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理论意义

1.2.1 理论意义

(1)丰富和拓展已有的程序正义理论

Tyler的研究告诉我们,“程序正义的意义随公民与法律权威机构的交往关系属性的变化而变化,个人并没有一个可以应用于所有情形的单一的衡量标准,而毋宁是随着环境的不同而关注不同的问题。”[3]目前还没有城乡规划公众参与领域程序正义标准的研究,本研究结合程序正义及公众参与的相关理论,针对城乡规划领域的特点,搭建出适合于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程序正义的评判标准,丰富程序正义的研究领域。

另外,已有的行政过程程序正义的价值研究多是基于自然正义、尊严、道德理论及程序正义心理学视角理论,对哈贝马斯的理性程序主义理论的应用还较少,本研究将这一要素融入到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程序正义标准中,并将其应用到上海控规运行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设计的研究中,通过实践验证其实用性,拓展了程序正义的研究内容。

(2)补充和完善已有的公众参与制度设计理论

目前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多是从公众参与的工具主义视角进行分析,例如,如何设计公众参与以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如何设计公众参与以提高决策的质量,等等,而缺乏对从程序本位主义视角对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研究。我们知道,程序正义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公众参与制度必须通过体现本身应具有的“正当价值”来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本研究通过程序正义标准对公众参与制度进行考量,搭建基于程序正义标准的公众参与制度设计内容,对补充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设计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