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无法
在古代文艺理论中,“法”是一个重要的范畴,指法度、原则、规范,乃至具体的技法。而作为具体技法的“法”是古人研究艺术创作论的重点课题,条分缕析,极为细致,如诗文理论中有篇法、章法、句法、字法,绘画理论中有笔法、墨法,书法理论中则以用笔法为主,其名目十分繁多。“法”是历代文艺家创作经验的总结,对于后学者的入门有向导的作用,这是无可否认的。但是,“法”对于创作又是一种限制、约束,其负面影响便是阻碍了艺术思维的自由运行,损害了作品的自然天真。因此,“法”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自然”的对立物。而“自然”就意味着对“法”的否定和超越。
试观书论、画论,便多以“无法”来说明创作所达到的“自然”的化境。如张怀瓘《评书药石论》中说:
圣人不凝滞于物,万法无定,殊途同归,神智无方而妙有用,得其法而不著,至于无法,可谓得矣。何必钟、王、张、索[13],而是规模?道本自然,谁其限约?亦犹大海,知者随性分而挹之。
孙过庭《书谱》中说:
数画并施,其形各异;众点齐列,为体互乖。一点成一字之规,一字乃终篇之准。违而不犯,和而不同;留不常迟,遣不恒疾;带燥方润,将浓遂枯;泯规矩于方圆,遁钩绳之曲直;乍显乍晦,若行若藏;穷变态于豪端,合情调于纸上;无间心手,忘怀楷则:自可背羲、献而无失,违钟、张而尚工。
而黄休复《益州名画录》则称“逸格”为“拙规矩于方圆,鄙精研于彩绘;笔简形具,得之自然”。这些论述都以不遵古法、泯没规矩、忘怀楷则为书、画的最高境界。而有些书、画家则以“无法”自诩。如苏轼自谓:“我书意造本无法,点画信手烦推求。”(《石苍舒醉墨堂》)郑板桥《题画》云:“掀天揭地之文,震电惊雷之字,呵神骂鬼之谈,无古无今之画,原不在寻常眼孔中也。未画以前,不立一格;既画以后,不留一格。”这里所说的“格”也就是“法”,所以后来戴熙套用此语说:“未捉笔时不立一法,既掷笔后不留一法”(《习苦斋画絮》)。这种崇尚“无法”的论调也见于诗文理论,如袁宏道《答张东阿》云:
唐人妙处,正在无法耳。如六朝、汉、魏者,唐人既以为不必法,沈、宋、李、杜者,唐之人虽慕之,亦决不肯法,此李唐所以度越千古也。[14]
明陆时雍《诗镜总论》云:
少陵五言律,其法最多,颠倒纵横,出人意表。余谓万法总归一法,一法不如无法。水流自行,云生自起,更有何法可设?
但仔细推究上述言论,其实质并不是完全摒弃法度。如张怀瓘说“万法无定”,“得其法而不著,至于无法”,那么“无法”正是“得法”的极境,正如清代大画家石涛说的“圣人无法,非无法也,无法而法乃为至法”(《苦瓜和尚画语录·变化章》)。孙过庭则说:“背羲、献而无失,违钟、张而尚工”,即虽然违背了先代典范的楷则,却不失艺术的法度。陆时雍一面说:“万法总归一法,一法不如无法”;另一面又说:“凡法妙在转,转入转深,转出转显,转搏转峻,转敷转平。”(《诗镜总论》)意思是说,“法”的妙处在其灵活多变,随机而动,从这个意义上讲是“无法”。因此,所谓“无法”实际上是指艺术达到炉火纯青的高度成熟,因而不受“法”的束缚。而真正的“法”应该是自然的规律,而不是人为的模式。犹如包恢所说:
文忠欧公有曰:“文欲开广,勿用造语,及毋模拟前人。孟(轲)韩(愈)虽高,不必似之,取其自然尔。”至哉言乎!真文法也。(《自识》)
“取其自然”,而非“模拟前人”,才是“真文法”。那就不是“自然”即“无法”,而是“自然”即“法”了。“自然”即“无法”和“自然”即“法”,似乎是相反的,然而在内在精神上却是相通的。
我们从古人的文艺论著中可以看到,讲得更多的正是自然与法度的统一。如苏轼称赞吴道子的画说:
道子画人物,如以灯取影,逆来顺往,旁见侧出,横斜平直,各相乘除,得自然之数,不差毫末。出新意于法度之中,寄妙理于豪放之外,所谓游刃余地,运斤成风,盖古今一人而已。(《书吴道子画后》)
宋董逌颂扬李公麟的画说:
伯时于画天得也,尝以笔墨为游戏,不立寸度,放情荡意,遇物则画,初不计其妍蚩得失,至其成功,则无毫发遗恨。此殆进技于道,而天机自张者邪!(《书伯时县霤山图》,《广川画跋》卷五)
又明李日华评米友仁泼墨山水云:
米元晖泼墨,妙处在树株向背取态,与山势相映。然后以浓淡渍染,分出层数。其连云合雾,汹涌兴没,一任其自然而为之,所以有高山大川之象。若夫布置段落,视营丘(李成)、摩诘(王维)辈入细之作更严也。(《六砚斋笔记》)
这三位杰出的画家,都不拘守法度,“一任其自然而为之”,因像庖丁解牛、郢人运斤那样掌握了“自然之数”,最终完成的作品又是严格地符合法度的,甚至到了毫发不爽的地步。唐太宗李世民所作的《指意》这篇短论中说到了书法家领悟“书道”之后的境界:
及其悟也,心动而手均,圆者中规,方者中矩,粗而能锐,细而能壮,长者不为有馀,短者不为不足,思与神会,同乎自然,不知所以然而然矣。
可见,艺术家一旦“进技于道”,就不必时时以规矩绳律,自然会恰到好处地中规中矩,不差毫末。《宣和书谱》称张旭的草书,“虽奇怪百出,而求其源流,无一点画不该规矩者,或谓张颠不颠者是也”(卷十八)。“颠”是说他的信笔一挥,狂放不羁,“不颠”又是说他的动由规矩,不离法度。“颠”和“不颠”的统一也就是自然和法度的统一。在文学领域也有同样的评论。如大诗人李白就是自然和法度统一的典型。朱熹说:“李太白非无法度,乃从容于法度之中,盖圣于诗者也。”(见《诗人玉屑》卷十四)范晞文说:“谪仙号为雄拔,而法度最为森严”(《对床夜语》卷二)。而黄庭坚评杜、韩则说:“观杜子美到夔州后诗,韩退之自潮州还朝后文章,皆不烦绳削而自合矣。”(《与王观复书》三首之一)“不烦绳削而自合”就是自然地合乎法度。至于苏轼乃自称:
吾文如万斛泉源,不择地而出。在平地滔滔汩汩,虽一日千里无难。及其与山石曲折,随物赋形而不可知也。所可知者,常行于所当行,常止于不可不止,如是而已矣。其他虽吾亦不能知也。(《文说》)
他写文章宛如行云流水,无拘无碍,不知道要遵守什么法度,然而却“行于所当行”,“止于不可不止”,即处处都是合于法度的。总之,“自然”是文艺家因其造诣精深,纯熟地驾驭了创作规律而获得的自由,从这一点讲,“自然”是对法度的超越。然而艺术不能没有规范,自由不是无限的,任意地胡乱涂抹,只会破坏艺术,丧失了艺术的品格,因此,“自然”是在法度中的自由,从这一点讲,“自然”又是与法度的融合。“自然”既与法度合为一体,也就不存在法度对自然的束缚了。“自然”是“无法”的,又是“合法”的。
然而,要达到这样的理想境界是极其艰难的。大艺术家的垂范,常使后人感到“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可望而不可即。连以画竹名世的郑燮也不免发出这样的喟叹:
石涛画竹,好野战,略无纪律,而纪律自在其中。燮为江君颖长作此大幅,极力仿之。横涂竖抹,要自笔笔在法中,未能一笔逾于法外。甚矣,石公之不可及也!(《题画竹》)
要“略无纪律,而纪律自在其中”,把“自然”与法度的矛盾对立转化为统一,这正是古代文艺家企图解决的难点。
古人在理论上解决这个问题,大体有两种思路。一是折中于有法与无法之间,着眼于把握适宜的“度”。所谓“有法而无定法”就是从这一角度立论的。金王若虚在《滹南遗老集·文辨》中曾说:“或问文章有体乎?曰无。又问无体乎?曰:有。然则果何如?曰:定体则无,大体须有。”“体”指体制,也属于“法”的范畴。后来元代的郝经就套用了这种说法,说“文有大法,无定法”(《答友人论文法书》)。“法”又有又没有:大法,即文学创作的基本原则,是有的,但一成不变的法又是没有的。而清代的文章家魏禧则作了深入透辟的论证:
予尝与论文章之法:法,譬诸规矩。规之形圆,矩之形方,而规矩所造,为椭、为揱、为眼、为倨句磬折,一切无可名之形,纷然各出。故曰:规矩者,方圆之至也。至也者,能为方圆,能不为方圆,能为不方圆者也。使天下物形不出于方,必出于圆,则其法一再用而穷。言古文者,曰伏、曰应、曰断、曰续。人知所谓伏应,而不知无所谓伏应者,伏应之至也;人知所谓断续,而不知无所谓断续者,断续之至也。(《陆悬圃文序》)
他以工匠所用的规矩作比喻。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因此规矩是必备的工具。但事物的图形是多样的,不限于方和圆,还有不方不圆各种特异的形状,如果规矩只能画方画圆,那就不是合用的工具了。这里他实际上揭示了一般和特殊的矛盾。文章的“法”是一般的原则,但文章所反映的事物是千差万别的,因此“法”又必须是灵活机动、随宜适变的。古文家大谈“伏应”“断续”,法成了僵硬凝固的公式,其实文章中也可以不要伏应、不要断续。魏禧的论断颇有辩证法的思想色彩,他说:“天下之法贵于一定,然天下实无一定之法。古之立法者,因天下之不定而生其一定;后之用法者,因古人之一定而生其不定。”(《答曾君有》)“立法”和“用法”要求的指向恰好是相反的:法的确立,是从特殊到一般,从无定到有定,目的是为了指导实践;法的运用,则是从一般到特殊,从有定到无定,必须使原则适应具体情况。因此,“法”应是不变与变、有定与无定的统一。这类提法也见于画论。如清方薰《山静居画论》中说:
或问仆画法。仆曰:画有法,画无定法,无难易,无多寡。嘉陵山水,李思训期月而成,吴道子一夕而就,同臻其妙,不以难易别也。李(成)、范(宽)笔墨稠密,王(维)、米(芾)笔墨疏落,各极其趣,不以多寡论也。画法之妙,人各意会而造其境,故无定法也。
他和魏禧的观点是一致的,但视角有所不同,不是从客观事物的多样性,而是从主体风格的多样性来考察。他也讲到了“有常”和“无定”的统一。如说:“画无定法,物有常理。物理有常,而其动静变化机趣无方,出之于笔,乃臻神妙。”正因为“物有常理”,才有立法的依据;但绘画必须表现出无方的机趣,方能臻于神妙,所以又不可墨守定法。又郑绩《梦幻居画学简明》中也说:
或曰:画无法耶?画有法耶?予曰:不可有法也,不可无法也,只可无有一定之法。
固泥在法谓之板,硁守规习谓之俗。然俗即板,板即俗也。古人云:宁作不通,勿作庸庸。板俗之病,甚于狂诞。
他的论述则侧重于强调“无定法”,反对“固泥成法”。但他又说“不可无法”,那么“法”又是必需的。可见他的观点也是有法而无定法。既然没有刻板的定法,“自然”与法度就是可以达到统一的。
还有一种观点是所谓“不拘于法,不越于法”,这也是从把握有法无法之间的适度来考虑问题的。如明李东阳《麓堂诗话》中说:
律诗起承转合,不为无法,但不可泥,泥于法而为之,则撑拄对待,四方八角,无圆活生动之意。然必待法度既定,从容闲习之馀,或溢而为波,或变而为奇,乃有自然之妙,是不可以强致也。若并而废之,亦奚以律为哉?
律诗格律最严,所以不能废“法”,废“法”即不成其为律诗。然而又不可泥于“法”,泥于“法”则“无圆活生动之意”。因此,必须不废“法”又不泥于“法”,从容于法度之中,才能有“自然”之妙。清黄图珌论曲,也持同样的看法:
余自小性好填词,时穷音律。所编诸剧,未尝不取古法,亦未尝全取古法。每于审音、炼字之间,出神入化,超尘脱俗,和混元自然之气,吐先天自然之声,浩浩荡荡,悠悠冥冥,直使高山、巨源、苍松、修竹皆成异响,而调亦觉自协。颇有空灵杳渺之思,幸无浮华鄙陋之习。毋失古法,而不为古法所拘;欲求古法,而不期古法自备。……(《看山阁集闲笔自跋》)
他自述作剧的经验,归结为“未尝不取古法,亦未尝全取古法”,“毋失古法,而不为古法所拘;欲求古法,而不期古法自备”,如此遂能达到“自然”的境界。宋董逌论书法说:
书法要得自然,其于规矩权衡,各有成法,不可遁也。至于骏发陵厉,自取气决,则纵释法度,随机制宜,不守一定。若一切束于法者,非书也。(《跋唐经》,《广川书跋》卷八)
他既讲到了“有法”而“无定法”,也讲到了不可遁于“法”,又不可束于“法”,可见这两种观点是相通的,在画论中则有“不为法缚,不为法脱”(方薰《山静居画论》),“奇怪不悖于理法,放浪不失于规矩”(邵梅臣《画耕偶录论画》)等等说法,均可归属于此类见解。
值得注意的是清初徐增《而庵诗话》中的一段话:“余三十年论诗,只识得一‘法’字,近来方识得一‘脱’字。诗盖有法,离他不得,却又即他不得;离则伤体,即则伤气。故作诗者先从法入,后从法出,能以无法为有法,斯之谓脱也。”他所说的“不即不离”,与上述“不泥不越”“不缚不脱”,含意没有多少差别。但他又提出,“先从法入,后从法出”,这就把有法和无法区分为艺术水平的不同层次,即初学时应遵守法度,而纯熟时则能超越法度,“以无法为有法”,也就是自然地合乎法度。这种出入说在画学中几乎成为画家的共识。如清王槩等所著《芥子园画传·学画浅说》中说:
鹿柴氏曰:论画或尚繁,或尚简,繁非也,简亦非也;或谓之易,或谓之难,难非也,易亦非也;或贵有法,或贵无法,无法非也,终于有法更非也。惟先矩度森严,而后超神尽变,有法之极归于无法。如顾长康之丹粉洒落,应手而生绮草;韩幹之乘黄独擅,请画而来神明[15],则有法可,无法亦可。……然欲无法必先有法,欲易先难,欲练笔简净,必入手繁缛。……
盖“有法”是学画入门的蹊径。如果初学者即目无法度,任意挥洒,势必至于散漫而无拘束,便不能练好基本功,也就无望进取,终归失败。反之,初学时严守法度,日渐纯熟,以至达到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地步,那就进入了“无法”的境界。所以说:“欲无法必先有法”,“有法之极归于无法”。
这种思路反映出儒、道哲学对于古代思维方法的影响。儒家提倡中庸之道,不偏不倚,“允执其中”,因此,在“有法”“无法”之间求得折中平衡,既有“法”,又无定“法”,既不可拘于“法”,也不可离于“法”;道家则主有无相生之说,非有非无,亦有亦无,因此,“有法”“无法”相互依存,相互转化,“有法”之极归于“无法”,“无法”而又“法”在其中。“有法”与“无法”截然分割的界限既然撤除,那么“自然”与法度的矛盾也就可以统一了。
另一种思路则是本于传统哲学中体用本末的理论,分清何者为体,何者为用,何者为本,何者为末。解决“自然”与法度的矛盾,着眼于正确处理法度与文艺创作的其他因素的关系,摆正法度的适宜的位置。以下几种观点都可归属于这种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