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的程序正义价值是实现规划合法性的必要条件
从行政法学视角看,行政程序具有工具性价值和正义的内在价值,从工具性价值看,程序的设置要满足实质结果的实现;而程序具有不依赖于结果而存在的内在价值,程序内在的正义价值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两者地位平等,共同构成了行政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公众参与是程序正义的要素之一,公众参与是以促进行政过程程序正义的实现来促进行政合法性的实现。从程序正义研究的心理学视角的相关理论,我们可知,公众参与制度本身也应具备程序正义的价值,其程序正义能促进参与者对决策结果的接受,实现实质正义。也就是说,不是任何形式公众参与制度都可能促进行政合法性的实现,只有那些自身能满足程序正义标准的公众参与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行政过程程序正义的实现,更好地促进行政权合法性的实现。
近现代城市规划是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而兴起的,起源于英国政府整治城市卫生、改善工人阶级居住环境的行动。根据城乡规划理论的发展脉络的梳理,我们可知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是城乡规划发展过程中合法性自我证成的需要,本质上表现为城乡规划过程通过公众参与实现程序正义,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当然不是任何的参与形式都可实现上述目的,按照希利等人的研究,公众参与制度本身的程序正义是实现规划合法性的必要条件。