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会计人员
11.3.1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根据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申请人符合基本条件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在此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专业。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在成绩单有效期内,就可以到相应的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去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体制主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对所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进行从业资格管理。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的领域和行业作出了特别规定: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1)继续教育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财政部负责制订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2)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11.3.2 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技术等级。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4种。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称,会计师为中级职称,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职务。为了加强会计工作队伍的建设,更好地体现客观、公正的原则,从1992年8月起,我国开始试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即“以考代评”,以专业知识水平测试成绩作为确定会计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主要依据,其中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考评相结合的制度。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11.3.3 会计人员的职权
为了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完成会计工作任务,《会计法》规定了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参与制订业务计划,编制财务预算和财务计划,考核、分析财务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项。其中,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
为了保证会计人员顺利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国家在明确会计人员基本职责的同时,也赋予了他们必要的权限: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必须坚决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订定额,签订经济合同,参加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产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等情况。
11.3.4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专门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
第一,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二,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三,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五,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六,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同时要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11.3.5 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②私设会计账簿的;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