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 程序正义视角下控规运行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基于程序正义考量的结果,上海控规运行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是:第一,两个阶段的信息公开范围有限;信息发布方式不合理,与信宿的自身条件不相符;信息的制作和张贴缺乏规范性设计,导致决策者常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规避信息有效传递;信息公布时间较晚,时效性不佳。第二,控规编制阶段参与主体概念模糊,各方权责不明确,缺乏选择机制。第三,参与时机较晚,参与事项单一。第四,参与程序层次单一,参与方式缺乏程序性规定。第五,缺乏协商和公众决策机制,参与主体之间的博弈状态不均衡。第六,公众参与意见处理和反馈机制不完善。第七,参与的审查主体设置不合理,审查方式和内容存在缺陷。第八,问责内容和标准不清晰,缺乏异体问责。第九,公众参与的组织太过行政化,相互制约性不强;公众参与组织职能安排不合理,角色混乱;缺乏固定的公众组织,公众参与的力量薄弱。第十,公众参与权缺乏司法保障、资金保障、专业知识救济,技术保障力量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