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科举制的鼎盛与时代特点
作为明代的开国之君,朱元璋深知人才对立国的重要性。早在元至正二十年(1360年),儒士许瑗就向起义军首领朱元璋建议:“阁下欲扫除僭乱,平定天下,非收揽英雄难以成功。” (4) 为了收揽人才,朱元璋多次下达“荐贤令”,甚至派吴林、魏观等携重礼去各地征辟人才。吴政权建立后,更加注重以考试方式甄别人才。吴元年(1367年),“设文武二科取士之令,使有司劝谕民间秀士及智勇之人,以时勉学,俟开举之岁,充贡京师”。 (5) 以言行举止来考察其道德水平,以儒家经典来考察其学业水平,以策问来考察其行政能力,以书、算、射等考察其综合能力。这次科举取士的尝试,使他对科举与选才的关系有了明确的认知,为建国后制定科举政策、实施科举制度奠定了基础。
一 明代初期科举制度的确立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曾多次要求各地州县官员寻访贤才。洪武元年(1368年),“征天下贤才至京,授以守令。其年冬,又遣文原吉、詹同、魏观、吴辅、赵寿等分行天下,访求贤才,各赐白金而遣之。三年谕廷臣曰:‘六部总领天下之务,非学问博洽,才德兼美之士,不足以居之。虑有隐居山林,或屈在下僚者,其令有司悉心推访’。” (6) 因明初大局甫定,尚不具备全国开科取士的条件,故而“荐举”成为朝廷选拔人才的主要手段。
洪武三年(1370年)五月,朱元璋以下达诏书的形式,宣布科举取士的用人政策。“自今年八月始,特设科举,务取经明行修、博通古今、名实相称者。朕将亲策于廷,第其高下而任之以官。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非科举者毋得与官。” (7) 它标志着明代科举制度的正式确立。洪武首科,朱元璋亲临殿试策问,共录取进士120名。
明代初期,政权新建,朝廷上下,官员多有缺额。为了保证政权的正常运行,急需补充官员,为此,朱元璋打破既往惯例,连试三年,加大人才选拔力度。然而这一举措被事实证明是拔苗助长,“所取多后生少年,能以所学措诸行事者寡”, (8) 不仅理政经验、能力不足,且学识一般,这与其心中的对“全材”要求相去甚远。“科举取士,务得全材,但恐开设之初,骑射书算未能遍习,除今科免试外,候二年之后,须要兼全方许中选。于戏!设科取士,期必得乎全材,任官惟能,庶几可成于治道。” (9) 于是三科后便下令罢废科举,并责令有关部门察举贤才,重归察举老路。“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其目,曰聪明正直,曰贤良方正,曰孝弟力田,曰儒士,曰孝廉,曰秀才,曰人才,曰耆民。皆礼送京师,不次擢用。” (10) 虽然名目有区别,但性质无变化。传统的荐举制度再一次取代了科举制度,直至洪武十五年(1382年)恢复科举,中间停滞时间长达十多年。
朱元璋开科又罢科,除了明初三科进士令他不满外,与其曾长期采用荐举选材,且实际效果较为理想的经验相关, (11) 还有明初政局不稳、东南地主势力过强有关。相对于科举制,荐举制便于运作,可以满足特权阶层的需求。然而,事实证明,特权阴影下的荐举制并不能保证选拔真才实学之人,加之荐举不似科举有名额限制,“其被荐而至者,又令转荐。以故山林岩穴、草茅穷居,无不获自达于上,由布衣而登大僚者不可胜数……多至三千七百余人,其少者亦至一千九百余人” (12) ,大大降低了选材的质量。经过慎重权衡,朱元璋最终认为科举制取人质量更高,也更公平。
科举取士是明朝廷选官的主要途径,“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进于是矣。明制,科目为盛,卿相皆由此出。” (13) 虽说选举之法有四,但最主要是科目选,即以科举考试选拔人才,而学校与科目虽曰两途,其实为一。洪武三年(1370年)八月,朱元璋诏令“使中行文武,皆由科举而选,非科举,毋得与官” (14) ,基本堵住了其他升官的途径,奠定了明代选官的基本方向。朝廷官僚队伍,特别是文官,其来源主要依靠科举仕进。
按照洪武十七年(1384年)制定的《科举成式》规定:“三年大比,以诸生试之直省,曰乡试。中式者为举人。次年,以举人试之京师,曰会试。中式者,天子亲策于廷,曰廷试,亦曰殿试。” (15) 明代科举取士依然延续宋元以来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级考试制度,但有所变化,形成了自身的特色。明代乡试承前朝旧制,三年开考一次,但在子、午、卯、酉年秋八月举行,则是明代的创制。“乡试以八月,会试以二月,皆初九日为第一场,又三日为第二场,又三日为第三场。” (16) 洪武三年、四年、五年曾连续三年举行乡试,因为国家初立,急需人才,是为例外。关于应试者身份,据《弇山堂别集》卷八十一载:“其举人,则国子学生及府州县学生员之学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皆由有司申举性资敦厚、文行可称者应之。其学校训导专教徒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与居父母丧者,并不许入试。” (17) 从这段记载可知,明代参加乡试的人员主要有三类:一是在校学生,即国子监监生和府州县官学就读的生员,且须是科考中获得一、二等的“科举生员”方可。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明代乡试之前的“科考”,是科举的最低一级考试。 (18) 二是“充场儒士”,未入学校的读书人——“童生”,经特别考试,可获准参加乡试。三是“官未入流者”,指没有品级的官员,又称“流外官”,且“无钱粮等项黏带者”。 (19) 至于罢闲官吏、倡优之家、居父母丧者等有道德瑕疵者则不允许参试。
乡试地点设在省城,即布政司衙门所在地。洪武三年(1370年),明廷颁布《科举诏》,规定各省于省会自行乡试,直隶府、州赴京乡试。南北直隶的试场分别设在应天、顺天二府,即今南京市和北京市。时人习惯称在北京乡试的为“北闱”,在南京乡试的为“南闱”。乡试设正、副主考官2人,负责统领同考官出题、审卷、决定录取名单、排定名次并上报礼部。主考官在考前聘任,由各布政司及二京府于地方见任教官或翰林中推举。同考官4人,主要协助出题、审卷,因是按经分房阅卷,故又称“房考官”。万历十三年(1585年)后,乡试主考官由各省自聘教官改为皇帝钦派京官充任。主考官一律省外选聘,同考官专经阅卷,对提高科举的公正性、专业性具有重要意义。当主考、同考官收下聘礼后,即行收拾行装于考前两天入住考场——贡院。试官入院辄锁内外门户,谓之“锁院”。
乡试考试分三场进行,考试内容与会试基本相同。明人郎瑛说:“本朝科场,自洪武三年第一场经义一篇限五百字、四书义一篇限三百字,第二场礼乐论限三百字,逮至第三场时务策一道,务直述不尚文藻,一千字以上。三场之后,骑观其驰骤便捷,射观其中数多寡,书观其笔画端楷,律观其讲解详审,此乡试、会试之式也。” (20) 《科举成式》出台后,内容有所不同:“初场试《四书》义三道、经义四道……二场试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 (21) 第一场考《四书》义三道,规定在二百字以上;《五经》义四道,每道三百字以上。主要考查考生对《四书》《五经》以及各家注疏的掌握情况。第二场考论一道,三百字以上。诏、诰、表、判属则文案写作,主要检验考生是否具备官员的综合素质。第三场考经、史、时务策五道,主要是结合经学理论来对时事政务发表议论和见解。末场允许减二道,但要求三百字以上。从上述记载看,明代科举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四书》《五经》,出题范围也是以《四书》及理学家所注经传为主。即便是以应用能力为考察要求的诏、诰、表、判等公文写作及策论等考试内容,也都要求结合《四书》《五经》的精神和内容来对当时的政务、时务发表议论和见解。
明代科举考试的内容,与唐宋有异,不考诗赋,只考论述性的命题作文——经义文章,要求考生对儒家经典作理解和阐发,主要考程朱理学注疏的四书、五经经义。宋元科举考试对典经的解释已有统一的趋势,到了明代则程朱理学定于一尊。“程朱理学已成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的主流思想,《四书五经》成为儒生学子必读之书。” (22) 随着永乐间《四书大全》《五经大全》《性理大全》的出台,规定经学的诠释只能局限于《大全》之内,最终确立了程朱理学作为学校教育、科举考试的标准的地位。
明代乡试录取人数初不拘限额,到景泰七年(1456年)后才实行定额录取制。乡试参试名额与中举名额大致为30∶1,即录取1名举人,参试者约为30名。这就使得明代的乡试竞争尤为激烈。“乡试录取率,明初一般在10%上下,成、弘间定为5.9%,嘉靖末年又降为3.3%。而实际录取率又低于此。” (23) 乡试中式者称为举人,也称乙榜出身。以“举人”一词固定称呼乡试中式者,自明代始(元代所有乡试应试者都被称为举人)。乡试第一名称解元,第二名叫亚元,“合次四名为经魁,又次五名为亚魁,又次及末为文魁”。 (24) 明代科举有甲乙两榜,“第进士者为甲榜,或言两榜,或言甲科;中乡试者为乙榜,或为一榜,或为乡科”。 (25) 与前代不同的是,明代乡试中式者举人,可以成为终身功名,不仅可以连续参加会试,而且可以入监选官。《明史》称“举人、贡生不第,入监而选者,或授小京职,或授府佐及州县正官,或授教职” (26) ,待遇较前朝优厚。
会试是明代科举考试的第二级,只有举人出身者才有资格参加。包括三类人:一是应届新科举人,其赴京会试的食宿费用和交通工具均由各地官府提供。二是往届举人,包括因故未参加会试者和会试下第者。如果已在官学中任教职,或“任满该升、年四十以下”,或停两科即在六年后,且“教有成效”,许可参加会试。如果是三试下第,则不能再参加会试。三是藩属国的士子。洪武三年《科举诏》规定:“高丽国、安南、占城等国,如有经明行修之士,各就本国乡试,贡赴京师会试,不拘额数选取。” (27) 展现了天朝的宽阔胸怀与远见卓识。中式举人在官方给廪后,传送礼部会试。
史载:“辰、戌、丑、未年会试” (28) 。会试时间在乡试次年的春二月举行,故会试又叫“春闱”。会试地点设在京都,明初在南京,永乐十三年(1415年)后移至北京。考场设在京师礼部,故会试也称“礼闱”。为了确保了会试的权威性及录取的质量,会试主考官照例由皇帝钦命内阁大学士和翰林官充任,同考官也主要以翰林官为主体并兼取进士出身的京官充任。会试与乡试一样,分三场进行,时间为二月初九日、十二日和十五日,考试内容及要求与乡试相同。它反映了明代科举考试分级考核和选官的特点——科举考试本身层级之间的连续性和重复性。只是主考单位、应考人员、考试地点及录取名额等方面有所差异。
明代《科举成式》对会试录取名额并无规定,少则30人,多则400人,自永乐起,会试录取数均要奏请皇上钦定。“会试之额,国初无定,少至三十二人,其多者,若洪武乙丑、永乐丙戌,至四百七十二人。其后或百名,或二百名,或二百五十名,或三百五十名,增损不一,皆临期奏请定夺。至成化乙未而后,率取三百名,有因题请及恩诏而广五十名或百名者,非恒制也。” (29) 明代会试录取人数呈起伏不定,但从总趋势看,平均录取率是下降的。据郭培贵先生统计,洪武至永乐二年(1368—1404)平均为15.04%,永乐四年至万历三十二年(1406—1604)平均为8%,正统至天顺七年(1436—1463)平均为9.64%,成化二年至正德十五年间(1466—1520)平均为8.52%,嘉靖二年至隆庆五年(1523—1571)平均为8.06%,万历三十二年前(1584年)平均为6.99%。会试平均录取率的下降是因应试者持续增加而录取额却增长缓慢甚不增长的矛盾所致 (30) 。
自从洪武三十年(1397年)发生了“南北榜”事件后,如何分配科举资源便提上了朝廷的议事日程。洪熙元年(1425年),明仁宗命采纳大学士杨士奇的奏请,定南北分卷之制,规定会试取士名额,南卷占十之六,北卷占十之四。但仁宗皇帝未及实施,便“宫车宴驾”,直至宣宗皇帝嗣位,方奏准执行。宣德以后,南、北各退卷5名为中卷,南卷55名,北卷35名,中卷10名。《明史·选举二》载:“宣德、正统间,分为南、北、中卷,以百人为率,则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 (31) 直至明末,分卷制成为明代会试录取所依据的规制,构成了明代会试的一个显著特点。这种分区域、按比例录取的办法,既体现了对经济文化发达的江南地区的优待,也照顾北方和西南等科举相对不发达地的区,缓和了由来已久的“南北之争”,巩固了朝廷对全国的统治基础。
会试中式者称为贡士,第一名称为会元。只有获得贡士出身,方有资格参加殿试。明初急于用人,相当一段时间没有举行殿试,会试结束选官即开始。但如果不经殿试,以贡士身份入职,其在官场官衔通常偏低。据黄明光《明代科举制度研究》一书统计,明代登科录所记载的33次会试情况显示:“会试中考取贡士的仅三十三人在朝廷中任职,仅占贡士总数的0.55%”。 (32) 这一数据很能说明情况。会试发榜后通常都要编纂《会试录》,明人王鏊说:“会试录者,录会试之程文、士之中式洎百执事之姓名,登诸天府、传之天下者也。” (33) 其目的就是劝天下士人自砺。
殿试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对会试中式者的考试,也是科举考试中最后一级考试。会试出榜后的两三天,即为殿试日。凡会试录取皆可参加殿试,前科会试录取因故未参加殿试者,亦可参加本科殿试。《湧幢小品》卷七《殿试改期》载:“旧制,殿试在三月初一日,谢恩在初六日。成化八年,以悼恭太子发引,改十五日,至今仍之。然初一日太促,毕竟十五日为妥。此虽人事,亦天意之相合也。” (34) 从成化八年(1472年)开始,殿试推迟到三月十五日举行,并成为定制。殿试地点一般在文华殿或奉天殿举行。
殿试“临轩发策、读卷、题名、发榜、传制,皆天子亲行之” (35) 。为了保证人才的质量,皇帝任主考官,“观其学识,策其高下,而任之以官,果有才学出众者,待以显擢”。 (36) 读卷官和其他考务官员都由级别较高的京官担任。殿试内容,只考时务策一道。《大明会典》亦载:“凡殿试,洪武三年定,殿试时务策一道,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 (37) 后由内阁大学士预拟试题,呈皇帝圈定。对策要求“惟务直陈”,限一千字以上,主要考察士人学以致用的能力和时事应对能力。自嘉靖后,特别是万历朝,皇帝一般不亲临主持殿试。
明承宋制,殿试没有黜落,故阅卷工作的重点就在于挑选出三份试卷,以便确定前三名;其余卷子除二甲、三甲第一名需要斟酌外,其他名次则无关紧要了。考试结果最终由皇帝钦定一、二、三甲相应名次。殿试取中者泛称进士,又作甲榜、甲科。当揭晓录取结果时,要在殿试举行隆重的唱名典礼,叫“传胪”。一甲三人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第一名称传胪,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通称进士,赐同进士出身。若有兼得解元、会元、状元者,被称为“三元及第”更为难得。终明之世仅有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的黄观和正德十年(1515年)的商辂二人有此殊荣。 (38) 明代科举在每科殿试之后都要编纂《进士登科录》,正如明人何乔新云:“国朝故事,进士释褐之后,礼部录读卷、执事之臣氏名与诸进士家状并及第三人之对策,刻之为《登科录》。” (39) 这为后世研究各科殿试尤其是进士的个人和家世状况留下了宝贵的史料。
明制,殿试发榜后即进入封官选用阶段。殿试之后,按照甲次分别授予相应的官职,“状元授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二、三甲考选庶吉士者,皆为翰林官。其他或授给事、御史、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太常、国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 (40) 三鼎甲者即予授官,状元授翰林修撰(正六品),榜眼、探花授翰林编修(正七品),三鼎甲成员往往可以官至宰辅。二甲、三甲进士则要在考察后授职。
从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元年(1368年)定都南京到明成祖朱棣永乐十九年(1421年)迁都北京,明政府在南京历经洪武、建文和永乐三朝,度过了54年历史,占明朝享国276年的五分之一时间。明初科举制度的确立正是在南京完成的,这是江苏对中国科举最大的贡献之一,为明清两代科举的辉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朱元璋继承并改革了隋唐以来的科举制度,使之更完备,具体言有如下几方面:
一是科举考试内容与形式定型。从《四书》《五经》中出题,以八股文取士。《明史·选举志》载:“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诗》《书》《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盖太祖与刘基所定。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 (41) 。永乐后,又规定统一以《四书五经大全》和《性理大全》为宗。成化后,《五经》《四书》义考试的答卷文体也空前统一,一律用八股文答题。从明代开始,科举考试主要内容即为儒家的《四书》《五经》,且规定举子必须以程朱理学为标准阐释。八股取士为朱元璋首创,对此后以及清代产生重大影响。
二是朝廷掌控科举考试全过程。有研究者指出:“明初在前代科举制度的基础上,把科举考试置于明朝政府直接管辖之下,并以皇帝的名义命令全国施行,并确立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考试制”。 (42) 乡试分别在各省和京师举行,以皇帝名义派遣官员,担任主考,一改前朝由地方官员主持的旧制,将选人权收归朝廷,强化了君主专制统治。洪武十七年(1384年)三月,朝廷颁布了《科举成式》,“命礼部颁行各省,后遂以为永制”。 (43) 这一成式为明清两代科举制度奠定了基础,延续了近500年之久未有大的改变。
三是将学校与科举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了“科举必由学校”的规制。朱元璋在创建明王朝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学校在人才培养中作用。洪武二十八年(1291年),号召郡县立学诏曰: “古者帝王育人材,正风俗,莫先于学校”。 (44) 在朱元璋主导下,学校已成科举考试重要生源基地和文官队伍的摇篮。明朝建立初,中央及地方政府人才奇缺,为了尽快育才,朝廷下令在京都创办国子学,在各地置郡学。《明太祖实录》卷四六载:“治国之要,教化为先。教化之道,学校为本。今京师虽有太学,而天下学校未兴。宜令郡县皆立学,礼延师儒,教授生徒,以讲论圣道,使人日渐月化,以复先王之旧,以革污染之习。此最急务,当速行之。” (45) 在朝廷的推动下,明代形成了由中央国子学、地方府县学、社学构成的完备的官学系统,为科举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是确立了“分卷制”,平衡区域矛盾。洪武三十年(1398年)发生了一件在科举史上影响深远的大事——“南北榜案”。会试主考官刘三吾,“为人慷慨,不设城府,自号坦坦翁,至临大节,屹乎不可夺”。 (46) 在无舞弊贿赂之实的情况下,最终却被革职充军,其余考官连同张信、陈塂等皆遭诛杀。南北案的实质是朱元璋想通过兴起科场大案笼络北方士人,目的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明王朝的专制统治。这与当时北部边疆的军事形势的需要有关。但此案也暴露了科举史上久悬未决的科举取额的地域分配问题,反映了明太祖要通过科举广选南北各地人才以巩固对全国统治的主观努力。正是“南北榜案”的出现,明初以来“礼闱取士,不分南北”宣告结束,明清两代会试“分卷制度”的正式实施。
此外,洪武十八年(1385年)为考选庶吉士之始。庶吉士制度自成立后,一直沿用到清代,在明清两政治体制中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上述这些改革措施都是明初在南京展开的,这也是江苏对中国科举史最大的贡献之一。
二 明代科举制度的鼎盛
明代科举制度在前代基础之上,已经发展得相当完备,形成了鲜明的时代特色。首先,是将学校教育与科举取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学校成为科举的附庸。这种“学校—科举”培养选拔人才的模式,标志着我国古代在选官方面所达到的最高水平。唐宋以来,学校设置及教学内容都有服务于科举的趋势,但学校和科举之间并非直接画上等号,且有时在办学宗旨上还存在着根深蒂固的矛盾。宋徽宗甚至还一度取消科举,而完全以学校的考选取代。“崇宁三年,遂诏天下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试礼部法并罢。” (47) 此时的学校也仅仅是科举的生源地之一,学校教育还是相对独立的。但到了明代,“科举必由学校”,“学校则储才以应科目者也。其径由学校通籍者,亦科目之亚也,外此则杂流矣” (48) ,“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非科举者毋得官”。 (49) 只有在学校学生才能参加科举考试,只有通过科举考试才能取得官职。学校、科举、做官,成为明代士子实现人生理想的“三步曲”。学校的教育功能与科举选官的考试功能逐步融合,呈现出“一体化”特征。学校服务于科举,为科举考试输送生源,已成为各类学校的办学宗旨。无论是教学内容上完全以科举考试为中心,还是将学校视为科举落第者的收容站,以缓和社会矛盾,明代学校在科举社会中均扮演着“配角”角色。“学校、科举制度作为明代最重要的选士方法,既对明代官僚队伍的构成起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决定了世人的人生价值观念,进而对思想文化领域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50) 在明代官僚队伍中“能文之士率由场屋进以为荣”, (51) 已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由此影响到士人价值观的形成。
其次,科举制度的规范化与程式化,强化了中央集权体制。有学者指出:“明朝统治者对科举取士的重视和控制超过了以往朝代,从而使明代的科举制度走向了更加规范化和程式化的道路。” (52) 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健全与完善科举考试制度。明初沿袭宋元旧制,洪武十七年(1384年)颁行了《科举成式》,确立了科举考试的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级考选制度。此制为清代所沿用,成为永制。值得注意的是,明代科举考试在“三级制”基础上又增加了“科考”(与“科目”不同)与“庶吉士考试”,这是明代科举考试一大创新。“不仅进一步提高了科举考试的难度和规范程度,而且为提高选才质量提供了条件,成为明代对科举制度的重要发展之一。” (53) 二是考试科目的一元化。隋唐科举考试科目,有秀才、进士、明经等数十科,宋代也是进士、诸科二元并置。到了明代,科举考试科目只设进士一科。明人黄淮《介庵集》说:“历代取士之途不一,独进士一科久而愈盛。……爰及我朝,稽古右文,而进士为尤重。” (54) 相对于前朝的科目繁多,规制不详,明代考试科目的一元化有助于科举考试的规范化。三是考试场次、内容和试文格式的统一。《科举成式》中规定了明代科举的乡会试场次、考试内容、选用文体及评分标准。明代省直乡试、会试均各考三场,考试内容与评分依据相同。《弇山堂别集》卷八十一载:“第一场,试《四书》义三道,每道二百字以上,经义四道,每道三百字以上,未能者许各减一道。《四书》义主朱子《集注》;经义,《诗》主朱子《集传》,《易》主程、朱传义,《书》蔡氏传及古注疏,《春秋》主左氏、公羊、谷梁、胡氏、张洽传,《礼记》主古注疏……第二场,试论一道,三百字以上;判语五条,诏诰章表内科一道……第三场,试经史策五道,未能者许减其二,俱三百字以上。” (55) 永乐年间,朝廷下令编辑了《四书大全》《五经大全》《性理大全》,合称《四书五经性理大全》,作为学校教学及科举考试的内容和评判标准。考试所用文体,则一律使用八股文。商衍鎏先生说:“洪、永为制艺初轨,八股格式尚未周备。” (56) 在成化、弘治后,八股文日趋严密和规范,且出现了标准化范文,用以指导参加科举考试的士人学习和模仿。八股文格式固定,字数、书写款式也有明确的标准。以八股形式配合《四书》《五经》的儒家经学内容,使明代科举考试从教学内容、命题方式和写作方式上都趋于“标准化”,便于考官评判,也在一定程度确保了阅卷的公正。同时也为思想专制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对后代科举发展的影响极为深远。
再次,考试防控体系空前完备,有效地杜绝了考试作弊。《明史·选举二》载有大量弊案,涉案者既有考生,也有考官。“往往北闱为甚,他省次之。其赂买钻营、怀挟倩代、割卷传递、顶名冒籍,弊端百出,不可穷究,而关节为甚。” (57) 如,“四十四年会试,吴江沈同和第一,同里赵鸣阳第六。同和素不能文,文多出鸣阳手,事发觉,两人并谪戍。” (58) 明代考场纪律在前代锁院、弥封、搜检、巡监等制度基础上发展得更加完备而严苛,覆盖三级考试所有环节和各类人员。正如王凯旋所言:“明代科举防弊措施的核心是针对各级考官和各级政府权力部门的职官,同时对科举生员也严加管理,从制度上确立了一系列防弊的政策规定,并以封建法权的形式来监督和维护科举防弊措施的执行。” (59) 《科举成式》规定,考生答卷依次经过受卷、弥封、誊录、对读等官员处理后方可到阅卷官手中,不同环节用笔颜色有明确要求,“举人试卷用墨笔,誊录、对读、受卷皆用红笔,考试官用青笔,其用墨笔处不许用红,用红处不用墨,毋致混同”。 (60) 异色笔制是“为防止考生、誊录者和考官利用试卷作弊,同时也分清彼此责任而实行的在考试答卷、誊录和评卷等不同环节使用不同色笔的制度”。 (61) 此制源于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所做颁布的《科举诏》,但明代规定更加完备,执行也更加严格。对作弊的惩戒,也较前朝更为苛严,一些官员因科场作弊而罢官。
四是确立贡院制度,规范帘官管理。贡院起初为县学、府学的考场,后来成为科举考试乡试场所。据《唐国史补》卷下载:“开元二十四年,考功郎中李昂,为士子所轻诋,天子以郎署权轻,移职礼部,始置贡院。” (62) 朝廷在礼部南院设立贡院,接纳士子科举考试,开启了后代兴建贡院风气。到了南宋,贡院在各地普遍设立,满足了考生数量急剧膨胀对考场的需求。王凯旋说:“明代沿袭了自南宋以来所实行的贡院考试方式,并在建置上补充增加了相应内容,使明代的贡院成为科举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63) 明代乡试在组织程序和考试形式上的一个突出特点便是实行严格的贡院制度,将与科举考试相关的各类官员按照现职分成内帘官和外帘官两大系统。严格限定内、外帘官活动范围,互相监督,确保了考场秩序与阅卷的公正。由于职能范围的差异,各类考试官员办公场所、考生的考场均有相应的区划。到了明代后期,贡院已形成独特的建筑形制和完整的体系,且并为清代全部承袭。分散在全国各地的贡院作为乡试考试场合,传递出科举考试的统一性和标准化,是朝廷“抡才大典”的象征。明代贡院规制的完善为科举考试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五是收回乡试主考权,确立会试“分卷制”,殿试“鼎甲制”趋于定型。洪武三年(1370年),诏“礼部设科举取士,令天下学校期三年试之,著为定制” (64) 。此前各朝,乡试均由地方官主持,考试权在地方。明代乡试考试权直接隶属中央,主考官由皇帝钦派,使科举考试的权力更加集中,避免了地方把持乡试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所谓分卷制度,是指明代科举会试中地域取士名额的分配制度。早在北宋间,司马光和欧阳修就“分路取人”与“凭才取人”持不同观点。金政权建立后,就曾实行过科举考试和录取的“南北选”制度。元代则分“左榜”“右榜”取士。这一切都为明代分卷制形成作了有益的探讨。洪武十三年(1397年)丁丑会试,主考官为翰林学士刘三吾和吉府纪善白信蹈,结果录取52名进士全为南方人。发榜后,北方人全部落榜,引起北方举子的强烈不满,认为主考官“(刘)三吾等南人,私其乡”。 (65) 明太祖朱元璋令侍读张信等12人复查试卷,结果并无偏差。于是北方举子控诬告张信等人与刘三吾串通一气,“或言信等故以陋卷呈,三吾等实属之。帝益怒。” (66) 钦取任伯安等61人,皆北方士子,给予刘三吾等人或流放或处死处置。这就是洪武间轰动一时的“南北榜”案。这起冤案反映了当时北方科举水平低于南方的客观现实,也反映了明太祖故意将此上升政治高度、通过均衡科举资源来巩固对全国统治的主观努力。其结果是导致了“分卷制度”的诞生。
洪熙元年(1425年),明仁宗就科举取额的地域分配问题召见大臣杨士奇,“定取士之额,南人十六,北人十四”, (67) 但未及实施便去世。宣宗即位后,着手实施南北分卷制度,“宣德、正统间,又分南、北、中三卷,以百人为率,则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 (68) 会试分卷制度就此定下来了,一直到明亡不废,且为清代所沿用。从政治角度言,采取按区域分卷录取制度,照顾边远地区,均衡了各地区教育资源,这对维护统治秩序,体现科举的公平公正属性不无益处。此外,明代殿试三甲划分制度化,鼎甲制度也成为定制。从洪武四年(1371年)殿试开始,至崇祯十六年(1643年)最后一次殿试,一以贯之。进士三甲和鼎甲的健全也是明代科举制度规范的标志之一。
最后,进士观政制度与庶吉士制度的确立。由于科举考试过于偏重八股文,导致新科进士行政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国家的需要。洪武十八年(1385年),朱元璋下诏,除直接授予一甲三人为翰林院修撰、编修外,“其诸进士,上以其未更事,欲优待之,俾之观政于诸司,给以所出身、禄米,俟其谙练政体,然后擢任之”, (69) 由此奠定了明代进士观政制度。应该说,这是明太祖对新科进士“多后生少年,观其文词若可与有为,及试用之,能以所学措诸行事者甚寡” (70) 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对科举制度的重大发展,很有现实意义。观政地点一般是“六部及诸司”,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后则“分巡郡邑”。观政内容有练习所观衙门政务,学习“刑名律令”,奉命差巡地方等。观政时间依据科举“甲次”,短则三月,长则半年。分拨进士到各衙门观政,由吏部主持,进士在观政期间的表现可作为选官的参照。观政制度的实施,促进了新科进士从书生到官吏角色转换,不失为一条快速提升进士行政能力的途径,事实证明十分有效。 (71) 此制一直延续至清末。
庶吉士制度为明代所创,洪武十八年(1385年)廷试。“进士之入翰林,自此始也。使进士观政于诸司,其在翰林、承敕监等衙门者,曰庶吉士。进士之为庶吉士,亦自此始也。” (72) 从这段史料可知,新科进士观政因所进衙门不同,在“在翰林、承敕监”为庶吉士,在“诸司”仍为进士。对庶吉士身份获得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是,永乐二年(1404年)甲申科始,庶吉士改为“经考选产生”,择进士“文学优长”者为之。其任务也由“观政”变成入翰林院“习文”“习书”“进学”或“修书”。其目的就是“俾进学励行、工于文章以备他日之用” (73) 。庶吉士的选拔教习,是明廷培养高级文官的重要途径。“嘉、隆以来,专以翰林入阁。自一甲外,复有庶吉士之选,典遂宏巨。” (74) 庶吉士成为明代官员非常重要的资历,也翰林官的主要来源。由于翰林院是“储才之地”,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地位,“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南、北礼部尚书、侍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而庶吉士始进之时,已群目为储相”,“翰林之盛,前代绝无也”。 (75) 事实证明,在明代政坛上,由庶吉士入翰林进而位居高官者大有人在。据《明史》卷一百九《宰辅年表》一、二统计,明代172位宰相中,由翰林出身的就达到了十分之九,比例非常之高。总之,庶吉士制度和观政进士制度的创立,是明代对科举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朝廷选拔真才实学之人和提升官员的行政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76) 明代官吏的除授迁转,在中期以后,十分重视资格。庶吉士较之一般二、三甲进士地位更加优越,往往能跻身卿相之位。
明代的科举制度选拔了大批有用之才,提高了官员队伍的整体文化素质和国家的文治水平。“分卷制”强化了各地区、各阶层对朝廷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促进了社会阶层合理流动,改善了社会群体结构。而以《四书》《五经》为内容的科举考试,也促成了社会上下习文读经风气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