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 金融衍生品

10.1.2 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即金融衍生工具,它是由现货市场的标的资产衍生出来的一种合约。标的资产为基础性产品,主要有股票、债券、相关指数等金融工具,因此金融衍生品价值决定于一种或多种基础性产品。

金融衍生品可以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按产品形式,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远期和期货是买卖双方在将来以约定价格购买某项资产的合约,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期货使用交易所编制的固定格式合同,而远期的条款可以自行约定。掉期又称互换,指同时买入与卖出数量相同但交割期不同的货币,主要用于外汇市场。

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量中的相当部分被银行业占据,相关主管部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如下两类:

(1)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2)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