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研究范畴的界定
2025年09月26日
1.4 研究范畴的界定
按照《城乡规划法》《上海城乡规划条例》及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程》(2010),上海控规运行过程包括控规编制(包括调整)和控规实施两大阶段,其中控规编制(包括调整)过程包含控规立项、控规评估/规划研究、方案编制及审批内容,控规实施包含规划许可和规划执法两大阶段。目前已经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的仅有控规编制(包括调整)过程和控规实施中的行政许可阶段,因此研究确定以此两阶段的公众参与制度为研究范围,规划实施中的执法阶段暂不考虑。
由于制度同时包含“体制”和“机制”的含义,因此,本论文所指的公众参与制度,既包含公众参与体制,即公众参与组织机构的设立及其责权,关系到“谁来做”和能够“做什么”的权利;也包含公众参与机制,指公众参与运作过程所涉及做事的规则,如程序、标准、原则,使在公众参与决定“谁来做(机构、岗位)”“做什么”的基础上,进一步决定“如何做”。
对制度的研究存在设计内容和执行情况两个方向,因此,为了全面、真实地了解制度,本研究从制度实施概况和制度设计内容两个方面对上海控规运行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