垄断地位,有利于底层士人参加科举考试。有学者认为,唐代朝廷下令,允许士人自由报考,这是科举制度始于唐代的重要证据。这一论断也成为科举起源说又一重要观点。
其次,分科取士制度逐步建立。唐代科举考试大致可以分四类:常举、制举、武举和科目选。常举指尚书省礼部设置的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每年都要举行的科目,故称常科,分府试和省试两级考试。常科生源主要有二:一是从各类官学中选拔的在馆学生,叫“生徒”,另一是由地方州县私学或自学之士中选拔的叫“乡贡”。《新唐书·选举制》载:“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旧,然其大要有三。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此岁举之常选也。其天子自诏者曰制举,所以待非常之才焉。” (25) 武则天在位时还设立了武举。科目虽多,但有主次、轻重之别。从科举历史上看,历代科举都以常科为主。宋代以后,常科中其他科目逐渐消亡,而进士科地位日渐隆盛,成为科举中最主要的科目。
秀才科是察举制向科举制转变的最早的科目之一。秀才之名源于汉代的秀才特科,魏晋南北朝均有设置,至隋成为最高科等,唐初亦然。《通典》卷十五载:“初,秀才科等最高,试方略策五条,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贞观中,有举而不第者,坐其州长,由是废绝。” (26) 应试者必须具备博学高才,结果因应者寥寥,故高宗永徽二年(651年)废止。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年)曾一度重开,但“主司以其科废久,不欲收奖,应者多落之,三十年来无及第者。至天宝初,礼部侍郎韦陟始奏请,有堪此举者,令官长特荐,其常年举送者并停” (27) 。由于秀才科难度极高,失去了选才的功能,被迫中止。傅璇琮先生说:“在唐代科举史上,秀才科的施行时间虽然不长,但在唐代前期,也就是开元以前,它的声望确实是高于进士科的。” (28) 此后,秀才由特指秀才科及第者泛指一般指进士或读书人。
唐代取士以明经、进士最重要,“自是士族所趣向,唯明经、进士二科而已” (29) 。明经科在汉世察举制即存在,南朝国子生策试入仕亦叫明经。作为科举科目,始于隋。主要以帖经为主,全资诵记,故遭时人轻视。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年)始下敕开明经科取士。明经科分学究一经、两经、三经、五经多种,以明两经为多。明经科最初仅试经策十条,于九经中出题,以明辨义理为通。至玄宗时明经考试变成三场制。帖经以十通六为及格,经义以十通六为及格,时务策以粗有文理为通。
进士科是唐代科举考试最主要的科目,也是科举考试制度中最重要的科目,宋代后成为科举考试的唯一科目。其开科取士时间与明经同。考试内容最初仅试时务策五条,多涉及社会现实问题。对考察士人分析、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高宗时加试帖经 (30) 和杂文 (31) ,形成了帖经、杂文、试策三场制。玄宗天宝年间(742—756),确定杂文两道专考诗赋,从此诗赋成绩成了进士科三场考试中最重要标准。由于“主司褒贬,实在诗赋,务求巧丽” (32) ,故进士科又称“词科”,后世所谓“诗赋取士”即指此。相对明经考试内容,诗赋考试完全考察举子的文学才华,可以较好地衡量出应试者综合文化素质,此为从政为官者所必备。诗赋考试所采用“试帖诗”,则与整个科举制度相始终。
唐代社会及士林均重文学,才士多趋进士科。《唐摭言》云:“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以至岁贡常不减八九百人。其推重谓之‘白衣公卿’,又曰‘一品白衫’;其艰难谓之‘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其有老死于文场者,亦所无恨。” (33) 生动地反映出时人对进士科的崇慕。“大抵众科之目,进士尤为贵,其得人亦最为盛矣。” (34) 正因为唐代进士人数稀少且地位显赫,深受官僚士大夫的推崇,故进士一科在唐代得到了充分发展,并对后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实际上,唐代明经出身者,其社会地位并不低于进士出身者。何以唐人尊进士而卑明经呢?这是因为明经考试重记诵,故较易;进士考试重诗赋,考举子才学,故较难。再者,唐代明经及第比例,一般为十之一二,每次录取约百人。而进士科及第因而极难,约为百分之一二。据王炎平《科举与士林风气》一书统计,唐代290年,贡举272次,录取进士6452人,平均每次录取23.7人。 (35) 而明经科取人十倍于进士,人情重难轻易,故世重进士,士之高者亦乐于应进士试。最后,以明经不擅文章,因而多不能升居高位,其仕途经济亦不如进士。安史之乱后,唐代共有宰相185人,而进士出身者107人,约占宰相总数的60%。 (36) 非进士不入高官,似乎成为人们高看进士科另一原因。
再次,考试内容及程序的完善。一是进士科三场考试形式得以最终确定。高宗“开耀元年,员外郎刘思立以进士惟试时务策,恐伤肤浅,请加试杂文两道,并帖小经”。 (37) 次年(681年),高宗下诏:“自今已后,考功试人,明经试帖,取十帖得六已上者;进士试杂文两首,识文律者,然后并令试策。仍严加捉搦,必材艺灼然,合升高第者,并即依令。其明法并书算贡举人,亦量准此例,即为常式。” (38) 规定了进士科需试时务策试、杂文和帖经试,定为“例程”。《唐摭言》卷一亦称:“至神龙元年,方行三场试,故常列诗赋题目于榜中矣。” (39) 到了唐中宗神龙年(705—707)间,进士科试三场已然定型。至于三场试的秩序,据《唐六典》载:“凡进士先帖经,然后试杂文及策,文取华实兼举,策须义理惬当者为通。” (40) 帖经主要是帖一小经(儒经)及老子;杂文试两首,初有箴、铭、论、表之类,后渐用诗赋。逮至天宝初,“达奚珣、李严相次知贡举,进士文名高而帖落者,时或试诗放过,谓之赎帖”。 (41) 策问五道,“三道为时务策,一道为方略,一道为征事”, (42) 主要考对治国方略、时务问题的看法,此法源于汉代的举贤良对策。唐代进士科三场考试制度的确立,可以说唐代科举制度得以确立的标志,对此后科举考试的程序和科举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二是考试程序的逐渐完善。唐代科举考试主要分为解试和省试两级。“解试”是指诸州府举人取得解送中央参加省试资格的考试,又称“发解试”,一般于每年秋天举行一次,俗称“秋闱”。唐代应试举人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来自中央馆学和地方州县学的生徒。在馆生徒要修业期满,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得举送尚书省参加考试;一是未曾入馆、自学的乡贡。这些人可以向所在州县报名应试,经州县考试合格,发给解状,举送尚书省参加科举考试。各州解额,是朝廷本着区域平衡原则来分配的,但优秀者例外。《通典》载:“上郡岁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有才能者无常数。” (43) 州县解试按一定名额择优录取,取中者称为“得解举人”,第一名称“解头”。每年十月随由州府向京师进贡的土特产一起解赴朝廷,参加由尚书省主持的省试,称为“发解”。“省试”是唐代国家一级的考试,由尚书省负责,故称“省试”。一般在解试次年的正月在京都举行,故又称“春闱”。起先由吏部考功郎中主管,贞观间改为考功员外郎主管,玄宗间再改为礼部侍郎专管,成为定制。同时还专门设置黄陵,作为贡举的专门机构。省试录取者称“及第”,第一名称“状元”或“状头”。省试结果需要张榜公布。虽然唐代尚未形成完整的三级试制,但其解试、省试形态,已为后世科举三级考试体制形成奠定了基础。
除常科之外,唐代取士尚有制科。制科又称特科、特举,是非常之选,源于汉代的制诏举人。制举名目由皇帝亲定,“其为名目,随其人主临时所欲,而列为定科” (44) 。这是一种由皇帝确定科目,并亲自主持的一种人才选拔方式,以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最为常见。唐制,在职官员不得参加常科考试,但可参加制科考试。开元(713—741)前参加制科考试需推荐,之后可报名参加。制科考试一般在殿廷举行,由皇帝亲自主持。故制举这种考试方式也是中国古代科举考试最早出现的殿试形式。由于是皇帝亲试,一旦录取便成为“天子门生”,故在士林中地位非凡。实际情况是,由于制科出身者未经系统历练,“名望虽高,犹居进士下”,“同僚迁拜,或以此更相讥弄。御史张环兄弟八人,其七人皆进士出身,一人制科擢第;亲故集会,兄弟连榻,令制科者别座,谓之‘杂色’,以为笑乐。” (45) 兄弟之间尚且以制科出身为笑谈,可见制科的社会影响力不如进士科。
最后,行卷、纳卷与铨选对人才的选拔作用明显。行卷、纳卷是唐代科举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所谓行卷,是指应试举子在考试前将自己所作诗赋选出优秀者呈送到达官显贵或文坛名宿,以求得推荐,顺利通过科举考试。《唐诗纪事》卷六十五称:“唐举子先投所业于公卿之门,谓之行卷。” (46) 所谓纳卷,是进士科考试中应试举子将平时所作诗文向尚书省的礼部投纳,以便作为对应试举子平时学业水平的综合考查,供考试官综合判定试卷成绩的真伪及是否录取的标准。行卷是个人行为,而纳卷则是带有公开性质,故此卷又称为“公卷”,在唐代则称为“省卷”。唐代纳卷是作为一项惯例和制度要求在科举考试中加以要求的。关于此制推行的时间,程千帆先生认为:“韦陟以礼部侍郎知贡举,事在天宝元年。纳省卷的风尚可能即由此而形成。” (47) 傅璇琮先生则认为当是在天宝元年至十二年(742—753)之间形成的。 (48) 二人对纳卷开始时间虽有不同看法,但都认定应试举子照例在应省试前向尚书省纳卷的事实。
纳卷在唐代科举考试发展过程中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即不以一场考试定去留,而注重结合举子的平时状况加以考察,更能准确反映举子真实的水平。然而,一来是时间紧迫,数量繁多的纳卷无法看完,使得“客观”“真实”反映水平考试的衡量几乎无从保障;二来,此种形式也给权贵们请托、作弊,乃至操纵选举留下空间,导致了纳卷成为公平取士的桎梏与羁绊。因此,纳卷至宋真宗景德(1004—1007)年间就被停止不用了。
选任官员无论在哪个朝代都是一件大事,在唐代已形成了一套较完备严密的选任制度。科举及第后除少数可直接授官外,大多数人只是获得了出身,具备了做官的资格。能否做官,何时做官,还要视吏部铨选的结果。这种“举士”“举官”分途的做法,是对秦汉以来“选任合一”的否定,始于九品中正制。“唐代举士举官明确分为二途,即礼部以科举制而举士(取得做官资格),吏部以铨选制而取官(真正被任命为官)。可见,当时的选官制度是应该包括科举制与铨选制两方面的内容的。” (49) 史载:“每岁五月,颁格于州县,选人应格,则本属或故任取选解,列其罢免、善恶之状,以十月会于省,过其时者不叙。其以时至者,乃考其功过。” (50) 这里的“格”即是铨选条例、条格。“取选解”,即被确定为候选人。“本属”指未曾任官者所属州县,“故任”指前资官曾任职的州县,是参加铨选两类候选人。“列其罢免、善恶之状”指前资官与未曾任官者的现实表现。各州县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汇总后上报尚书省吏部专设的“选院”(即南院、南曹),由尚书省对铨选者资格进行审核。
尚书省吏部考试甚是严格,考察全面:“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得者为留,不得者为放。” (51) 铨选考试先观书、判,次试言、身,合格者量才拟官注籍,不合格者准备下次铨选。《通典》卷十五《选举三》亦载:“初,吏部选才,将亲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县案牍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此所以为判也。” (52) 铨试关键是书判,尤其是判,考察被试者如何处理狱讼,即测验一个人实际的吏治能力。傅璇琮先生说:“唐代对试判的要求从一开始就是比较严的,而且从武则天时起,就实行糊名考试的办法,以示不徇私情。” (53) 录取者最后需上报尚书省登录,经门下省审核,再由吏部发给“告身”(委任状)。整个一套制度非常完整,确保了铨选的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