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江苏官学与科举
宋元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持续发展的时期,江苏经济的发达,交通的便利,特别是临近南宋都城的地理优势,使得区域之内人文荟萃,文化繁盛。邓广铭先生说:“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两宋期内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达到的高度,在中国整个封建社会历史时期之内,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 (108) 由于崇文尚儒政策的影响和科举制度的巨大辐射力,加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重视,江苏府州县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某些阶段还呈现着兴盛的态势,影响着此间的科举活动。
唐末五代长期的战乱,官学受到极大的破坏,社会价值观念扭曲变形,“君臣上下谓学校为无益,指圣贤为迂阔,视君如弈棋,杀人如刈草,礼仪消亡,风俗大坏”, (109) 民众教育陷入了极大的困境之中。且宋朝立国之初,江苏尚未完全归附,吴越、南唐还统治着部分地区,境内时有战事发生,学校教育更是萧条不堪。“当是时,州县犹未尽立学,所谓十九教授未有显者。” (110) 在这种情况下,重教兴学就成为当下紧急要务。由于此时中央王朝注意力在稳定政权上,并未给予官学的恢复以政策与财政的支持。《燕翼诒谋录》卷五载:“国初,凡事草创,学校教养未甚加意。” (111) 朝廷从未下过兴学诏令,对地方官学建设也是漠不关心。倒是一些有远见的地方官员,着力于恢复因毁于战争的官学,如天平兴国四年(979年),郡守石雄新择校址,恢复常州府学;天平兴国八年(983年),镇江府学得以重建, (112) 无不传达出他们对“化民成俗”“育才官人”的期待。
赵宋政权建立后,采取“右文抑武”政策,在意识形态领域推崇程朱理学,以维护其统治。各类学校遍布州县,教学内容也根据社会要求向专业化发展,除官学外,出现了医学、算学、画学、书学、武学等专科学校。北宋中后期,出现了庆历兴学、熙宁兴学和崇宁兴学等三次兴学运动。其核心之一便是调整“官学与科举的关系”,从育士与选才、教育内容与选拔内容、考选方式与选拔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一 宋代江苏官学兴盛与科举改革
宋代官学较唐代有了更大的发展,“自仁宗命郡县建学,而熙宁以来,其法浸备,学校之设遍天下,而海内文治彬彬矣”。 (113) 境内府州县官学林立,十分兴盛。泰州海陵(今江苏如皋)胡瑗在苏州、湖州两地讲学期间,把学生分成“经义”和“政事”两斋,依据学生的才能、兴趣志向施教。规定一人各治一事,这种分斋教学的方法是世界教育史上的创举,既是对春秋时期“孔门四科”传统的弘扬,也开创了后代高等教育分系分科的先河。胡氏的“苏湖教学法”,被朝廷法编为《学政条约》,颁行天下予以推广。北宋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教育家王安石晚年定居于江宁,其提出的“三舍法”是对古代教育经验的总结和创新,强调学校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将学校教育与国家选才结合起来,开创了当代“高考”选才的模式,影响深远。
宋代江苏官学的兴盛,缘于范仲淹(989—1052)改革科举考试的努力。“当太平之朝,不能教育,俟何时而教育哉?乃于选用之际,患才之难,亦由不务耕而求获矣。” (114) 呼吁朝廷重视学校教育,防止科举取士“不务耕而求获”的短视行为。庆历三年(1043年),范仲淹出任参政知事,上书仁宗“意欲复古劝学,数言兴学校,本行实”, (115) 以矫正宋初重科举、轻学校教育之弊。其建议得到宋祁、欧阳修、蔡襄、王素等同僚的支持。随后朝廷下诏:“诸路州府军监,除旧有学外,余并各令立学。如学者二百人以上,许更置县学。若州县未能顿备,即且就文宣王庙及系官屋宇。” (116) 诏令天下州县并立官学,条件不具备者可借用文宣王庙甚至官舍施教,掀起了北宋历史上第一次兴学热潮。
庆历兴学的主要贡献之一,是兴建了一大批地方官学,提高了学校教育在科举中的地位。范仲淹认为,学校是培养经邦纬国之才的基地。“庠序者,俊义所由出焉。三王有天下各数百年,并用此道以长养人材。材不乏而天下治,天下治而王室安,斯明著之效矣。” (117) 从国家安全层面谈重教兴学的重要性,切中肯綮。告诫统治者兴学育才方为本务,“夫善国者,莫先育才。育才之方,莫先劝学。” (118) 范仲淹多次出任地方官员,前后有三十多年,每到一地,除处理政事外,全部心血都倾注在办学事业上。苏州府学、吴县县学、昆山县学、镇江府学等,或经其创立,或在其倡导下创立。冯桂芬在《重修吴县学记》中说:“景祐二年,文正建郡学,而吴县学与郡学并建,无疑是天下各县之有学自吴学始。迤逦至宋末二百年,而学遍天下,吴学实得气之先。” (119) 将吴县县学定为天下县学之始,足见其在宋代地方官学发展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
在教学上内容上,范氏强调经义、时务教育,反对重视词赋、崇尚浮华的学风。“劝学之要,莫若宗经。宗经则道大,道大则才大,才大则功大。……俊哲之人,入乎六经,则能服法度之严,察安危之几,陈得失之鉴,折是非之辩,明天下之制,尽万物之情。使斯人之徒,辅成王道,复何求哉!” (120) 要求学校教育应以儒家传统经典为内容,培养国家所需要的实用之才,这对纠正隋唐以来“科举无实学”之弊很有帮助。
范仲淹非常重视名师效应对官学的导向作用,指出:“今诸道学校,如得明师,尚可教人六经,传治国治人之道。”“诸路州郡有学校处,奏举通经有道之士,专于教授,务在兴行。” (121) 在范氏为官之地,常力荐通经有道之士专于教授,以吸引当地英才入学。在其执掌应天府(今河南商丘)府学时,曾资助孙复并授以《春秋》,后孙复在泰山下讲学,名闻天下,经范仲淹等人推荐到太学任职。在苏州郡守任上,范氏又聘请胡瑗为州学教授,为其“苏湖教法”的提供了舞台。出任润州(今江苏镇江)知州间,特聘北宋著名思想家李觏前来讲学,给润州百姓带来尊师重教的好风气。
庆历兴学的主要贡献之二,便是改革科举。庆历三年(1043年)九月,范仲淹在《答手诏条陈十事疏》中,有“请精贡举”一项,强调了学校教育与科举取士配合以培养“经济之才”的重要性。“今教不本于学校,士不察于乡里,则不能核名实;有司束以声病,学者专于记诵,则不足尽人材。此献议者所共以为言也。谨参考众说,择其便于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于学校,然后州县察其履行,则学者修饬矣。故为设立学舍,保明举送之法。” (122) 朝廷接受了范仲淹、宋祁等一批新儒的建议,诏令:“本学校以教之,然后可求其行实;先策论,则辨理者得尽其说;简程式,则闳博者可见其才。至于经术之家,稍增新制,兼行旧式,以勉中人。烦法细文,一皆罢去。明其赏罚,俾各劝焉。如此,则待才之意周,取人之道广……建学兴善,以尊于大夫之行;而更制革弊,以尽学者之才。” (123) 由于朝廷明令应举者先须在学校受教育三百日,方许参加科举考试。诏书既下,人争务学,风俗一变,官学教育在科举考试中的地位大为提升。
泰州人胡瑗(993—1059),以实际行动配合了范仲淹的兴学改革。据《宋胡瑗李衡王居正传》载:“胡瑗字翼之,如皋县安定乡人。少与孙明复、石守道,同读书泰山。攻苦食淡,终夜不寝,十年不归。景祐初,范仲淹知苏州,奏请立学,延瑗为教授。明年,范仲淹入朝,又荐其。通知古乐,以白衣诏对崇政殿,授校书郎。复以保宁节度推官,教授湖州。” (124) 景祐二年(1035年),苏州郡守范仲淹奏请朝廷,创建苏州州学,延请胡瑗任州学掌学。此间,他严立学规,倡明教化,奖掖英才,创造了苏州州学前所未有的辉煌。宝历二年(1039年),湖州知州滕宗谅建湖州州学成,聘请胡瑗主持学政,培养了大批英才。庆历四年(1044年),范仲淹领导了庆历改革,在京师建立太学,胡因范仲淹上书仁宗荐举而到太学任教。史载:“先生为人师,言行而身化之,使诚明者达,昏愚者励,而顽傲者革”, (125) 为京师太学带来了崭新的面貌。自此,胡瑗的“苏湖教法”成为太学法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推广。
作为宋代著名的教育家,胡瑗先后在泰州、苏州、湖州和京师等地执教三十余年,矢志不移,育才无数。他认为:“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材,成天下之材者在教化,职教化者在师儒;弘教化而致之民者在郡邑之任;而教化之所本者在学校。” (126) 强调学校在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突出“师儒”对人才培养的重要性,申明地方政府在官学教育中的责任。黄宗羲在《宋元学案》中说:“先生倡明正学,以身先之。虽盛暑,必公服坐于堂上,严师弟子之礼;视诸生如子弟,诸生亦爱敬如父兄。” (127) 胡瑗注重身教言传,不仅传道授业解惑,更注重塑造着学生的人格魅力。欧阳修曾说,胡门学生“随其人贤愚,皆循循雅饬,其言谈举止,遇之不问可知为先生弟子”, (128) 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声望。
“明体达用”是胡瑗教育理论的基石,也是其办学的宗旨。《安定学案》载刘彝答仁宗问曰:“君臣父子、仁义礼乐历世不可变者,其体也;《诗》《书》、史、传、《子》《集》垂法后世者,其文也;举而措之天下,能润泽斯民归于皇极者,其用也。” (129) 所谓明体达用即把儒家经义和现实中治事有机结合,通经致用,知行合一,塑造出理想的儒家人格。他反对当下科举取士“不以体用为本”,只讲究诗词歌赋做法,认为这会导致“风俗偷簿”的恶果。作为宋代理学的开创者之一,他主张治经要充分阐述其义理,强调“古为今用”和“为我所需”。他不赞成学生闭门读经,主张接触社会,拓展眼界,认为:“学者只守一乡,则滞于一曲,隘吝卑陋。必游四方,尽见人情物态,南北风俗,山川气象,以广其见闻,则为有益于学者矣。” (130)
在教育实践中,胡瑗继承了“孔门四科”的优良传统,创造性地提出“分斋教学法”。根据学生兴趣和才能,分“经义”“治事”两斋施教。经义斋学生须具备“心性疏通,有器局,可任大事” (131) 的条件,主要研习六经,以培养高层统治人才为目标;治事斋选用“明治道”者施教,分治民、讲武、堰水和历算等专科,意在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讲授经典时,“每引当世之事明之”,注意联系实际。程颐曾受业于门下,深得胡瑗的赏识与点拨,后来成为理学大师。指导治事时,要求主治一事,兼习一事,注意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后胡氏主管太学时,“以类群居,相与讲习”,互教互学,共同成长。史载:“是时礼部所得士,先生弟子十常居四五,随材高下而修饰之,人遇之虽不识,皆知为先生之子弟也。” (132) 这种因材施教的教育艺术非常切合人才培养多元化要求,也为北宋王朝培养了一大批博古通今、明体达用的人才。
官学运作需要完备学规作保障,“学规是宋代地方官学实施常规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宋代地方官学体制日臻完善、成熟的标志”。 (133) 胡瑗在苏、湖执教的20年时间里,根据州学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亲手制定了一系列教育规章制度。《学政条约》一卷(已佚),即是湖学学规的汇编。虽然尚无证据表明它是最早的学规,但它无疑是第一份产生重要影响的学规。与后来朱熹所订的《白鹿洞学规》,堪称中国古代教育史上重要学规类文献。因“其教人之法,科条纤悉具备”, (134) 范仲淹在庆历间“尝取湖学规制行之太学”, (135) 成效显著。嘉祐元年(1056年)胡瑗主持太学时,请求有关部门放宽“火禁”,让学生有更多时间读书、研习,至此“寄宿制”模式得以施行。这种严明的管理方式,对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打下扎实的经史功底非常有帮助。
北宋第二次兴学运动的首倡者王安石(1021—1086)子介甫,号半山,江西抚州人。熙宁三年(1070年),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位同宰相,实施新法。因保守派阻挠,变法失败,神宗熙宁七年(1074年)被罢相。辞职后一直隐居在南京,其所提出并主持的熙宁变法中有关教育方面的改革,对宋代的教育、科举均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对江苏的官学发展功不可没。
王安石认为“方今之急,在人才而已”,要解决人才匮乏问题,关键是要加强学校教育。嘉祐四年(1059年),王安石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直陈当今地方官学与中央太学之弊。仁宗皇帝采纳了他的建议,于熙宁四年(1071年)三月下诏:“诸路置学官,州给田十顷为学粮,元有学田不及者益之,多者听如故。” (136) 这项举措使已经荒废的州县学又陆续得以恢复和重建。史载:“自仁宗命郡县建学,而熙宁以来,其法浸备,学校之设遍天下,而海内文治彬彬矣。” (137) 地方官学的兴盛,也带动了京师太学的发展。元丰二年(1077年)十二月,“太学置斋舍八十斋,斋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内舍生三百,上舍生百,总为二千四百”, (138) 太学的规模达到了空前的程度。
王安石改革贡举之法,废除以诗赋辞章取士的旧制,实施“三舍法”,打破了原有的科举格局。《续资治通鉴长编》引《林希野史》云:“熙宁四年春,更学校贡举之法,设外舍、内舍、上舍生,春秋二试。由外舍选升内舍,由内舍选升上舍。上舍之尤者,直除以官,以锡庆院为太学。” (139) 王安石主张用“三舍法”来代替贡举试,但具体补升法未详。熙宁十年(1077年)二月,朝廷下诏:“国子监上舍生自今应补中后,在学实及二年,无犯学规第二等已(以)上过,委主判同学官保明,与免解,从上不得过三十人。内于贡举自合免解者,与免省试一次。已该免解后,又在学及二周年已上,别无公私过者,并免省试。” (140) 诏书规定,太学生补中上舍生后可以免解试,甚至可以免省试而直接进入殿试,为太学生进入仕途大开方便之门。元丰二年(1079年)朝廷颁布《学令》对太学升舍的办法给予具体规定:“公试,外舍生入第一、第二等,参以所书行艺,预籍者升内舍。内舍生试入优、平二等,参以行艺升上舍。上舍分三等:俱优为上,一优一平为中,俱平若一优一不为下。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试。” (141) 这是一种择优升级的制度,主要考核学生的“行”与“艺”。上舍生学行卓异者,由主判、直讲推荐,上报中书省授予官职,不需要经过科举。上舍生中等者可免省试,下等者可免乡试。太学“三舍法”的实行,使太学兼具培养和选拔人才的职能,将学校育才和国家选才统一起来,克服了科举制度创立以来存在的“不务耕而求获”,使官学沦为科举附庸的弊端。
元祐(1086—1094)年间,罢熙宁新法,太学三舍考选、升补、推恩的办法同时废弃,学校与科举的联系再次被割裂。宋哲宗登基后,恢复“三舍法”,将其推广至州学。据《宋史·选举志三》载:“二年,初令诸州行三舍法,考选、升补悉如太学。州许补上舍一人,内舍二人,岁贡之。其上舍附太学外舍,试中补内舍生,三试不升舍,遣还其州。其内舍免试,至则补为外舍生。” (142) 崇宁元年(1102年)八月,蔡京上书,“请以学校为今日先务,乞天下并置学养士”, (143) 北宋第三次兴学运动就此拉开序幕。崇宁兴学是中国历史上罕见的一次办学热潮。朝廷下令,除州城所在和紧靠州城的倚廓县,学生可就读于州学外,所有县都要办县学。以前只有少数州设立官办小学,这次则命令所有州县都要设立小学。朝廷对办学积极的官员给予赏赐,稍有懈怠即加重罚。于是县学和州县小学很快在全国普及开来。次年九月,朝廷下诏在官学系统中全面推行“三舍法”,规定“‘天下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试礼部法并罢’,庶几复古,自此,岁试上舍,悉差知举,如礼部试”。 (144) 重和元年(1118年),蔡京主持修订《政和续编诸路州县学制》,使“取士并由学校升贡”之法更趋完备。
范仲淹在改革科举考试时主张先试策,次试论,最后试诗赋,将诗赋贬于次要地位。庆历变法失败后,苏轼、刘邠等以“诗赋声病易考,而策论汗漫难知;祖宗以来,莫之有改,且得人尝多矣” (145) 为由,认为诗赋取士易评判,且也选拔出了许多治世能臣,故奏请恢复如初。此建议为皇帝所采纳,诏令“科举旧条,皆先朝所定也,宜一切如故,前所更定令悉罢”。 (146) 如何解决经义与诗赋之争的矛盾,是王安石科举改革的中心,也是和反对派产生分歧和进行斗争的焦点。对此,王安石大声疾呼道:“伏以古之取士,皆本于学校,故道德一于上而习俗成于下,其人材皆足以有为于世……宜先除去声病偶对之文,使学者得以专意经义,以俟朝廷兴建学校,然后讲求三代所以教育选举之法于天下,则庶几可复古矣。” (147) 认为取士必须由学校,竭力主张改变科举考试的内容,“除去声病偶对之文”而重视经书义理。
王安石认为,科举考试的内容关系到国家选拔怎样的人才。主张以经义代替诗赋,经义利于治道,且可以用来统一思想(“一道德”),诗赋浮华无用,于事无补。早在嘉祐四年(1059年),其《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便言及改革取士之道,反对诗赋取士。神宗即位后,王安石被召为翰林学士,进《本朝百年无事札子》,直陈贡举之弊。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神宗采纳了王安石的改革建议,“罢诗赋、帖经、墨义,士各占治《易》《诗》《书》《周礼》《礼记》一经,兼《论语》《孟子》。每试四场,初大经,次兼经,大义凡十道,次论一首,次策三道,礼部试即增二道。中书撰大义式颁行。” (148) 立新法规定,朝廷专以进士一科取士,试以经义、论、策。熙宁八年(1075年),朝廷颁布了王安石所著《三经新义》,作为科举考试的专用教材和标准答案。王安石改革贡举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造就和选拔有用于国家的人才。其废明经诸科如此,罢诗赋、帖经、墨义亦如此,推行《三经新义》同样如此。
宋室南渡后,朝廷中主张以诗赋取士的议论又有所抬头,时大臣礼部侍郎吴表臣上奏云:“科举校艺,诗赋取其文,策论取其用,二者诚不可偏也。”高宗准奏:“文学、政事,自是两科。诗赋止是文词,策论则须通之古今,所贵于学者,修身、齐家、治国以治天下。专取文词,亦复何用?” (149) 争论的结果是进士科被拆分成经义、诗赋两科,各兼以策、论,从而使经义、诗赋和策论在进士科考校中几乎占了同等重要的地位。直到元代以经义为主要考试内容的进士科的出现,考试亦由经义、诗赋两科变为进士一科,成为元明清三代科举考试的最主要科目,经义与诗赋的争论才最后停止。
江苏各地的官学或新办,或修葺,或扩建,正是范仲淹倡导之下开展起来的。如建康府学,淳熙间(1174—1189),刘珙任建康知府,才得以全面整修;镇江府学,“经始于太平兴国八年”, (150) 绍兴三年(1133年),胡世将任镇江郡守,将建炎初废弃的府学恢复重建;淮安府学,绍兴十三年(1143年),由淮安郡守纪交建于南市西。绍兴二十三年(1153年),由郡守吴桌复建;常州府学,“嘉祐六年,郡守陈襄增广之,摹石曼卿所书‘敕建州学’四字揭之门”。 (151) 淳熙十四年(1187年),郡守林祖洽建御书楼,绍熙(1190—1195)、嘉熙(1237—1240)年间渐次增广;苏州府学,“嘉祐中,富严建六经阁”。“元祐中,来学者日众,公绰字长文掌教事,议请南园隙地以拓斋庐”。 (152) 建炎间(1127—1130)毁于战火,绍兴间(1131—1162)逐渐恢复;通州州学,“太平兴国五年,知州曾环肇建”; (153) 仪征县学,“宋庆历四年始建州城长乐坊后”; (154) 宜兴县学,“宋景德四年建。皇祐初,知县郑民彝徙署南兴门外”;无锡县学,于崇宁(1102—1106)至淳熙(1174—1190)间两次修缮;江阴县学,在崇宁(1102—1106)间扩大规模;如皋县学,淳熙三年(1176年),由如皋知县赵善瓘修葺;泰兴县学,绍兴间(1131—1162),郡守张好古、洪兴祖先后主持修建;江都县学,绍兴十二年(1142年),州郡守许中建州学,并以江都县附属;盐城县学,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县令黄万顷主持修建;昆山县学,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知县程沂主持重修。即便在金朝统治之下,苏北的沛县也在金大定初(1162年)徙建河西靖化坊。这些遍布全省的州县学,培养一大批科举人才,极大地推动了科举活动的发展。
北宋初期,官学相对衰落,除统治者重视不够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与科举不谐。宋初科举以诗赋为主,但官学仍执着于经学,应试举子只得放弃官学而选择书院或其他私学。北宋中期,在范仲淹主持下,开始科举改革,规定“士须在学习业三百日乃听预秋试”,使科举与官学紧密结合起来,使得那些因科举而流失的生员又回到了官学。加上“三舍法”实施后,学校不仅养士,更有取士职能,极大地激发了士子入学的热情,官学兴盛起来了。南宋时期,由县学而州学而太学的升级系统不复存在,官学逐渐失去了吸引力,官学再次沉寂也就势所必然。《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九载:“言者论州郡之学,其间无进取之路,故士之去就甚轻,所养无素。” (155) 从宋代官学发展历史看,府州县学的教学内容大体与太学相同,其取舍及侧重概随科举或太学舍试内容而起伏不定。有学者指出:“由于宋元是我国历史上学术争论较为激烈的时期,其间汉唐之学与荆公王学的争论、荆公王学与理学的争论、陆九渊心学与程朱理学的争论等此起彼伏,影响波及全国。尤其对王学的态度,对各地教学内容的取舍影响至大。” (156) 除教学内容与科举关系密切外,中央官学与地方官学的招生时间,也要为科举考试让路,放在科考之后进行。绍兴“二十七年,立定制:春季放补,遇省试年改用孟夏”。 (157) 这也反映了官学作为科举考试的“预备机构”的属性。
二 元代官学教育的理学化
元代统治者对地方儒学也十分重视,“太宗始定中原,即议建学”, (158) 惜乎战事频仍,建立学校之议无法实施。元世祖登基后,国家统一,社会走向安定,在大臣姚枢、刘秉忠等建议下,下令兴办学校,发展元代的官学与私学。元代中央官学(儒学)主要有国子学、蒙古国子学和回回国子学等。中央官学以《四书》《五经》为主要教学内容,要求先学习《孝经》《小学》《论语》《孟子》《大学》《中庸》,然后再研习《诗经》《尚书》《礼记》《周礼》《春秋》《易经》等经典,且“经学当主程颐、朱熹传注”, (159) 注重程朱理学思想的灌输。为了调动生员的学习积极性,国子学还实施了“升斋法”,将国子学分为游艺、依仁、据德、志道、时习、日新“六斋”,每斋分为上斋、中斋、下斋三级。每斋名额多寡不一,生员以考试成绩及不犯学规者为标准,依次递升,名曰升斋。其法是对王安石太学“三舍法”的继承和发展。
元代各路府州县兴办的官学,分布甚广。这些地方官学,因多设孔子庙,故又称庙学。“大约从唐代起,中国的庙学成为一种定制,就是地方学校形成了庙学合一的建筑分布结构,‘由学尊庙,因庙表学’,庙和学、教学和祭祀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全面地体现出儒家文化的思想和理念。” (160) 元代庙学在前代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元人苏天爵称:“我国家定中国,庙祀如故,而学隶焉。舟车所至,凡置郡县之地,无大小,莫不皆有庙学。” (161) 各种层次的庙学成为元代地方官学的代表。中统二年(1260年)六月,朝廷下令禁止军队、工匠等占用官学设施:“宣圣庙,国家岁时致祭,诸儒月朔释奠,常令洒扫修洁,今后禁约诸员、使臣、军马,无得庙宇内安下,或聚集理问词讼,及亵渎饮宴,管工匠不得于其中营造,违者严行治罪。” (162) 这项禁令对地方庙学的恢复与重建起到了保护作用。建国后,忽必烈按中原王朝的惯例册封孔子,尊崇儒学,进一步推动了各地庙学的发展。
元代江苏庙学发展得较为完善,前朝官学,虽遭受战争洗劫,但恢复较快。“元代江淮因为受战争影响较小,教育方面更是走在了全国前列。” (163) 如至大四年(1311年),张凤翼主持重建镇江府学 (164) 。至元(1271—1294)、元贞(1295—1297)间,常州府学得以重建 (165) 。一些县学亦借此得以建立或重修,如昆山县学,在元至元间(1271—1294)由典教王梦声修葺 (166) 。宿迁县学“元元贞二年,达鲁花赤孛老、县尹萧世荣即故址创建。至正戊子,县尹曹明重修”。 (167) 睢宁县学,“元至元戊子,知县王荣祖始卜建,大德甲辰知县苗铎重建”。 (168) 随着江苏域内各地行政级别的提升,各地的庙学规格也有了提高,学校的规模、教职人员均有大的扩展。如苏州府学,不少原附属于府、州的县学都独立办学。如无锡县升为无锡州,其庙学也随之升格,学校的生员增加,教官增多,规模扩大。常熟县升为常熟州,其县学也同样升格为州学,设教授,主教养事。
元代推崇理学,程朱理学也就成为地方官学的必修课程。据《京兆府小学规》所记:“教授每日讲说经书三两张,授诸生所诵经书文句、音义,题所学书字样,出所课诗赋题目,撰所对属诗句,择所记故事。” (169) 诗赋学习,如背诵七言律、五言律、绝句等,主要是培养生员文学素养。经义学习主要以《四书》《五经》及其注疏之义理为主,与科举考试内容一致,主要培养生员的科举考试能力。在教学方法上,地方官学继承宋代“以同经聚于一斋”的教学方法,如至正间,金陵路学“延聘英儒、分教斋庐”, (170) 延续了胡瑗的“苏湖教法”,分斋教授,分科育才。生员课试采用“积分法”。月试一次,考试赋、论、经义、史评等,考题由教官拟定,考试成绩累计,年终合其优劣。
元代在地方官学之外,还广设社学、小学、蒙古字学、诸路医学、阴阳学等。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朝廷设江南各路儒学提举司,令:“诸县所属村疃,五十家为一社……每社立学校一,择通晓经书者为学师,农隙使子弟入学。如学文有成者,申复官司照验。” (171) 这道建立社学的动员令,具有强制性。遍布各地的社学,是地方上除庙学外最为兴盛的办学形式。史载,仅至正九年(1349年),苏州就有社学130余所。 (172) 社学的课业内容,先是学习《孝经》《小学》,然后研读《大学》《论语》《孟子》,最后是经史典籍及农桑耕种等农业生产知识 (173) ,具有鲜明的职业教育与义务教育结合的特征。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忽必烈诏:“令江南诸路学及各县学内,设小学,选老成之士教之,或自愿招师,或自受家学于父兄者,亦从其便。” (174) 这里的“小学”,不仅指入学儿童的年龄有所限制,更指教学内容上偏重于文字启蒙教育。进入“小学”“社学”学习的,既有儒户子弟,也有“世之俊秀”者。小学与社学的广泛设立,完善了元代儒学教育体系,也促进了元代江苏教育的普及。
蒙古字学、诸路医学、阴阳学等,主要是传播蒙古文化和培养专门人才。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夏,朝廷“始置诸路阴阳学。其在腹里、江南,若有通晓阴阳之人,各路官司详加取勘,依儒学、医学之例,每路设教授以训诲之。” (175) 办学类型的多元化,打破了以往单纯以儒学为主的官学模式。但就江苏地区的办学情况看,因条件所限,成效不是很大。如镇江路蒙古字学的校舍“规模狭隘,不足以容弟子员” (176) ,遂根据圣旨搬入帝师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