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 结
五、小 结
1.山东省中小城市基层群众体育负责人的结构
从调查结果中发现,越是基层的群众体育负责人,其性别比例就越接近社会自然的性比例。男女比例如下:晨晚练点是51.0%∶49.0%,街道是69.0%∶31.0%,协会是87.0%∶13.0%。这种现状与山东省目前各行业负责人的性别比例基本是一致的,反映出在我国还是一个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因此,女性参与群体活动少,积极性低。未来应适当增加各级群众体育管理机构女性负责人的比例,可以更好地了解和反映妇女的呼声。
基层群众体育负责人年龄的统计显示,各级群众体育负责人的年龄呈现马鞍形曲线,即晨晚练点54.0%的负责人在60岁以上,街道群众体育负责人基本为30—50岁,而协会的负责人在50—59岁的占35.0%,60岁以上的占28.0%,最大的年龄为82岁。作为晨晚练点来说,大部分参与者都是离退休人员,其负责人大部分由离退休人员担任,比较符合现实情况。街道办事处属于政府部门,其工作人员平均年龄为40岁,也属必然。但是作为体育社团的负责人年龄结构明显偏大。显示出社团的制度不够健全,有些协会安排高龄负责人可能是出于对该成员的社会背景的考虑,但社团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要比晨晚练点的面大得多,工作复杂得多,要求负责人必须是体力充沛、具有活力的人来担任,才有可能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某些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完全可以安排名誉职务,没有必要担任实质性负责人。因此,应逐步完善山东省体育社团建立的法规,制定详细的制度,其中包括规定负责人的适宜年龄。
本课题在调查各层负责人的学历情况时,对晨晚练点负责人只调查了接受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情况,没有调查其学历状况。晨晚练点的负责人仅有50.6%的人接受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其中高级别的培训仅有2.0%(国家级)和14.6%(一级),大部分接受的是三级培训,占29.0%。这就是说,目前山东省中小城市的晨晚练点负责人有一半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而经过专业培训的人中有一半仅在县或区的培训班学习过。晨晚练点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提供技术指导”是排在第二位希望解决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负责群体工作的人中,有40.0%以上的人没有受过高等教育,而受过体育专业教育的人就更少,仅占21.0%(含体育中专教育)。这一现状说明山东省中小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亟待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特别需要对主管群体的干部开展专门的体育短期培训,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相对上面两个层次的体育负责人而言,体育社团负责人学历层次较高,经调查,有近60.0%的负责人接受过高等教育,但是接受过体育专业教育的人也仅为22.2%(含体育中专教育)。因此,对协会负责人进行专门的体育培训也是迫在眉睫的问题。同时,通过发达城市和欠发达城市的比较发现,各层群众体育负责人学历差异不大,因此对群众体育人才的培养是共性的问题。
2.场地情况
调查结果表明,除64.5%的俱乐部拥有自己固定的体育场地之外,其他各层次的群众体育活动基本都没有专用体育场地,比如晨晚练点65.6%利用的是公园、广场,27.9%利用的是公共体育场,31.2%利用的是附近的学校和单位的体育场地,仅有13.5%的街道拥有自己的体育场地。缺乏场地已成为开展基层群众体育活动最大的困难之一,分别列街道办事处和晨晚练点希望解决问题的第二位和第一位。
改革开放后,山东省居民的居住条件大大改善,建成了许多新的社区,但由于往往忽视了小区的环境建设,尤其是体育设施建设,许多居民不得已,只能在马路或停车场等进行锻炼,在中小城市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在体育场地问题上,经济发达城市与欠发达城市存在明显差异。发达城市有80.8%的街道办事处拥有自己的体育场地设施,而欠发达城市的比例仅为有39.4%;经济发达城市的晨晚练点在街道办事处所属场地活动的达到28.6%,而欠发达城市则只有6.6%;经济发达城市的体育俱乐部有83.3%拥有自己的场地设施,而欠发达城市仅有60.0%拥有自己的体育场地设施。上述现象表明了经济发展对群众体育的开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3.基层群众体育活动的经费情况
经费是制约各级群众体育开展最重要的因素。群众体育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最低是晨晚练点;其次是街道办事处;第三层次是体育社团和俱乐部。这三个层次第一位希望解决的问题均是经费问题的现象。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各基层群众体育管理中主要经费来源分为两大类:①实行有偿服务,比如街道办事处要求居民交纳部分费用(43.9%)、晨晚练点对参与锻炼的人收点活动费(80.3%)、协会的会员费(44.4%)、俱乐部的会员费(67.7%);②向社会化缘,方式就是向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争取赞助,各层比例如下:街道办事处33.3%、晨晚练点14.8%、体育社团58.7%、体育俱乐部22.0%。(https://www.daowen.com)
从上面的情况可以反映这样一个事实:①群众体育活动经费不足是推行全面健身活动的主要障碍;②目前中小城市基层群众体育活动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是老百姓自己掏钱,且越是民间性的体育组织,越是靠自己拿钱。从调查的结果来看,街道办事处和体育社团有偿服务的比例较低些(42.4%和43.4%),晨晚练点和体育俱乐部则相对较高(77.5%和67.7%)。而街道办事处和体育社团所能获得的社会赞助,也比晨晚练点和俱乐部多出一倍,这是因为街道办事处是政府机构,体育社团也有半官方的性质,而晨晚练点是纯民间性质,体育俱乐部则大部分是经营性质的。这反映了山东省社会赞助的基本主体是一种官方行为,即赞助的主体是企事业单位,而且还是单位对单位之间的一种协作关系。
4.各级群众体育的组织机构现状
山东省几十年沿革下来的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垂直领导体系。在区县这一级,一般设有主管群众体育的部门,称为群体处(有的区县是相近的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其名称各异);街道办事处则设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晨晚练点可以说是最基层的群众体育组织,按照垂直管理体系,隶属于街道办事处管辖,但群众体育社团和体育俱乐部的管理网络就变得有点模糊不清了。一方面存在社团重复注册的问题,管理关系不明确;另一方面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与体育俱乐部到底应是什么样的隶属关系,也是很不清楚的。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山东省在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群众体育的高速发展,相继出现众多的群众性体育社团和体育俱乐部,而管理体制还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的产物,尚未做好相应的管理体制的准备,因而出现体育社团重复注册、俱乐部被多种政府部门考核、检查、管理的问题。
5.各级群众体育的管理机制现状
(1)各级群众体育组织管理机构职责不明晰。调查表明,各级群众体育管理部门的职能不够明晰。比如2/3的街道办事处认为承担了晨晚练点的管理工作,约半数的人认为与晨晚练点负责人有工作联系,但是在晨晚练点负责人的调查中,却认为街道办事处很少过问晨晚练点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出现了负责人反映不一致的现象,一方面说明上级部门对基层群众体育的管理处于一种“半管理”状态,基本上只是过问,至于基层群众体育的经费、场地等困难,则很少解决;另一方面也反映山东省基层群众体育的管理主要还是依靠行政管理,是行政行为,而不是依靠体育的法律、规章来运行。而现行体育法规中又没有明确地指明,街道体育负责人具体地应该完成什么职责,给群众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因此就形成了街道体育负责人认为已经尽了职责,而群众却认为他什么也没干的状况。
在街道办事处的调查中,负责体育工作的人仅有43.5%的人认为上级行政部门经常来检查,有45.7%的人认为上级部门偶尔来检查,同时检查和考察的重要部门体育行政机构占83.7%,文化行政机构占33.7%,体协等均不到30.0%。这种状况反映两个问题,一方面是我们的上级部门对基层群众体育的管理处于一种“半管理”状态,基本上只是过问,至于基层群众体育的经费、场地等困难,则不闻不问(也是无能为力);另一方面也反映我国基层群众体育的管理主要还是依靠行政管理,是行政行为,而不是依靠体育的法律、规章来运行,这种管理机制很难使群众体育管理纳入社会化的轨道。
那么,我们体育行政部门对于基层群众体育的管理究竟应该负什么责任?有哪些实质性的任务?街道办事处、体协是不是每年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举行一两次单项比赛就算完成任务(调查2010年体育活动开展情况,街道办事处列首位的是“单项运动会”,占65.2%。体协列第一位的也是“举行各种单项比赛”,占87.9%,其他经常性群众体育活动均低于40.0%。体育俱乐部除了分为公益型和营利型两类之外,还有没有进一步的分类?那些类似青少年业余体校性质的俱乐部,与群众健身性的俱乐部的功能和任务能够一样吗?能用一把尺去量吗?
从我们的调查结果看到,仅有8.7%的街道办事处在2010年举办过体育讲座,而体协、体育俱乐部等均无此项工作。那么,这项工作到底应该是由街道办事处来完成,还是应该由体协来完成?正因为这项工作的归属不清楚,因此,尽管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出台,有《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但是广泛的宣传是相当不够的,特别是关于科学进行体育锻炼知识的普及更欠缺,这与我们基层体育管理部门管理职能不明晰也是有直接关系的。
(2)各级群众体育组织管理法规不健全。山东省有关基层群众体育组织管理的法规亟待健全和完善。调查结果充分表明,山东省群众体育管理法规并不健全,且已经成为严重制约山东省基层群众体育发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
调查结果表明,晨晚练点负责人获国家认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的仅占50.6%,体育俱乐部聘请的技术人才中,社会体育指导员仅占27.4%,且上述两个组织中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级别大部分是二级和三级。这说明,多数的晨晚练点负责人和体育俱乐部的指导者,并不具备国家认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力量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体育行政部门没有制定晨晚练点和体育俱乐部指导员严格的任职资格法规,也没有严格的监督和检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