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意役法

二、以意役法

如明袁中道说:

自宋元以来,诗文芜烂,鄙俚杂沓。本朝诸君子出而矫之,文准秦汉,诗则盛唐,人始知有古法。及其后也,剽窃雷同,如赝鼎伪觚,徒取形似,无关神骨。先生出而振之,甫乃以意役法,不以法役意,一洗应酬格套之习,而诗文之精光始出。(《中郎先生全集序》)

他指出,明七子矫诗文芜烂鄙俚之弊,而倡导“文准秦汉,诗则盛唐”,但七子末流尺寸古法,“剽窃雷同”,走向另一极端,袁宏道又起而纠正这种偏失,其宗旨即在于“以意役法,不以法役意”。公安派标榜“独抒性灵,不拘格套”,格套就是一种成法。“意”不同于“理”,不局限于儒家的义理、伦理,可以泛指诗文的思想内容,在袁氏兄弟则主要是指发自性灵、“从自己胸臆流出”的独到之见,所以是“诗文之精光”。“以意役法”,则法受意的调遣;“以法役意”,法便成为意的桎梏。清代的沈德潜虽然文学思想与公安三袁不同,但对“意”与“法”的关系也有一段类似的论述:

诗贵性情,亦须论法;乱杂而无章,非诗也。然所谓法者,行所不得不行,止所不得不止,而起伏照应,承接转换,自神明变化于其中。若泥定此处应如何,彼处应如何,不以意运法,转以意从法,则死法矣。试看天地间水流云在,月到风来,何处著得死法?(《说诗晬语》卷上)

他不否定“法”,甚至还肯定了“法”对于诗的重要性。但认为,“法”应是自然之法,伏应衔接只可神而明之,不能机械规定。“法”和“意”的正确关系是“意”决定“法”,而不是“法”决定“意”。“以意从法”,“法”就成了死法;“以意运法”,诗就能如行云流水一样,“行所不得不行,止所不得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